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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民族工作,依法保障城市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少數民族經濟文化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按照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城市。第三條城市民族工作堅持平等、團結、互助和促進各民族繁榮的原則。第四條城市少數民族公民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城市少數民族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權向國家機關投訴和申訴;有關國家機關對少數民族公民提出的申訴和訴求,應當及時調查處理。第五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當地少數民族需要的經濟文化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工作。

少數民族聚居的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備相應的民族幹部;少數民族職工較多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直接為少數民族生產生活服務的部門或者單位,應當有專職或者兼職的人員負責民族事務。第七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民族工作預算,以滿足民族工作的需要。

城市民族工作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八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開展愛國主義和民族團結的宣傳教育。

新聞報道、文學藝術創作、音像制作、出版、廣告等活動應當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和民族感情,不得歧視和侮辱少數民族。第九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培養、選拔和任用少數民族幹部和專業技術人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有壹定比例的少數民族幹部,並註意培養少數民族婦女幹部。第十條國家機關錄用人員時,企業事業單位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少數民族公民。第十壹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對少數民族下崗職工進行技能培訓。培訓合格後,用人單位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其上崗;多渠道鼓勵和幫助他們再就業。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鼓勵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到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貧困地區工作。到民族貧困地區開展科教扶貧,除保留城鎮戶口和享受相關優惠待遇外,原單位應當在住房、工資、晉職晉級等方面給予照顧;在民族貧困地區科技成果轉化中,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應優先安排項目,並在資金安排、貸款和利息分配等方面給予優惠。第十三條經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務主管部門認定,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企業,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申請貸款貼息。

(壹)民族貿易企業、民族用品定點生產企業、以少數民族為主要服務對象的食品生產、加工、銷售企業;

(二)少數民族公民投資占投資總額30%以上的企業;

(3)少數民族職工占職工總數20%以上的企業。第十四條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企業接收大中專畢業生或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時,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戶籍部門可根據國家戶籍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給予相應優惠。第十五條少數民族公民在城市興辦企業、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勞務活動,應當服從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有關部門應當在使用場地、辦理證照、暫住戶口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第十六條設立清真食品服務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當地民族事務部門批準後,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壹)主要負責人、購買者、保管者和主要經營者必須是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公民;

(二)有專用的清真食品運輸工具、計量器具、儲存容器和加工銷售場所。

個體清真食品經營者必須是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公民。第十七條主要為少數民族服務或者以其名稱冠名的第三產業的廠、店名稱、文字、圖片、菜單、室內裝飾、歌舞表演等,應當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第十八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重視發展少數民族教育,可以因地制宜地開設民族研究班或者民族班。對民族學校或民族班,在經費、教學設備、師資建設等方面應給予適當照顧。

招生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照顧報考各級各類學校的少數民族考生。第十九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少數民族文化藝術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可以設立具有民族特色的博物館、文化館(站)和圖書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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