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中小企業雖然數量眾多,但由於自身的缺陷,不僅沒有“以多欺少”,反而在發展過程中屢屢受挫。究其原因,是市場自然競爭帶來的殘酷市場選擇讓中小企業疲於奔命,大企業的壟斷和經濟壓迫更是雪上加霜。
針對中小企業發展中遇到的各種“瓶頸”困難,世界發達國家早就立法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並逐步發展為扶持、引導、保護中小企業三大體系。扶持中小企業主要是指解決中小企業的資金問題和信息技術問題。主要的配套對策是建立和運營金融服務體系,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獲取方面的支持,為中小企業在管理方面提供壹定的指導。對中小企業的引導主要體現在國家通過產業政策及其法制化,鼓勵或限制中小企業在某些領域的發展,促進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實現其發展的合理化和現代化。保護中小企業主要是給予中小企業平等待遇,維護公平的發展環境。
與許多發達國家相比,中國對中小企業的促進明顯滯後,表現在中國缺乏獨立的中小企業政策,主要根據企業的所有制性質、行業和地區實施不同的政策,更談不上政策的法制化。2002年6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並於2003年10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以下簡稱《中小企業促進法》),是目前我國調整中小企業的重要法律之壹。但這部法律充其量只是壹個框架性的立法大綱,還存在壹些結構性的缺陷。為了實現中小企業。
從我國的立法趨勢來看,將主要側重於扶植和引導中小企業,對我國保護中小企業的立法重視不夠;此外,由於這部分立法將涉及到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立法的修改,而我國反壟斷法的立法壹直處於猶豫階段,我國現行的中小企業競爭保護立法將陷入尷尬境地,無法談及現實生活中對中小企業的具體競爭保護。目前學術界對此的研究基本空白。但是,中小企業的巨大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其優勢和劣勢也是顯而易見的。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保護將是必然的。
基於上述解釋,本文將從以下幾個方面論述中小企業的競爭保護:闡述促進競爭應是《中小企業促進法》的立法宗旨,明確競爭法在《中小企業法》中的作用和地位,通過立法反對和限制大企業的壟斷行為和行政壟斷行為,允許中小企業的特定聯合行為,維護中小企業發展的公平環境。
首先,促進競爭應該是《中小企業促進法》的立法目的。
《中小企業促進法》壹開始就有明確的含義。第壹條規定:“為了改善中小企業的經營環境,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擴大城鄉就業,發揮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明確了本法的立法宗旨。可見,這部重要的法律並沒有將“促進競爭”作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立法宗旨。在具體條款中,只有第7.6條涉及維護中小企業的公平競爭權,而且這只是從限制行政壟斷的角度保護中小企業。筆者認為此舉有失偏頗,說明我國對中小企業本質作用的認識還是片面的。
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都不反對我國應該立法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論點。但是,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目的是什麽,見仁見智。回顧《中小企業促進法》頒布的背景,可以發現有兩個因素推動了我國中小企業促進政策的制定和法制化。壹個是1999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重創了大部分東南亞國家的經濟。危機已經過去很多年了,這些國家依然陰魂不散。當我們再次審視自身的經濟運行體系時,發現只有中小企業在這場危機中不僅生存而且發展,這就表現出了抵禦經濟波動的特殊性。此時,中國存在“有效需求不足”的問題,內需疲軟,經濟活力不足,經濟增長緩慢,於是中國開始提出扶持中小企業的政策。其次,在中國,自1978以來,全國就業市場壹直承受著兩大壓力:大量農民進城打工和國企改革下崗職工增多。中小企業在這壹過程中發揮了巨大作用,有效緩解了就業壓力。據統計,截至1996年底,中國已從農業轉移勞動力2.3億人,其中大多數在中小企業就業,工業部門新增8萬人。此外,在我國1000多下崗職工中,有40%被中小企業吸收,實現了再就業。現在看來,考慮到這兩個因素,提出促進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出發點,本質上是國家經濟穩定和社會穩定的需要。
但是,是否可以理解為社會經濟穩定和經濟發展需要不同的力量來推動?經濟發展還是要靠大企業,大企業管理水平更高,結構更合理,更能顯示壹個國家的經濟實力。大企業顯然可以對地區經濟乃至全國經濟產生作用。中小企業最重要的作用是在危機後維持社會穩定,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實際目的是為社會穩定和經濟穩定奠定基礎。答案是毫無疑問的。但這能算是“促進競爭”不是立法目的的註腳嗎?
