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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北京某公司以曠工為由辭退孕婦?

首先,在妳懷孕期間,除非妳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否則公司是不能辭退妳的。如果公司辭退,辭退妳就是違法的。按照妳工作時間2年,補償妳4個月工資。坦率地說,解決老員工問題的辦法是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即當訂立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雙方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企業提前壹個月通知或者支付代通知金後,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根據公司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該條款不適用於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女職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不能解除勞動合同怎麽辦?繼續執行。而且在發現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員工有兩種選擇,壹是要求2N,二是繼續履行合同。同時,女職工在懷孕和分娩期間受到保護。在懷孕和分娩期間,妻子不能被解雇。公司必須在與* * * *協商的前提下,為懷孕的女員工安排合適的工作崗位,同時保證孕期和分娩期間的壹切福利待遇。如果和公司協商不成,可以在收集工資單、打卡記錄等證據的情況下,要求勞動仲裁部門介入,壹定會給妳朋友壹個公正的答復。

另外,相信各地政策也會有相關規定。最壞的情況,公司破產,無法繼續經營,勞動合同就會終止。即使在這種情況下,懷孕的員工在各個地方都受到保護。比如某地區,根據人社局《關於保留企業懷孕女職工生育保險費標準的通知》,2014278被依法宣告註銷、解散、破產以及因其他原因終止的企業,在進行資產清算時,應當作為懷孕女職工處理。

壹般情況下,除了破產,公司是不能和妳老婆解除勞動關系的。現在,題主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舉報。首先他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說明情況,然後根據公司的處理進度和處理情況及時與勞動部門溝通。他們會幫助妳的。如果在這個過程中遇到困難,可以向當地司法局申請司法救助。

在事件處理過程中,壹方面建議題主及時保留各種紙質文檔,記錄每壹次對話和手機通話。另外,不要提交任何辭職申請,也就是不要主動辭職。同時,如果公司讓妳老婆或者妳簽什麽文件,壹定要仔細看,不要隨便簽。

如何看待北京某公司以曠工為由辭退孕婦?

結婚、生子、生育是女性的必修課,但女性勞動者在懷孕期間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甚至面臨被辭退的風險。那麽女職工在孕期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呢?

這裏我們分為幾種情況:

首先是產假;女性參保人繳納生育保險,有4-6個月的帶薪產假,還有國家給予的生育津貼。這裏需要說明的是,被保險人工作的公司不會因為產假長而解雇懷孕的女員工,更不可能扣除我的生育津貼。

第二種情況是公司要解雇妳。

那麽,產假前,也就是懷孕但正常工作的時候,女職工如果需要請假產檢,可以按照企業正常流程請事假或病假。此外,根據勞動法規定,企業不得辭退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

如果公司在此期間私自辭退,可以申請仲裁,讓公司與其恢復勞動關系,並對個人進行補償。

孕婦在受到非法辭退等不公平待遇時,要勇於使用法律武器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值得提醒的是,雖然法律重在保護,但孕期女員工仍應避免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否則將失去法律賦予的“三期”特殊保護。

隨便壹句話:女職工懷孕/分娩期間的工作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這是絕對沒有問題的。不過作為女員工,心態還是盡量淡定。

據悉,中鐵物流三名孕產婦集體維權,在國內尚屬首例。

毫無疑問,法律保護孕婦的工作權利。用人單位無視法律,對孕婦采取降薪、降職甚至辭退等措施。遭受不公平待遇的女性員工有權尋求法律保護,伸張正義。

但筆者認為,應謹慎對待這壹案例。

說“慎重”並不代表這個案件的判決結果是錯誤的,只是無助於解決實際問題。

目前真正的問題是,全國各地遭受或正在遭受“不公平待遇”的女職工人數不詳。對他們來說,訴訟不是最好的選擇。

中鐵物流三名女員工因被辭退,被迫選擇勞動仲裁。其他未被辭退的女員工是否也會選擇勞動仲裁?

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換句話說,現在找工作不容易,尤其是還沒有生育的女員工,找到滿意的工作單位就更難了。

相應的,很多企業在招聘時也會區別對待無子女女員工!

以上都是事實,但在今天的環境下,這種矛盾是無法改變的。因為企業有自主經營權,考慮到自己企業的利益,誰也不能強迫壹個企業雇傭什麽樣的員工。

筆者認為,中鐵物流三名女員工集體維權的案例,對全國的用工企業有壹定的警示作用。但從女性員工的角度來看,選擇同樣的做法並不容易。

說上面那句話有點無奈,但那是事實。

有句話說得好,在職場混,要麽忍,要麽狠,要麽滾。與企業相比,員工處於弱勢地位。如果想在企業有長遠的發展,有時候“忍”是可以接受的。

我有壹個朋友。當時這位朋友是某企業的生產主要負責人,他的能力得到了大家的肯定。就在他即將被任命為生產副總裁的時候,他突然懷孕了。然後,約會被推遲,直到她去休產假。幾年後,她終於被任命為生產副總裁,而那時候,公司已經過了發展的黃金期。

事實證明,任何員工對公司來說都不是不可替代的。

當女員工因為懷孕受到不公平對待時,最好只是為了自己的考慮而選擇隱忍。

人走在職場,不低頭是必然的!

很多時候,法律上是有規定的,但是企業為什麽敢這麽做,就要想壹想。懷孕28周,不續約。我去勞動監察部咨詢,說法律法規規定我合同期內即使到期也不能續約。但如果公司堅持,妳只能在公司註冊地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妳是壹個不在公司所在地工作的外派人員,那是人、物、經濟、身體條件,仲裁時間1-2年,壹般人哪裏負擔得起?

據我查詢,《勞動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公司不能與孕婦解除勞動合同,除非員工同意解除。強制解除的,解除無效,員工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按照未解除勞動合同項下的孕婦待遇支付賠償金。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辭退、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條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少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勞動合同期滿的,單位不得解除合同,但應當將原合同延長至壹年哺乳期結束。公司單方面解雇懷孕的女員工是違法的。員工可以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如果不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公司將根據妳在公司的工齡向妳支付賠償金,並根據妳的工齡滿三年不滿三年半向妳支付三倍半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而且公司強行辭退懷孕女員工很傷人心,女員工壹懷孕就被趕走。這是妳們公司的態度嗎?妳的妻子不會懷孕嗎?人心都是肉,法律之外還有人情,更何況強迫孕婦辭職也是違法的。我們應該給孕婦更多的關心,少壹些困難。我覺得人不應該這麽難。只有多壹些理解,多壹些包容,才能成為成功的人。員工遇到困難,公司會果斷拋棄員工。公司遇到問題怎麽辦?員工去公司會往傷口上撒鹽嗎?希望公司能給懷孕的女員工好的待遇,留住她們的心。員工覺得公司的好人才能全心全意為公司服務,做實事,出成績,公司才能越做越大。沒有寬容,最終會失敗。

企業孕婦成為當事人的煩惱和公司的無奈,兩者都不願意看到和發生。

公司因他們曠工而解雇了他們。首先,這種情況是可以協商的。協商不成,可以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懷孕、生育、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禁止降低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降低女職工工資、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現在的補償條件是以工作年限為標準,沒有懷孕的員工也是這樣補償的。如果她們要求補償到哺乳期結束,公司會要求她們來上班到哺乳期結束。

現在看來,她們懷孕期間被公司辭退,公司已經違反了《勞動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

當事人有權依據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或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支付工作期間二倍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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