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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社會援助臨時措施的文件

民政部、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實施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

民發[2014]第1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教育廳(教育局)、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局)、衛生計生委(衛生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教育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建設局、衛生局: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2004年2月201日由國務院第649號令發布,並於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為貫徹落實《辦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充分認識《辦法》頒布實施的重大意義。

社會救助是國家和社會向不能獨立維持基本生活的公民提供的物質幫助和服務。是保民生、撐底線、救應急、促公平的基本制度安排。它關系到困難群眾切身利益的維護和保障,關系到黨和政府執政理念的實現和執政基礎的穩固,關系到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體現。《辦法》的頒布實施,從法律上確立了社會救助的地位、基本原則、主要職責、制度安排和基本程序,不僅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維護公民基本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也為政府部門依法提供救助、社會力量有序參與社會救助提供了法律依據,明確了行為準則, 這是社會救助發展的壹個新的裏程碑,標誌著新形勢下社會救助步入法制化、制度化和規範化。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結合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全面理解和準確把握《辦法》的精神和主要內容,充分認識新形勢下頒布實施《辦法》的重大意義,切實增強實施的自覺性、積極性和主動性。要把實施《辦法》作為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維護其生存權和人格尊嚴的重要舉措,努力使困難群眾不被饑寒、不被災害、不被大病、不被住房、不被失業所逼,切實感受到黨和政府的關懷和溫暖。

第二,依法完善和落實各項配套政策措施。

《辦法》以社會救助制度為指導,全面系統地規定了各項社會救助制度,建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群眾救助、醫療救助(含疾病緊急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臨時救助為主體,社會力量參與為補充的社會救助制度框架。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辦法》的要求,結合實際,突出重點,抓緊完善相關配套政策,確保《辦法》的有關規定落到實處。

(壹)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和貧困人口供養制度。要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狀況和財產狀況認定辦法,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標準體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制定,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聯動機制,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要制定和完善完善特困人員供養制度的具體措施,統籌城鄉實施;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員供養管理,建立責任追究制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及時開展績效評估,從體制機制上杜絕關系保、人情保、騙保等違規行為。

(2)完善災民救助制度。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完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做好上下級預案響應標準的銜接,增強預案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編制並實施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計劃,明確物資儲備布局和規模,建立滿足地方救災需要的物資儲備機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上報自然災害損失,建立健全災情核查評估機制和統壹發布機制。編制和落實各級自然災害救助資金預算,研究制定救災標準,切實做好災害緊急救助、過渡性生活救助、冬春救助和受損農房恢復重建等工作,確保受災群眾得到及時、公平、合理救助。

(3)完善醫療救助制度。以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供養人員為重點,進壹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逐步將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納入救助範圍,逐步提高救助水平,使其真正起到托底和解困的作用。建立健全疾病緊急救助制度,落實《疾病緊急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為急危重癥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無力支付相關費用的患者提供緊急醫療救治。加快建立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相銜接的醫療費用結算機制。加快疾病應急救援體系與其他醫療保障體系的銜接。

(4)完善教育資助體系。進壹步完善從學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的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覆蓋各個教育階段,從制度上確保“不讓壹個學生因為家庭經濟困難而輟學”。完善教育救助中的具體措施和救助制度實施,優先將各級各類學校就讀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納入現有學生資助體系,動態調整資助標準和覆蓋範圍,做到盡力救助。

(五)完善住房救助制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房地產市場狀況和財力可能,制定並適時調整住房困難標準和救助標準,形成科學、規範、可持續的住房救助長效機制。完善住房救助實施具體辦法,規範救助程序,確保將符合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養的貧困人口全部納入住房保障體系,優先予以解決。

(6)完善就業援助體系。要完善實施就業援助的具體政策措施,依托基層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摸清就業援助對象的底數和就業需求,提供政策咨詢、崗位信息、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精細化、個性化的就業服務,通過鼓勵企業吸納、鼓勵自主創業和自謀職業、安置公益性崗位等方式,對就業援助對象給予優先支持和重點幫助,確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至少有壹名成員實現就業。

(七)建立臨時救助制度。要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突出其“救急”的制度特征,對因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難,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後基本生活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給予及時救助。因地制宜制定臨時救助對象認定的具體辦法,明確救助的種類、範圍和標準。要加強救助管理機構建設,及時救助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加強臨時救助與其他社會救助制度的銜接,形成制度合力,消除救助盲區。