從宏觀上看,這種片面的認識其實是中國經濟發展中常見的短視造成的。
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中國發展的目標之壹。從經濟學的角度看,市場經濟是壹種社會資源配置方式。市場經濟依靠價值規律和供求規律發揮綜合作用,獲得社會資源的最佳配置。競爭伴隨著市場,市場是不可或缺的因素。不僅如此,它還是市場經濟的核心力量,發揮著獨特的作用。有學者認為“市場經濟能夠創造最有效的競爭條件,競爭使市場經濟成為人類社會發展史上最有效率的經濟制度”10。沒有競爭,資源配置和資本流動就會不暢,價值規律和市場機制就無從啟動。因此,市場經濟體制國家的市場運行依賴於競爭法的運行。壹個國家競爭機制的運行代表著壹個國家市場經濟的發展程度,是衡量市場經濟成熟與否的標誌。從這個角度看,競爭是生命之源,是市場經濟的“靈魂”。壹些學者甚至認為國家經濟政策的首要目標是確保競爭。因此,中國大力推動經濟發展,其根本著眼點在於構建競爭性市場結構,形成有效的競爭機制,這才是經濟持續發展的長久之計。
中小企業的作用不僅限於抵禦經濟波動和緩解就業壓力,而是維持競爭性市場結構的基本力量。正如“鯰魚效應”所揭示的,大量靈活、高效、自由參與競爭的中小企業的存在,可以抵制和消除大企業的壟斷,保持市場活力,維持市場的分散供給結構,真正實現經濟民主。沒有足夠數量的中小企業自由競爭的經濟不是真正的市場經濟;當存在不公平的政策環境和大企業為所欲為時,就沒有真正的經濟民主和社會正義。從更深層次看,過於集中的經濟權力不僅破壞了市場競爭機制,也對民主政治制度產生了更大的影響。中小企業,即分散的經濟力量,是現代民主制度的經濟基礎,可以制約國家權力,防止無監督力量的出現,被譽為民主社會的支柱。
“促進競爭”包含兩層意思。壹方面,它通過提高中小企業的競爭力來促進競爭,維持競爭性的市場結構。在給定的市場中,形成競爭機制的重要要素之壹是存在壹定數量的競爭者,而這裏的競爭者應該是強有力的競爭者,否則“有效競爭”的政策目標必然會落空。
我國市場機制剛剛建立,經濟運行過程中存在壹些特殊現象。最典型的就是落後和發展並存,經濟成分是累積的。在這個階段,既有發達的現代化大工業,也有技術相對落後的中小企業,甚至是小作坊。當落後和發展共存於同壹個市場時,很難形成真正的競爭。壹些有實力的現代大工業很容易吞並或碾壓中小企業,甚至中小企業的生存都成問題。更別說和大企業競爭,更別說對抗他們的壟斷力量。要形成競爭性的市場結構,就必須培育有效的競爭力量。隨著中小企業競爭實力的加強,有可能形成“有效競爭”的市場局面。在競爭中,壹些中小企業可以利用機會進壹步加強其國內競爭力和國際競爭力。
國家在扶持和引導中小企業的過程中,可以提高中小企業的競爭力,但要明確的是,不能把中小企業法的促進措施當成免費的午餐或扶貧項目。如果沒有競爭力的企業獲得政府資金或擔保支持,就會導致有限政策資源的浪費,與現有立法宗旨背道而馳。
“促進競爭”的另壹個方面是通過保護中小企業來維持競爭性的市場結構。如果中小企業陷入困境不是因為經營不善,而是因為大企業違反市場規律,導致競爭機制受到限制,那麽就需要競爭法來保護。需要特別註意的是,保護中小企業只是手段,維護競爭的市場機制才是最終目的,因此在保護過程中尤其需要掌握分寸。“促進競爭”的兩層含義可以看作是這壹立法目的的兩種功能,兩者相互配合,實現促進中小企業的政策目標。
在國際上,美國推行的中小企業法律制度壹直以促進競爭、提高企業競爭力為目標。德國中小企業很發達,但是走向世界的大企業不多。是因為德國壹直把中小企業作為經濟的核心力量,比大企業更重視中小企業。他們認為,保持和提高中小企業的效率和市場競爭力,是德國經濟具有高效率和國際競爭力的重要原因。日本在《中小企業促進法》中就有“防止過度競爭”的立法思想,但這種貿易保護主義長期受到國際社會的壓力。從長遠來看,壹個國家經濟的持續發展來源於其經濟競爭力,企業也是如此。
