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壹是缺乏有效的金融監管條件;第二,多元化的監管者缺乏必要的信息交流與合作;三是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資源與行業發展不匹配;第四,金融監管缺乏科學的實踐操作體系。建立有效的金融監管體系的關鍵是:壹是建立和完善以監管當局、內部控制制度和行業自律為主要內容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二是建立和完善以金融監管體系、金融監管信息系統、金融風險阻尼機制、金融風險預警系統和金融監管協作系統為主要內容的金融監管運行體系;三是以穩定的宏觀經濟環境、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礎設施、有效的市場約束、完善的系統性保護機制和高效的金融問題處理機制為主要內容,培育有效的金融監管條件。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央行、保監會、證監會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法律體系、相應的指標體系和監控體系。但是,從實際運行效果來看,仍然存在很多缺陷。壹是缺乏有效的金融監管條件;第二,多元化的監管者缺乏必要的信息交流與合作;三是證券業、保險業的監管資源(包括人力、物力、技術)與行業發展不匹配;第四,金融監管缺乏完善的實踐操作體系。鑒於此,筆者認為,在我國建立有效的金融監管體系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壹、建立有效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世界各國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沒有統壹的模式,關鍵是要實現金融監管的便利性、協調性和有效性。考慮到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還將持續壹定時期,我國金融監管組織體系的構建應著眼於三大體系的建立和完善。(1)完善監管部門的監管控制體系。目前,中國的金融監管當局由中央銀行、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組成。從監管部門結構來看,除央行監管資源基本與其監管對象發展水平相適應外,證監會目前僅在省會城市和其他個別城市設立了派出機構,監管資源只能滿足於證券機構市場準入監管和持續經營機構非現場監控,無法兼顧對其監管對象經營合規性和風險的檢查評估。保監會在全國各地派出機構較少,在沒有保險監管機構的地區,其對保險業的監管主要委托給當地人民銀行,導致保險業監管責權分離,監管質量和效率很低。對此,現階段完善監管部門監管體系的重點是增加證監會和保監會的機構和人員,使其能夠單獨或通過聘請中介機構完成對其監管對象的監管任務。二是建立央行、證監會、保監會層級聯系制度,加強信息交流和技術合作,實現對相關金融機構業務的並表監管。第三,監管機關總部與分支機構之間應明確界定監管權限,各分支機構應在授權範圍內按照統壹標準行使監管職能。第四,各級財政監管部門要建立健全財政監管責任制,對被監管對象存在的問題,要不要查處、要不要查清、要不要報告、要不要依法懲處、執法失誤等,明確規定監管機構及其人員的責任,以督促監管機構及其人員提高素質、規範行為。五是各監管部門要對本外幣業務、內外資機構、境內外機構、表外業務實施統壹監管,擴大金融監管覆蓋面。考慮到加入WTO後,為有效解決混業經營條件下金融機構並表監管問題,有必要進壹步改革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借鑒世界各國金融監管制度選擇的實踐,筆者認為,加入WTO後,中國金融監管制度的改革模式主要有三種:第壹種模式:維持現有的金融監管制度架構,針對不同金融機構之間的業務交叉,通過加強不同監管主體之間的協調,解決並表監管問題。在實踐中,也可以實行集中壹家監管機構的做法,滿足多元化金融服務的監管需求。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在選擇這種金融監管模式。第二種模式:適應混業經營統壹並表監管的需要,建立超級金融監管機構,對業務廣泛的金融機構的整體情況進行獨立、全面、有效的監管。這是現階段金融監管制度選擇的新趨勢。第三種模式:打破現有的體制結構,在不設立統壹的超級金融監管機構的情況下,根據金融監管的目標設立若幹監管部門。各部門有權從自身目標出發,對各類金融機構進行考核,形成矩陣式監管模式。目前這種監管模式還只是理論模型,還沒有進入實踐階段。從以上三種模式的對比來看,第壹種缺陷越來越明顯。第二種模式雖然有利,但對基礎設施要求高。第三個需要實踐檢驗。因此,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應該分兩步走。第壹步:考慮到國內信用評級和外部審計還沒有達到壹定水平,金融監管的基礎設施跟不上,現階段仍應堅持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體制,重點改善金融監管的基礎條件,加強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溝通與合作,以實現綜合監管。第二步:根據國際金融的新趨勢和入世後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新要求,我國金融監管應逐步走向混業經營、統壹監管的金融監管體制。在向混業模式過渡中,條件成熟時,可以將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職能從金融監管職能中分離出來,將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的監管部門合並為統壹的金融監管機構,負責對所有金融機構及其業務的監管。