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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下崗職工從事個體經營的五個回答

如何界定下崗職工從事個體經營的五個回答

如何界定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職工

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和國稅發[2002]160號文件規定,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可憑相關證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的減免稅手續。請問這裏的“個體戶”是指下崗職工自己創業,還是指下崗職工雇傭他人做生意?比如月營業額超過2萬元,有4個以上從業人員和各種證明的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請稅收優惠,是否可以批準?

答:個體戶是指個體工商戶從事的大生產經營。目前,我國法律對個體工商戶的認定采用個體工商戶的概念。個體戶主要有兩種:城鎮個體經濟從業人員和農村個體工商戶。根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個體工商戶是指有經營能力的城鎮失業人員、農村村民和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申請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經依法核準登記的經營組織。個體經營組織壹般指從業人員7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

相應地,上述《通知》中的“個體經營”既包括下崗失業人員自主創業,也包括具有壹定規模的7人以下的下崗失業人員從業。持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再就業優惠證》從事個體經營活動的下崗職工(從業人員7人以下),可向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稅務機關審核申請材料後可批準其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中介機構能否享受下崗職工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問: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崗職工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新設立的服務企業(廣告、桑拿、按摩、網吧、氧吧除外)和現有服務企業新增崗位,新招用下崗職工達到當年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時,經勞動部門確認,我有兩家中介機構(壹家新成立的律師事務所和壹家2000年成立的稅務師事務所),新招聘的下崗職工有30%以上是經過勞動部門認定的。現在他們向我們局申請減稅。我們局會批準嗎?

答:國家鼓勵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除少數限制其發展的企業外,對絕大多數新辦和現有服務型企業提供稅收優惠政策。

對2005年底前新設立的服務型企業(廣告、桑拿、按摩、網吧、氧吧除外),新招用下崗職工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確認和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可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對現有服務型企業(廣告、桑拿、按摩、網吧、氧吧除外),2005年底前,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當年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確認和稅務機關審核,可在3年內減征30%的應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制度中“服務業”稅目所對應的經營活動的企業。根據《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服務業是指利用設備、工具、信息或者技能向社會提供的服務,包括代理、酒店、餐飲、旅遊、倉儲、租賃、廣告等服務業。律師事務所和稅務代理機構作為從事其他服務業的企業,屬於服務型企業,可以享受下崗職工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但無論是律師事務所還是稅務代理機構,吸收下崗職工後需要申請減免稅,都必須先取得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新設立(現有)服務企業吸收下崗職工認定證明》,再將相關材料送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送來的材料符合標準的,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可以批準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納稅人應依法申請減稅或免稅。

問:我公司是青海省格爾木市的企業,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我們公司要求主管稅務機關享受西部大開發的稅收優惠政策,主管稅務機關說要等省州稅務局批準後才能執行,否則優惠政策無法兌現。落實國家優惠政策壹定要經過這些程序嗎?

答:依法享受減免稅政策是納稅人的權利。但除法定減稅和部分特例免稅外,納稅人自相關稅法生效之日起,可直接獲得其他特例免稅。納稅人必須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法律、法規規定的減免稅審批機關審核批準後取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西部大開發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2〕47號)規定:

壹、位於西部地區,以國家規定的鼓勵類工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主營業務收入占當年總收入70%以上的企業,實行企業自行申請,稅務機關審核的管理辦法。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應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附相關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報送,第壹次年度報告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第二次及以後年度報告由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執行。

對難以界定投資項目是否屬於鼓勵類項目的,稅務機關應要求企業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並結合其他相關材料審核認定。

2.對在西部地區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等基礎產業的企業,上述項目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由企業自行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十年以上的,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開辦生產性核非生產性業務如何享受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稅發〔1994〕209號)的規定執行。

企業應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附相關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報送,第壹次年度報告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第二次及以後年度報告由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執行。

未按規定申請或未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的企業,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賣二手機器要交增值稅嗎?

問:2003年,我公司辦理了壹臺使用了十幾年的雙色膠印機(該膠印機屬於列入企業固定資產目錄的貨物,按固定資產管理),銷售價格低於原進價,銷售時未計算繳納增值稅。今年3月,當地稅務部門檢查了我們公司,要求我們對固定資產征收2%的增值稅。請問我們公司出售這臺舊機器要交增值稅嗎?答:關於企業銷售自用固定資產征收增值稅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曾多次發文予以明確。綜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通知?(國[1995]28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部分貨物銷售行為征收率的通知》(國稅發[1998]12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二手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

企業銷售其征收消費稅的舊機動車、遊艇、摩托車,價格超過原值的,減半征收增值稅,稅率為4%;售價不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

企業銷售自用的屬於貨物的其他固定資產(遊艇、摩托車等征收消費稅的汽車除外),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免征增值稅:列入《企業固定資產目錄》的貨物;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並實際使用的貨物;售價不超過其原值的商品。

除上述兩種情況外,企業銷售其他二手固定資產(包括二手經營單位銷售二手物品和納稅人銷售其二手應稅固定資產),無論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是否被批準為二手物品調劑試點單位,均按4%的稅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據此,如果妳公司銷售的舊雙色膠印機確實屬於列入《企業固定資產目錄》的貨物,且該固定資產由企業管理並確實使用過,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免征增值稅。

納稅人進行了稅務登記,但沒有進行納稅申報。是否屬於通知而拒絕報稅的行為?

問:納稅人因辦理稅務登記而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行為,是否屬於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所說的“通知後拒不申報”的範疇?納稅人的這種行為能否以偷稅論處?

a: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擅自偽造、變造、隱匿、銷毀帳簿、憑證,或者在帳簿上超支支出、漏報、少報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謊報納稅,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這裏所說的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是指依法應當辦理納稅申報的納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拒絕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通知後仍拒絕辦理納稅申報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偷稅、抗稅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經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依法辦理了稅務登記或者扣繳稅款登記;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書面通知申報的;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或者扣繳稅款登記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經稅務機關書面通知申報的。因此,納稅人辦理了稅務登記,未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屬於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所說的“通知申報而拒絕申報”的行為。

判斷納稅人的行為是否屬於偷稅,要看是否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行為的主體是納稅人,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行為主體采取了偷稅的手段;偷稅必須有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結果,即造成國家稅收的流失和行為人的不當得利。根據這壹標準,納稅人辦理了稅務登記,未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造成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應當以偷稅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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