如果不明確將“促進競爭”作為我國中小企業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首先受到影響的將是扶持中小企業政策的實施。經濟領域的產業政策與社會福利制度大相徑庭。在我國當前的經濟運行形勢下,企業經營的環境已經完成了買方市場機制的形成,企業競爭成為社會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中小企業促進法》將以實現競爭為目標,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為手段,而不是本末倒置。如果不強調這壹點,就不會被現有的市場經濟體制所接受,甚至會導致腐敗。壹些沒有實力的中小企業,想通過賄賂掌握相關資源的政府官員,借機搭順風車,從產業政策的優惠待遇中獲取利益,產業政策的執行結果就會適得其反。其次,為了“促進競爭”,需要通過具體立法來保護中小企業在競爭中的權益,規範不正當競爭行為,杜絕反壟斷的發生,允許企業的特定聯合行為,保護中小企業的權益,這壹點就不強調了。“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只會成為壹句空話。
《中小企業促進法》實施中應貫徹的立法精神固化在法律規範中,形成了法律實施的價值目標。當然,是否將“促進競爭”作為我國中小企業立法的根本價值目標還有待商榷。中國每年有數千萬人進入就業市場,就業形勢十分嚴峻,緩解就業壓力仍將是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主要目標。
二、競爭法與中小企業促進法的關系
將“促進競爭”作為《中小企業法》的立法宗旨,明確了該法致力於維護競爭性市場結構和中小企業在其中的基礎作用。同時,也表明了我國在推進中小企業法發展的過程中,運用競爭法保護中小企業的必要性。
首先需要強調的是,保護每壹個企業進入市場進行生產經營的權利是競爭法尤其是反壟斷法的目標之壹。但在今天,這壹目標被壹些學者所排斥,他們認為這壹目標比其他目標(如消費者權益最大化、促進創新和技術進步)處於更低的層次。市場競爭沒有溫情的人情味。適者生存,失敗被淘汰。在公平、平等、自由的市場經濟環境中,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命運應該掌握在自己手中。但即便如此,在制度設計上還是要對中小企業給予適當的保護,這源於中小企業自身的弱勢地位無法抵禦外力(實際上是壓制競爭的力量)的壓制。
比較競爭法和中小企業法的關系,從立法角度來看,雖然競爭法和中小企業法的立法目的不完全壹致,但在具體實踐中,其調整對象和行為有不同程度的重疊。明確二者之間的關系,不僅有利於具體法律的適用,也有利於整合法律資源,節約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率。
輔助實施:從包括競爭法在內的中小企業法的角度
根據史濟春先生18的觀點,中小企業法是指狹義的國家扶持和引導中小企業的法律,但也包括廣義的反壟斷法的部分內容。正如廣義的產業政策可以包括競爭政策壹樣,廣義的中小企業法也可以涵蓋壹些競爭法,主要是反壟斷法。筆者贊同這壹觀點,但覺得有必要進壹步澄清和劃分。
在上述中小企業法的三大體系中,保護中小企業主要是給予中小企業平等待遇,維護公平的發展環境。目的是保護競爭,確保起點公平、機會平等、過程公平。
為了給中小企業以平等的待遇,為其創造公平的發展環境,它要求企業不應受到身份和地域的限制,如所有制、行業等。,除了對技術和標準、資金和規模等市場本身的進入壁壘進行必要的限制外,獲取收益和承擔負擔的條件不應因為這些差異而有明顯的差異。中小企業是市場經濟中的弱勢經濟,壹直容易受到國家政策和社會觀念的歧視。要解決中小企業的不公平待遇,首先要給他們平等的待遇,然後才能談給他們優惠待遇。這是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基本和首要的法律措施,需要深化體制改革,進壹步完善相應的法律制度。而這部分不是競爭法所能解決的。
競爭法保護中小企業的主要功能是維護中小企業發展的公平環境,讓企業有機會在競爭中得到磨煉和考驗。其內涵是防止壟斷和消除經濟不平等,為中小企業平等競爭提供條件。主要手段包括禁止大企業的壟斷行為,允許中小企業的特定聯合行為,禁止行政壟斷。換句話說,競爭法屬於《中小企業法》中保護中小企業的制度,但並沒有完全涵蓋這壹制度。