監管機關可以按行政區劃設立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負責對轄區內所有金融機構及其業務的監督管理。2)完善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從國際金融監管體系的演變過程來看,金融監管大體經歷了行政手段控制、標準化指標控制、內部模型控制和事前承諾控制等幾個階段。隨著金融市場化程度的不斷提高,對金融機構內控機制的要求更加嚴格。現階段的重點是:壹是合理設置內控機構。各金融機構應建立與本系統業務發展相適應的內部審計部門或稽核部門,並具有相對的獨立性、超然性和權威性。可以選擇在系統內設立跨區域的監察分局、審計中心或專員辦,消除或減少被檢查單位對檢查部門及其人員的行為約束。二是充實和完善內控設施。金融機構建立內部控制系統網絡和相對集中的數據處理中心,壹方面改善內部控制的非現場監控條件,利用系統網絡觀察各經營機構財務、資產等經營指標的變化;另壹方面,可以有效防止或減少基層銀行亂調賬、改賬等違規行為的發生。三是修訂完善內控制度。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壹個動態的過程,各金融機構應根據自身業務發展和環境變化,不斷修訂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以動態適應自身業務發展和金融創新對風險控制的需要。(3)建立金融同業自律控制體系。從世界各國金融業自律制度建設的實踐來看,行業協會(或協會)是為適應金融業行業保護、行業協調和行業監管的需要而自發形成和發展起來的。結合我國金融業發展現狀,建議:壹是在監管部門的鼓勵引導和社會輿論的倡導下,自願成立金融業行業協會。可以根據金融機構的不同類型和地區建立不同的金融行業協會,並在此基礎上倡導全國性金融行業協會的聯系機制。二是賦予金融行業協會行業保護、行業協調、行業監管、行業合作交流的職能。從世界各國金融監管運行體系建設來看,其構成要素壹般包括金融監管體系、金融監管設施、金融監管手段、金融監管隊伍等。從我國現狀來看,其完善的重點在於:(1)完善金融監管體系。金融監管制度是金融機構的行為準則,是金融監管部門及其人員判斷和約束被監管對象行為的依據和手段。因此,金融監管體系的適用性和完善程度直接影響著金融監管的效果。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雖然我們在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持續經營、市場退出等各個環節都制定了相應的規章制度,但是這些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並不盡如人意。究其原因,壹是部分制度條款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二是制度的執行缺乏必要的監督和約束機制;第三,相關制度的執行缺乏配套政策。對此,考慮到入世後對金融監管的新要求,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重點應該是建立與國際接軌的金融監管體系。壹是建立與國際接軌的標準化監管指標體系,逐步統壹內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標準;第二,適當提高資本充足率標準,建立有效的金融機構資本補充機制;第三,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確各級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權利、責任和手段;四是建立與金融機構資產分類相對應的呆賬準備金制度;第五,建立統壹的金融機構信用評估體系;第六,建立完整的市場風險控制體系。(2)建設金融監管信息系統。中國的金融監管信息系統仍然處於分割、低效和失真的狀態。第壹,央行、證監會、保監會的監管信息系統是分割的,無法享受監管信息。二是定期報送監管信息的制度,使得金融監管信息的收集效率非常低;三是金融機構報送的數據被人為調整,使得金融監管信息失真。導致監管部門無法及時發現正常金融機構是否在向問題金融機構轉型,問題金融機構是否在向危機金融機構轉型,危機機構的風險是否向系統內擴散,從而降低了金融監管的質量和效率。針對這種情況,我們應該加快金融監管信息系統的網絡化建設。壹是加快金融機構內控監管信息的網絡化建設,實現系統內業務發展和監管信息的同步反饋。二是加快監管部門監管信息的聯網建設,提高信息傳遞的方式和速度,創造條件實現監管部門與被監管對象業務系統之間的信息聯網,使金融機構的原始信息能夠真實反映給監管部門,增強信息的透明度和準確性,從而動態觀察和分析被監管對象業務活動的合規性和風險性。三是加快監管機關之間的監管信息網絡建設,實現金融監管信息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3)建立金融風險阻尼機制。考慮到入世後,隨著我國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的逐步放開,將增加國際金融風險向我國傳導的渠道。在這方面,我們有必要建立壹個阻尼機制,以減輕國際金融風險的影響。(1)保持適度的國際儲備標準。借鑒國外經驗,我國可以按照以下參考標準保持適度的國際儲備:壹是外匯儲備至少可以支持3個月的外貿進口;二是外匯儲備占外債總額的比例不得低於30%;三是外匯儲備與短期債務的比例不得低於100%;第四,外債占GDP的比例不能超過50%;第五,經常賬戶盈余占GDP的比例應控制在-5%至0%之間;第六,外國直接投資加經常賬戶盈余與GDP之比應控制在-2.5%至5%之間。(2)適當調整匯率制度。借鑒其他國家匯率制度選擇的成功經驗,入世後,我國應適當調整,適當加大匯率浮動區間,適當放開結售匯限制,避免外匯過度集中於央行,迫使央行擴大基礎貨幣。隨著商業銀行、企業和居民外匯持有量的增加,有必要逐步培育和發展我國的金融衍生工具,為規避匯率波動風險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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