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民網絡立法的民主監督
網絡監督如果沒有很好地引導輿論,就會引發社會問題。應該制定專門的法律來規範網絡行為,通過法律對明顯的、具有侵害性的網絡行為的受害者進行賠償,從而規範我國的網絡秩序。
1.制定專門的網絡法律
(1)立法賦予公民在網上進行民主監督的權力。從而使公民能夠代表自己的利益而不是盲目地監督公權力,實現合法合理的程序約束。同時,要平衡公眾利益和個人名譽權。
(2)網絡民主監督程序的立法。提高網民監督的隨意性,實現“只有程序正義才能保障實體正義”的憲法要求。網民可以先在專門的政府官方網站上實名註冊,進入專門的論壇,接受其他網民對自己言論的監督。
建立網絡侵權責任賠償制度。在《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上,制定專門的網絡侵權責任單行法,確定侵權責任的大小、侵權程度和賠償責任。
2.確立網絡提供商的法律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對於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時,不知道如何承擔責任、如何歸責的網絡提供者,則需要壹個更加細化的規定。
3.中國公民征信立法。
第壹,嚴格規範信息提供者的行為。無論通過什麽渠道,信息提供者都應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否則要追究法律責任。二是嚴格規範征信機構行為,禁止征信機構采集涉及個人隱私或者敏感信息的信息。三是限制征信機構限制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和信用報告的使用目的和範圍。
(二)建立網上行政監督系統。
1.建立專門的在線監督機構。隨著現代政府網絡化管理的盛行,高效政府和廉潔政府的建立離不開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設立專門的網絡監管機構,可以有效規範政府行政,提高政府行政效率。
2.建立在線監管的標準。建立壹套證據體系。如果網民能在這種監督中列舉出具體的時間、地點、人物、事件,或者能提供相關物證並從監督部門得到證據並得到證實,就證明其監督是有效的,否則就是無效監督。在對監督對象進行監督時,要留出足夠的時間收集證據,確立誰舉報誰取證的原則。如果網民在規定的期限後未能向其監管的對象收集證據,將構成濫用監管,造成侵權。
3.建立網上監督員培訓制度,提高其素質。對網絡監管主體進行培訓,使其能夠正確有效地實現監管權利。在培訓中,要加強對監督主體的服務意識和人民意識以及民主法治觀念的培養,使其能夠分清什麽樣的監督內容是合理合法的。
(3)網民要樹立依法監督權力機關的觀念。如果網民對權力機關進行監督,這裏的法律應該是憲法、侵權責任法、隱私法等法律,如果他們在程序和實體上都樹立了守法的觀念。有責任感,把握道德底線。
二,促進網絡民主監督作用的對策
(1)在選舉中增加網民代表。通過網絡這個平臺,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得以實現。
(二)為網絡民主監督創造更加便捷的制度方式。落實《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建設電子政府、數字政府,讓網民登錄政府網站查看政府信息、瀏覽與自身利益相關的信息,對政府工作進行監督,使政府工作始終站在人民的立場上,減少錯誤的發生。
(3)進壹步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新聞媒體因其傳播速度快、跨地域,能讓網民在第壹時間知道發生了什麽,促進了對網民的監督。作為監督政府權力的權威機構,為了使其更好地發揮監督作用,有必要進壹步放開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使其在相互影響中發展。
政治版:
壹是加強網絡輿論監督平臺建設,建立暢通、高效、規範的網絡監督主渠道,增強網絡輿論監督的權威性和有效性。紀檢監察機關要與組織、宣傳等部門密切配合,進壹步加強網上輿論監督平臺建設。本著“及時、開放、互動”的原則,對現有廉政建設網不斷增加新欄目、豐富新內容、升級新系統、拓展新功能;還要堅持“方便、安全、保密”的原則,不斷拓寬和完善網上舉報監督的渠道和方式,確保網上舉報渠道的暢通。
第二,建立健全網絡輿情收集研判機制和網絡輿情分析系統,科學分析網絡輿情性質,準確判斷網絡輿情傾向性。根據社會輿情的發展變化,盡快建立健全網絡監督的網絡輿情分析系統,及時收集網絡監督相關信息,科學分析網絡輿情性質,確保網絡輿情的客觀性和全面性;針對網絡監管熱點事件反映和暴露的問題,舉壹反三,堵塞漏洞,砥礪前行,加快制度創新,以改革的方法和發展的思路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第三,建立健全網絡輿論理性引導機制,積極引導,使網絡監管更加理性規範。要建立健全合理的網絡輿論引導機制。引導網民理性看待問題,從而引導網絡輿論從“感性”向“理性”發展。要加強網上法制宣傳,利用官方網絡渠道、主流媒體、網站等載體,積極宣傳相關法律和相關案例,提高網民法律意識,引導網民合法理性發表網絡言論。
第四,加快網絡監管機制創新,完善網絡監管體系,整合監管資源,形成監管整體合力。要建立網絡輿情收集、分析研判和應急處置機制以及信息共享和應對合作機制,為推進反腐倡廉建設開辟新的空間。要制定並不斷完善壹套切實可行的規章制度和運行機制,努力搭建交流平臺,拓寬網絡監督渠道,豐富反腐渠道,豐富網站內容,建立暢通、高效、規範的網絡監督主渠道,加強與網民的直接接觸,提高網民參與網絡監督的積極性。
第五,加強網絡輿論監督的法制建設,為網絡輿論監督提供基本的法律規範和法律保障。盡快明確網絡監督的合法性,將網絡監督作為公民的壹項基本權利予以認真保護。要特別註意厘清知情權和隱私權、政務公開和黨政機密、社會監督和誹謗、言論自由和人身攻擊等與網絡輿論監督相關的法律邊界,明確規定網絡輿論監督的形式和內容、權利和保障、網絡侵權的法律責任等,使網絡輿論監督中的評價、討論、互動、交流等各種行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要制定法律保護舉報人,保障其合法權利和人身安全,消除其後顧之憂。要依法規範監管行為。對惡意傳播虛假信息、誣陷他人、危害國家、打壓、打擊、報復網絡監管,違反有關網絡管理或侵犯公民人身權、隱私權、名譽權的,有關主管部門應根據情節輕重和危害程度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開展網絡道德建設,開展網民素質教育,優化網絡監督環境。要對網民進行深入有效的思想道德和法律意識教育,營造良好的網絡文化環境,督促廣大網民嚴格自律,堅持理性、公正、客觀、謹慎的態度,發表言論時尊重事實、辯證看待問題,不得傳播不良、虛假、未經證實的言論,自覺抵制有害信息、網絡暴力和低俗之風,避免濫用互聯網資源或服務。通過積極正確的輿論引導,引導網民樹立正確的“網德”,客觀真實地反映問題,合法合理地開展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