(八)加強社會力量參與。各地要細化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向社會力量購買社會救助具體服務的辦法。要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區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設立慈善項目的情況,搭建政府救助資源、社會組織救助項目和困難群眾救助需求對接的信息平臺,充分發揮慈善救助方式靈活、形式多樣、壹事壹策的特點,鼓勵、引導和支持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和愛心人士開展緊急情況慈善救助。要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社工、誌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專業優勢和服務專長,為不同受助對象提供生活救助、心理疏導、精神慰藉、資源鏈接、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等多樣化、個性化服務。要加快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完善促進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各項財政支持政策,落實財政補貼、稅收優惠、收費減免等政策,引導有影響力的慈善組織和企業設立社會救助公益基金,多渠道、多形式參與社會救助。

第三,建立和完善社會救助工作機制

(壹)建立健全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各地要進壹步建立健全政府主導、民政部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協調和制度銜接,不斷提高社會救助整體效率。民政部門要發揮主導和協調作用,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部門要積極配合、密切配合,* * *要促進政府部門之間、政府與社會力量之間救助資源的統籌使用和信息共享,以及救助資源與救助需求之間的合理配置,切實落實各項社會救助制度。

(二)加快建立社會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各地民政部門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會同有關部門和機構,研究制定社會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辦法,加快建立* * *可享受的跨部門、多層次信息核對平臺,不斷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醫療救助對象、住房救助對象、教育救助對象等社會救助對象認定的準確性。2014年底前,全國70%的地區要建立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到“十二五”末實現全覆蓋。

(三)建立健全“壹次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各地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依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政務大廳、服務大廳等,設立統壹的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窗口(疾病緊急救助除外)。根據部門職責,制定並不斷優化受理、分辦、轉辦、反饋等工作流程。,明確辦理時限和要求,跟蹤辦理結果,及時告知求助對象,真正讓有需要的群眾“有求助渠道”,得到及時救助。

(四)建立和完善社會救助信息共享機制。各地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要在積極推進信息化建設、提高社會救助管理服務水平的基礎上,加快建立民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部門的救助信息共享機制。民政部門應當及時為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供養人員等困難群眾的基本信息,為開展教育、住房、就業、疾病應急等救助工作提供支持;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部門要及時向民政部門反饋教育救助、就業救助、住房救助、疾病緊急救助等基本信息,為民政部門對各類救助後仍有困難的家庭給予臨時救助提供依據。

(五)建立健全社會救助基金保障機制。各地要按照《辦法》有關規定,將社會救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建立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資金保障機制,進壹步加大社會救助資金投入,確保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災民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臨時救助等各項社會救助制度有效實施。要嚴格資金管理,堅持專款專用,規範預算編制、預算下達和資金支付,確保救助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困難群眾手中。

(六)建立社會救助監督檢查長效機制。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加快研究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加強社會救助監督管理、責任追究和績效評價的具體辦法。加大社會救助信息公開力度,嚴格執行社會救助對象公示制度,社會救助家庭審核批準後在申請人居住地村民委員會或社區居委會進行救助前公示,救助後長期公示,接受社會和群眾廣泛監督。

四、加強實施《辦法》的組織領導

(1)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把實施《辦法》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明確責任,精心組織,認真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統籌安排、統籌部署,把《辦法》的貫徹落實與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和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有效結合起來,取得實效。要以實施《辦法》為契機,將社會救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納入政府工作目標考核體系。

(2)加強能力建設。各地要加強社會救助機構建設,科學整合基層社會救助管理資源,確保有人管、有人負責。加強經費保障,按照《辦法》中“政府安排的社會救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的有關規定,落實社會救助資金。積極探索創新社會救助服務經辦方式,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通過設置公益性崗位、聘請專業社工、吸引誌願者、靈活用工等方式充實基層工作力量,協助開展困難調查、信息報送、宣傳引導、宣傳監督等工作。

(三)加強監督檢查。各地要加強對《辦法》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考核獎懲,定期和不定期開展監督檢查,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狠抓政策落實。對在救助審批過程中不落實政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責任人員,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民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辦法》實施情況的監測和信息通報,及時了解各地落實《辦法》的情況,並進行季度通報;並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適時對各地落實情況進行專項督查。

(4)加強政策宣傳。各地要結合實際,組織好《辦法》的學習宣傳工作,使領導幹部熟悉《辦法》,工作人員精通《辦法》,廣大群眾了解《辦法》。要多渠道、多形式做好《辦法》的宣傳工作,各級民政部門要結合社會救助宣傳周等活動,建立社會救助宣傳長效機制;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救助政策的宣傳工作。要加強與媒體的合作,充分發揮報紙、廣播、電視、網絡、微博等新媒體傳播速度快、覆蓋面廣的優勢,廣泛深入宣傳《辦法》,確保困難群眾知曉政策規定,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社會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圍。

請及時報告各地貫徹落實《辦法》的情況。

民政部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65年6月20日4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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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2065438-2005年全省技工院校教師高級職稱評審工作的通知

    來源:技工學校指導中心日期:201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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