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立正確的權力觀是正確行使權力的思想基礎和前提。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各級領導幹部要加強對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的學習,自覺做遵紀守法的模範、執行制度的模範、廉潔自律的模範;從思想教育入手,努力增強檢察機關領導幹部自覺接受監督和主動大膽監督他人的自覺性。
第二,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就是要不斷創新和完善監督制度。
建立和完善檢察機關的監督體系,是確保監督工作規範有效開展的重要保證。當前,要著力解決監督制度建設存在的進展緩慢、臨時性和原則性規定較多、制度剛性不強等問題,切實增強制度的可操作性。要認真貫徹《中國* * *產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等法律法規,結合檢察機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加大對監督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確保各項制度落到實處,使監督制度真正成為看得見摸得著的制度。
三、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就是要註重對“壹把手”權力的制約和監督。
強調加強對“壹把手”的監督是權力制約和監督的重點,也是監督制約的難點。要建立政治責任制,按照“誰主管、誰監督、誰負責”的總要求,落實“壹把手”的監督責任制。“壹把手”不僅負責推薦、選拔、任用幹部,還負責監督管理幹部。要努力提高黨組民主生活會的質量,敢於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敢於講真話,敢於引火燒身,敢於當面敲鑼打鼓,建立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的同誌關系。要加強對“壹把手”的審計監督,以便及時發現問題,教育挽救幹部。
第四,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就是要建立適度分權、相互制約的權力運行機制。
針對壹些部門和崗位權力過於集中的問題,要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這是建立權力運行制約機制的前提和基礎。進壹步劃分各部門及其內設機構的職權和職能,特別需要加強對直接收受人財物的權力行使的規範和限制,進壹步明確各種職務和崗位權力的界限、定位和行使方式,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權力制約和協調機制。全面落實定期交流輪崗制度,規定不同崗位和職務的任職期限,對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有硬性規定,使交流輪崗成為真正的制度和常態工作。在權力集中的重要部門和關鍵崗位,建立崗位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化解權力腐敗風險。全面推行檢務公開,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第五,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就是要加大對濫用權力的查處力度。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雖然犯罪現象壹時半會兒消除不了,但是完全有可能預防好,降低犯罪率,或者說,大大降低。犯罪率壹直以來都是衡量壹個國家和地區社會穩定、和諧、文明的重要尺度。降低犯罪率和降低人體上的發生率是壹樣的。我們必須堅持“預防”比“治療”更重要,“預防”先於“治療”。懲罰是有效的預防,是權力有效監督的最後壹道防線。要把嚴懲作為推動監督的有力武器,嚴厲查處以權謀私、以權謀私、徇私枉法、貪汙受賄、辦關系案、人情案等濫用職權行為。,讓領導幹部謹防拖延,警鐘長鳴。
六、強化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即凝聚權力制約和監督的強大合力。
要舉全院之力,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不斷增強監督的民主性。教育引導幹警提高監督意識,合理開展對領導的監督。組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CPPCC)和案件承辦單位正確行使對重大決策的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正確運用局域網、檢務簡報等信息平臺,有序開展輿論監督,形成權力制約和監督的強大合力,使制約和監督發揮更加有效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