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排放者,是指排放建築垃圾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個人。
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是指提供消費者場地的產權單位、經營單位和個人以及回填場地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個人。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垃圾的排放、收集、運輸、消耗和綜合利用。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築垃圾消納場建設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固體廢物汙染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築垃圾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五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垃圾的管理,並組織實施本條例。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導、監督、檢查本轄區內的住宅裝修垃圾處置活動。
土地、房屋、生態環境、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價格、市場監督管理、公安、交通、海事、港務、水務、林業、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實施本條例。第六條建築垃圾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原則。第七條建築垃圾排放費,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
建築垃圾排汙費專項用於建築垃圾處置場建設、綜合利用項目支持、綜合利用產品推廣應用、住宅裝修垃圾管理和遺撒汙染清理。第八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方便單位或者個人投訴舉報建築垃圾處置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投訴和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在受理投訴和舉報之日起二十日內答復投訴人和舉報人。第二章建築垃圾處置許可第九條建築垃圾的排放者、運輸者和消費者應當依法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廣州市建築垃圾處置證》,但裝飾裝修住宅樓排放建築垃圾的除外。第十條排放者申請《廣州市建築垃圾處置證》的,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發展改革、土地、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城鄉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土地使用、場地平整、建設、河道疏浚或者道路挖掘等文件;
(二)建築垃圾排放量核算的相關資料;
(三)建築垃圾處置計劃。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建築垃圾的分類、裝載地點、運輸距離、種類、數量、處置地點、回收利用等事項;
(四)與持有廣州市建築垃圾處置證的運輸單位簽訂的建築垃圾運輸合同。第十壹條運輸建築垃圾的單位申請《廣州市建築垃圾處置證》時,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二)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的《機動車行駛證》和《道路運輸證》;
(三)運輸車輛符合本市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技術規範的證明材料;
(四)自有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總核定載重達到300噸以上,或者使用4.5噸以下的所有運輸車輛總核定載重達到100噸以上的證明文件;
(五)本市行政區域內與企業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車輛停放場地證明文件。第十二條消費者申請《廣州市建築垃圾處置證》時,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土地、城鄉建設、城鄉規劃、林業、園林等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文件。土地利用或場地平整;
(二)建築垃圾消耗量核算的相關資料;
(三)處置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處置場地運營管理方案、場地封閉綠化方案、復墾或平整設計方案;
(四)攤鋪、碾壓、破碎、分揀、除塵、照明等機械設備以及排水、消防等設施符合要求的證明文件;
(5)處置場出口設置洗車槽、洗車設備、沈澱池、道路硬化設施符合相關標準的證明文件,或因施工條件限制無法設置上述設施的替代清洗方案;
(六)建築垃圾現場分類處置方案。
申請回填施工場地的,無需提交前款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材料。申請建築垃圾回收處置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三)項規定的綠化方案、復墾平整設計方案,但需要提交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