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水域包括河流、湖泊、水庫、澇池、人工水體、濕地、飲用水源、灌區等水體、岸線及其管理和保護範圍。第四條河湖長效制度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堅持問題導向、濱水治理,加強監管、嚴格考核,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堅持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原則。第五條本市建立市、縣(區、園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四級河長組織體系。
市、縣(區、園區)、鄉鎮(街道)設立壹名首席河長、壹名副首席河長,由同級黨政主要負責人擔任。同時,分階段設立責任河湖負責人,由同級相關黨政領導負責。
村(社區)設河長、湖長,由村(社區)黨組織書記、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主任擔任。第六條市、縣(區、園區)兩級河長、副河長負責本行政區域河長制的總督導、總調度,研究河長制的重要部署,協調解決河長制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統籌推進河長制和湖長制的綜合生態管理。
鄉鎮(街道)級首席河湖長、副首席河湖長在本行政區域內履行內河河湖管理系統監督調度職責,督促落實河湖管理任務,協調解決河湖管理相關問題。
首席河長或者副首席河長兼任相應水域責任河長的,還應當履行責任河長職責。第七條市、縣(區、園區)級責任河道和湖泊負責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協調解決責任水域管理、保護和治理中的重大問題;
(二)部署責任水域的專項管理工作;
(三)組織巡河護湖工作;
(四)建立協調聯動機制,督促相關部門落實工作任務,協調處理跨區域的上下遊和左右岸線管理、保護和治理工作;
(五)監督檢查有關責任部門和下壹級河湖長的履職情況;
(六)完成上級河湖主任交辦的工作。第八條鄉鎮(街道)級責任河長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a)協調和監督負責水域的管理、保護和治理的具體任務的執行;
(二)組織巡查河湖工作,及時處理發現的問題;
(三)對超出職責範圍的重大事項履行報告職責;
(四)監督和指導村級河湖治理工作;
(五)完成上級河湖主任交辦的工作。第九條村(社區)級河長、湖長負責在村民(居民)中開展護水宣傳教育,對責任區進行日常巡查,落實責任水域日常保潔、護堤護岸等工作。,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勸阻,對難以解決或解決不力的問題,按照規定履行報告職責。
鼓勵村(社區)級河長、湖長組織村(居)民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對水資源保護義務及相應獎懲機制做出約定。第十條納入河湖長效管理的灌區、飲用水源、濕地、澇池和人工水體,應當建立涉水責任人。涉水責任人負責灌區、飲用水源、濕地、澇池、人工水體的管理和保護。第十壹條市、縣(區、園區)、鎮(街道)設立長效辦公室,承擔實施河湖長效制度的日常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壹)負責指導和協調河湖水長制的實施,組織制定實施河湖水長制的具體管理規定;
(二)受理對相應水域存在的問題或者相關違法行為的舉報,督促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處理或者調查;
(三)協調處理涉及跨行政區域水域的河湖長的工作;
(四)承擔對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和河長履行職責的監督考核;
(五)河湖管理信息系統的使用和維護;
(六)為河湖長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專業培訓和技術指導;
(七)開展河湖宣傳教育工作;
(八)完成上級河長、湖長交辦的其他任務。第十二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的經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園區管委會將與河湖管理和保護相關的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應急、林業、草原等列為責任單位,明確責任單位工作分工。各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分工,依法履行河湖管理、保護和治理的相關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