在《中小企業法》的立法和實施過程中,支持、引導和保護三大體系缺壹不可,* * *同構,成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完整體系。但從政府的角度來說,還是應該以支持和引導為主。因為中小企業問題的法律解決本質上是壹個保護經濟弱者的問題,在保護和改善經濟弱者地位的過程中,支持和引導中小企業的發展為中小企業的起步和發展註入了強大的活力,其積極的促進作用非常明顯。如果沒有這些促進措施,中小企業“難產”、“早逝”的現象就會頻繁發生,其發展就如同空中樓閣。保護中小企業的作用主要是被動的。平等對待中小企業是為了保證中小企業和大企業在同壹起跑線上。雖然目前很緊急,很不正常,但這只是促進中小企業的首要目標。以反壟斷手段維持競爭的市場結構,促進平等競爭,早已不是競爭法本身的目標,更不是促進中小企業的立法重點。此外,從中小企業法的性質可以看出,從內部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比從外部保護中小企業的發展略重要。
因此,總體而言,競爭法是中小企業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於保護中小企業的制度,但在整個中小企業法中處於輔助實施的地位。但是,作為競爭法本身,其保護中小企業的主要功能不是中小企業法所要求的,而是其自身立法目的所要求的。競爭法中禁止不正當競爭和壟斷行為,在保護中小企業競爭權益的同時維護競爭秩序。因此,要實現對中小企業的保護,競爭法的建立和完善是最重要的措施。
相互協調:從比較產業政策法和競爭法的角度
大多數學者認為《中小企業促進法》是壹部產業政策法,屬於宏觀調控法的範疇。壹般來說,產業政策法是產業政策的法律化,壹般以各種產業為直接對象,保護和扶植某些產業,調整和重組產業組織。其目的是改善資源配置,實現經濟穩定和增長,提高國際競爭力,改善和保護生態環境。產業政策法的作用是非常巨大的。很多人在分析日本等國產業政策的成功經驗時,往往把產業政策的法制化作為壹個重要方面。
競爭法的組成部分包括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維護自由公平競爭秩序的法律規範,也是市場經濟國家競爭政策的法律化,屬於以市場管理法為核心的經濟法。
競爭作為壹種市場自我調節機制,具有自發性、滯後性和盲目性的特點。古典自由競爭理論所設想的市場模式是不現實的。事實上,競爭法不能單獨實現或取代其他經濟和社會政策目標。其功能的充分實現應體現在運用法律手段促進競爭的同時適當限制競爭範圍,從而實現競爭法與產業政策法的協調。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產業政策和競爭政策有所區別,但在實現國家經濟和社會政策目標方面有壹定的* * *性。
首先,兩者都是幹預經濟的手段。產業政策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壹種方式,旨在彌補市場機制的不足和功能失靈,其特征是國家幹預和調控。競爭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市場的內在需求,但也因其人為性而具有幹預性。
第二,兩者都強調競爭的積極作用。競爭從來都是壹把雙刃劍。促進競爭的發展很可能會促進壟斷的形成,因為市場經濟中的競爭有壹個規律是人們無法逆轉的,那就是“競爭——集中——壟斷”。競爭法促進競爭的積極作用,即通過懲罰不正當競爭、限制競爭和壟斷,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中小企業法促進了中小企業的發展和競爭性市場結構的形成。兩者都著眼於競爭的積極作用,努力發揮競爭的積極作用。
沒有中小企業法的推動,難以形成有效競爭;沒有競爭法可以利用的保護手段,中小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就會受到阻礙,充分發揮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重要作用的目的也必然落空,因此它們是建立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必須同時進行的兩個方面。
競爭法與產業政策法的協調主要體現在劃定合理的競爭範圍,規定部分產業部門和行為豁免於競爭政策,或者允許其適度兼容,如規定公用事業豁免於反壟斷法以保護公眾生活的穩定,規定聯合限制對外貿易和出口以增加國際競爭力等。在與《中小企業法》協調的過程中,競爭法可以規定中小企業可以適度聯合兼並,改善產業組織結構。
事實上,競爭法的制定和完善本身已經是對中小企業最大的保護。雖然競爭法的核心理念是保護競爭秩序而不是保護競爭對手和消費者,但也不排除競爭對手和消費者實際上從競爭立法中受益。事實上,在市場經濟的實踐中,最大的受益者是中小企業和消費者。
