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法治與構建和諧社會的關系

法治與構建和諧社會的關系

壹個美好和諧的社會壹直是全人類追求的夢想。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要適應我國社會的深刻變革,把構建和諧社會放在重要位置,著力激發社會活力,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強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和誠信意識,維護社會安定團結。”這是我們黨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認識的新發展。2005年2月19日,胡錦濤同誌在中共中央召開的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研討會上的重要講話中指出:“我們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當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以“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為首的和諧社會,清楚地表明了執政黨已經抓住了解決當前社會轉型期各種矛盾和問題的突破口。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同誌也指出,和諧社會壹定是法治社會,法律在構建和諧社會中將發揮至關重要、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壹,法治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石。

所謂法治,即“法治”,是相對於人治而言的發達的政治文明和先進的治國方式,強調法律在實現社會治理和國家管理中的權威。法冶作為社會關系的調節器,以實現社會正義為價值追求。通過法律的具體實施,調整社會關系,平衡社會利益,整合社會資源,維護社會秩序,從而實現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古希臘政治學家柏拉圖曾提出,正義存在於社會有機體各部分之間的和諧關系之中。美國法律哲學家博登海默認為,體現正義的法治“旨在創造壹個公正的社會秩序”。壹個有效和重要的社會生活法律制度必須服從和諧社會發展的需要,“必須在運動和靜止、保守和變化、永久和短暫的矛盾力量之間尋求某種和諧”。從這個意義上說,始終以社會公正為價值目標的法治是實現社會和諧的基石。沒有這個基石,社會將陷入混亂,秩序將不復存在,人類將倒退到最初的類人猿社會。

二、法治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政治文明、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的整體文明社會。如果說物質文明建設體現了人們對客觀物質世界的不懈追求,精神文明建設體現了人們對主觀精神世界的追求,那麽政治文明建設則體現了人們對和諧社會關系和理想社會制度的追求。三者相互聯系、互為條件,共同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明的全面發展和進步。法治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核心內容。我國著名法學家徐顯明曾指出:“文明最重要的標誌是社會的法治。他們都能有尊嚴地生活和交往,尊重人、關愛人、善待人的觀念和行為已經成為社會的主流道德。這種文明有賴於法治下的制度設計和保障。”人類政治發展史表明,法律法規治理國家,法律法規導致國家混亂。沒有法治,既不可能有文明政治,也不可能有社會和諧。

三、法治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途徑。

以“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為首的和諧社會的綱領,最清晰地表明了執政黨抓住了當前社會各種矛盾和沖突的根源,找到了解決問題的切入點。

民主就是人民享有平等的權利,政府為不同的群體提供與政府溝通的平等渠道,讓所有的群體都能參與政府的立法和決策過程,表達自己的訴求。還要求政府通過民主程序為不同群體之間的博弈提供平臺,從而制定出全社會認可的公平公正的規則體系。

法制化就是明確界定政府活動的範圍,政府的壹切權力都要有法律依據。法治的另壹個重要含義是,人民和政府在法律上處於平等地位。壹旦個人和企業的權益受到政府部門及其官員的侵害,可以在公正的法院主張自己的權利,得到及時有效的法律支持。民主的缺失,法治的不完善,必然損害公平正義,造成社會不和諧。

法治政府,公正;醫管局是壹個權力有限的政府。在法治政府下,人們可以自由創造財富,安排私人生活;人們可以自願合作管理自己的大部分事務。對於政府來說,壹方面,它為市場和社會的發展提供了壹個制度框架;另壹方面,要彌補這兩個短板,就要通過公共服務和公共財政政策來支持民眾自治。沒有民主法治,就沒有公平正義;沒有這兩者,就不會有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的和諧。要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就必須探索用民主約束政府行為的途徑,用司法改革為人民提供法律援助。

四、法治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方向和理想目標。

胡錦濤同誌指出,“我們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由此我們不難看出,法治本身就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壹個基本特征和要素。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最終要在全社會形成法治秩序,使全社會的運行都服從於法治的權威,從而使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得到有效實施。

在法治原則下,壹切權力來源於憲法和法律,離開憲法和法律的權力是無根據的、有效的。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中,社會各階層的地位和利益正在發生深刻變化,各種主體的訴求需要得到充分表達,這使得各級政府面臨著大量的新問題、新矛盾和新情況。為此,要依法開辟和疏通各種渠道,引導各種利益相關者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解決利益沖突和矛盾。和諧社會是以法治精神為基礎的。政府在行使公共權力、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過程中,要強調個人在社會生活中的核心地位,以個人的幸福為終極目標。

  • 上一篇:初中教學工作計劃
  • 下一篇:買賣合同範本?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