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是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確保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壹道防線,而人大的監督是這道防線的最高“守護神”。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對同級人民法院的日常工作進行監督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定職責。但在實際工作中,由於思想認識不到位、工作機制不完善,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遠不能滿足人民群眾的實際需求。實踐證明,只有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人民法院工作的監督,才能確保司法公正,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結合我國憲法、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工作實踐,為加強人大常委會對人民法院工作的監督,必須重點做好以下幾項工作:壹是嚴把入口,選好“帶刀人”。人民法院的法官除院長、副院長和普通法官外,均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任命。然而,目前的任命程序多為形式審查,缺乏任命前的實際考察環節,無法保證任命的人員完全符合工作要求。為此,除了崗前法律考試、陳述等常規考察措施外,還要通過旁聽庭審、走訪案件當事人和律師、辦案協作單位工作人員等方式,充分了解擬任人員的業務能力和工作表現,把法律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公信力高的幹部安排到審判崗位,把德、能、勤、績、廉有問題的幹部擋在審判崗位之外。確保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員既有辦案能力,又能真正踐行司法為民的宗旨,讓人民群眾有理由相信法官及其司法判決,進而相信社會主義法治。二是以審計促執法,確保程序公正。各級人大常委會要組織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定期到本級人民法院旁聽法官審理具體案件,特別是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影響、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案件的旁聽和監督,確保法官嚴格遵守法定程序、認真履行司法職責,以程序正義保證案件的實體公正。各級人大常委會要按照事前不打招呼、不幹預辦案、事後要求說明的原則進行監聽和監督。他們既不應聽“不作為”,也不應“支配”案件的實體判決,而應著眼於相關訴訟程序的遵守和執行。要通過審計提高法官的審判控制能力和裁判能力,增加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裁判結果的信心指數,進而提高司法公信力。要通過旁聽提高NPC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法律素養,為監督執法、保證執法提供有力支撐。第三,關註熱點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各級人大常委會要打開思路,暢通民意表達渠道,廣泛了解人民群眾關註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確定不同時期的不同工作主題,使人大監督緊密契合人民群眾的實際需求,真正做到“人民要什麽,我就應該做什麽”。要充分運用視察調研、執法檢查、聽取專項工作匯報、專題調研等監督手段,全面了解和掌握人民法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科學分析癥結所在,研究提出有針對性的意見和建議,並提交人民法院限期整改,通過跟蹤監督確保整改實效。第四,強化個案監督,以個案問題推動整體提升。各級人大常委會要高度重視涉法涉訴信訪案件,認真對待當事人的信訪訴求,嚴格依法辦理,跟蹤監督。他們既不能以司法獨立為由推卸責任,也不能為人民法院提供“指導性”意見。對不合理、明顯缺乏法律依據的信訪,要做好法律解釋工作,消除當事人不必要的誤解和疑慮,說服當事人停止申訴,依法履行裁判義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正確監督和糾正人民法院工作不力和程序不當造成的信訪案件,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人大常委會要根據壹定時期信訪案件反映的普遍性問題,要求人民法院就某壹方面的工作作專題報告,重點對信訪突出問題進行反思和整改,不斷提高思想認識和工作水平,防止類似問題發生。五、嚴格責任追究,樹立監督權威。在壹些地方,壹些法官濫用司法權、徇私枉法、枉法裁判,不僅給當事人造成了難以彌補的損害,也給司法公信力蒙上了壹層厚厚的陰影,沖擊和踐踏了公眾的法治信仰。為此,NPC各級人大常委會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問責制度,細化問責的理由和程序,充分發揮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免職、移送檢察機關和監察部門查處等監督手段的作用,不斷加大問責力度,樹立NPC的監督權威,真正落實權責,確保司法人員始終遵紀守法、嚴格執法、違法必究,切實提升司法公信力。(李)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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