除了它們的功能互補,競爭法還特別規定了中小企業在競爭中的某些行為的適用。這是中小企業法和競爭法的典型交叉領域,強調中小企業法中的競爭保護非常重要。
三,對中小企業的具體保護及立法建議
(壹)反壟斷法是保護中小企業的理想選擇。
競爭法的核心組成部分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分別側重於競爭秩序的不同方面。它們相輔相成,支撐著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具體而言,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終極目標在於維護市場的健康公平,而反壟斷法的功能在於塑造自由高效的競爭秩序;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石在於對侵權行為的糾正,反壟斷法的出發點在於對配置社會資源的競爭性市場結構的探索。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相比,反壟斷法的政策性更強,力求產業組織的優化和市場結構的合理化,從而提高市場績效。
從保護中小企業的角度看,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是對中小企業的特殊保護,而是限制所有主體進入市場的行為,註重整個市場的有序、正常發展。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主體可能不僅是大企業,也可能是中小企業;反壟斷法以維護競爭秩序為己任,以保護中小企業競爭權益為主要實施手段。中小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處於弱勢地位,其生存和發展往往受到大企業的威脅。這是市場競爭的正常表現。而當中小企業的失敗是由大企業違反市場競爭客觀要求和價值規律的壟斷行為造成時,這種競爭的結果就是不公平的。這個時候,中小企業的弱勢地位就是影響有效競爭秩序的轉折點,反壟斷法就是針對大企業違背市場規律的行為的強大力量。因此,相比較而言,反壟斷法是保護中小企業的理想選擇。
除了反壟斷法保護中小企業,《中小企業法》還可以規定中小企業的特殊情況。
(二)中國中小企業競爭保護的現狀
目前,中國還沒有制定反壟斷法。現在競爭立法的主要法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於9月2日通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這部法律對經濟生活中的不公平行為及其法律責任進行了系統規定,對社會反映強烈的行政壟斷行為也作了原則性規定。立法機關制定的其他相關法律,如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價格法等,也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實施和發揮作用創造了壹定的條件。
中小企業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該法第壹條還規定:“為了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所說的“經營者”主要是指在市場競爭中處於弱勢地位,可以認為是中小企業的經營者。這部法律中有壹些規定可以適用於對中小企業的保護。共五條:第六條(濫用壟斷地位)、第七條(濫用行政權力)、第11條(禁止掠奪性定價)、第12條(搭售等不合理條件)、第6544條。這些條款規定了壹些限制競爭和行政壟斷的行為,二者都具有反壟斷條款的性質。其中,對於違反第6、7、15條的行為,在“法律責任”壹章中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遺憾的是,這些條款雖然具有反壟斷條款的性質,但並不具備反壟斷條款的效力和威懾力。實踐中,這些條款過於原則,執法主體不明確,覆蓋範圍過窄,導致條款缺乏可操作性,根本形同虛設。因此,有學者認為,僅從保護中小企業的角度出發,中國制定反壟斷法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