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富有特色的居民(村民)文明行為公約,加強文明行為宣傳引導,協助有關單位宣傳文明行為。第六條國家機關、基層自治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宣傳。
國家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和CPPCC委員都應積極參與,倡導文明行為,以身作則。
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的宣傳。第七條公民應當愛國守法、禮貌誠信、團結友愛、勤勞自強、樂於奉獻。第八條公民應當自覺遵守下列公共環境文明規範:
(壹)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二)不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垃圾、亂丟雜物、亂倒汙水、擺攤設點、吊掛物品;
(三)不得在建築物和市政公用設施、管線等設施和樹木上非法張貼、塗寫、刻畫;
(四)不得在城市建成區內出售紙錢、冥幣、紙紮物、焚燒遺物及其他殯葬紀念物品;
(五)不得在禁放區域或者禁放時間燃放煙花爆竹;不要露天焚燒稭稈和垃圾;不在限定的街道從事露天燒烤活動;
(六)不準挖掘、占用綠地,不準攀爬花草樹木,不準踐踏草坪;
(七)重點養犬管理區域內不得養犬,不得無證養犬,攜犬出戶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衛生措施,不得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不得影響公共和市容環境;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環境文明規範。第九條公民應當自覺遵守下列公共秩序和文明行為規範:
(壹)文明用語,不在公共場所大聲喧嘩,不爭吵和罵人,不罵人;
(2)舉止文明,衣著得體,不刻意展示身體;
(3)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等候,乘坐電梯時先出後入,使用樓梯、扶梯時靠右側上下;
(四)開展廣場舞、露天唱歌等健身娛樂活動,應當合理使用場地、設施和音響設備,噪聲值不得超過社區噪聲排放標準;
(五)文明上網,不編造、不傳播虛假信息,不傳播低級媚俗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規範公共秩序的文明行為。第十條公民應當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為規範:
(壹)駕駛或者乘坐機動車時,禁止向車外拋擲物品;
(二)駕駛機動車,不使用電話,不超速行駛,不隨意變更車道,不亂開遠光燈,不亂按喇叭,不亂停車,不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和應急車道;機動車通過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行人過人行橫道時,應當停車讓行;
(三)機動車按照劃定的停車位有序停放在公共場所,未占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和盲道;
(四)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行駛,並按照交通信號行駛,不得逆向行駛、超速行駛、違反規定載人載物或者亂停亂放;
(五)行人應當在人行道上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過路口或者過馬路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從人行橫道或者從人行橫道設施快速通過;不要越過護欄;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覺排隊,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幼乘客讓座,不影響駕駛員安全駕駛;
(七)工程車輛進城拉貨物、建築材料等。要幹凈整潔,道路上無泥土;車體應覆蓋嚴密,載體不得灑落、散落;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交通文明行為規範。第十壹條公民應當自覺遵守社區公共場所的文明行為規範:
(壹)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二)不得違法建設;
(三)不得在禁種禁養區種植或者飼養家禽家畜;
(四)不得在樓道、門前堆放物品;
(五)不得從建築物內部向外部拋擲物體;
(六)不亂停、亂放車輛,停車不得影響公眾通行;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社區公共場所的文明行為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