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其他法律規範相比,憲法規範具有以下特征:
(1)最高權力機構
憲法規範的最高性質是由憲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決定的。在壹個有成文憲法的國家,憲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占據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與普通法律相比,構成憲法的每壹項規範自然都具有最高的特征。所謂壹般立法以憲法為依據,實際上是以憲法的壹項或幾項規範為依據。此外,所謂的法律不得違反憲法,這也意味著它不得違反具體的憲法規範。可見,憲法規範在現實生活中表現出最高的特征。憲法的最高權威在美國憲法中最為典型。在美國,雖然在制定法律之前不需要關註法律是否符合憲法的規定,但違憲的法律肯定面臨著被法院宣布無效的可能;此外,不僅普通聯邦法律和州法律不得與聯邦憲法相抵觸,法院,尤其是聯邦最高法院的憲法判決也不得與之相抵觸。美國憲法的權威並不是自然存在的。這種權威實際上來源於權威的憲法解釋,憲法解釋的最高機關——聯邦最高法院獲得了權威。換句話說,美國憲法的至高無上既包括憲法法典的至高無上,也包括最高法院的憲法判決,除非憲法修正案推翻了最高法院的判決。此外,需要註意的是,雖然憲法的每壹項規範相對於普通法律都是最高的,但憲法的所有條款並不處於平等的最高地位,有些憲法條款可能會因為違背憲法的整體精神而被宣布為“違憲”,正如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所言:“作為壹個整體,壹部憲法反映了壹些總原則和根本決定,個別條款必須服從這些總原則和基本決定。但是,做出這種判斷的絕對不是立法者,而是憲法的解釋者。當兩者合二為壹時,我們需要充分尊重法院的獨立地位。
(2)原則
大多數憲法規範確定了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如公有制是我國經濟制度的基礎的原則,其他如按勞分配原則、人民民主專政原則、各民族平等原則等等。由於憲法是根本法,不是法律的全集,憲法規範不可能涉及國家生活的細節,而是確定原則。這樣的原則往往是立法的基礎,對全局具有最高的指導意義。如果忽視該原則,整個憲法將變得極其冗長,失去作為根本法的意義。我國現行憲法第11條規定:“國家保護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並且對私營經濟進行引導、監督和管理”。在這裏,國家對個體私營經濟的基本政策得到了明確而完整的規定。毫無疑問,它的表述是很原則性的,而具體的制度,比如私營企業,則是在1988的私營企業法等法律中規定的。但是,各國根據自己的國情,對什麽是原則會有不同的看法。以瑞士憲法為例。它把壹系列雞毛蒜皮的小事寫進了憲法,比如食品加工、鳥類保護、牲畜屠宰、酒精制造、道路補貼、賭場經營等等。在我們看來,這樣做的好處是可能減少憲法問題上的爭議,壞處是憲法需要經常修改,但對於瑞士聯邦組建聯邦來說,這可能是壹個不可或缺的安排。
(3)壹般性
憲法規範的壹般特征與憲法規範的原則特征相關,是原則規定的,所以不能像民事契約壹樣履行後使用。憲法為人們的行為提供了基本的模式、標準或方向,主要是國家,其對象是整個國家、國家機關的制度和國家機關工作的壹般範圍,即為確定工作範圍而作出的規定,而不是具體的或具體的工作指導;憲法規範可以時時規範國家機關的方向,而不僅僅是設置機關,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憲法可以反復適用。就壹般性而言,憲法與其他法律相同,但比普通法律更具壹般性。比如憲法第33條“凡具有中國人民國籍的人都是中國人民的公民”的規定,就很籠統,既有國籍法的具體標準,又適用於中國的每壹個公民。沒有必要國家制定法律,在每壹個有中國血統的人都出生在中國的情況下,確認嬰兒確實是中國公民。任何法律,尤其是憲法,都是每天重復運行的社會生活規則的高度抽象。
(4)適應性
原則性和概括性決定了憲法規範具有很強的適應性,從而能夠在更大程度上抵禦客觀形勢變化帶來的影響。比如,美國憲法制定至今已有200多年,客觀實際變化當然很大,但之所以壹直適用至今,原因之壹是其規範具有適應性;另壹方面,美國憲法適應變化的能力是其效力的來源之壹。正如美國人所認為的,美國的制憲者“制定了壹份完善而全面的文件,足以滿足這個國家未來兩百年的大部分需求”。再比如,我國憲法雖然經過多次系統修改,但從1954開始,很多規範並沒有發生根本改變,這也是其適應性的壹種表現。
(5)沒有具體的懲罰。
壹般國家的憲法本身沒有具體的懲罰性條款。我國憲法中有壹些禁止性的規定,它們都出現在總綱中,如第1、4、9、10條,但它們本身並沒有做出具體的懲罰性規定。中國《憲法》沒有具體的懲罰措施,只是規定所有與《憲法》相抵觸的法律和其他法規都應由有關當局予以廢除。我國現行憲法第28條雖然規定了對危害國家者的制止和懲罰以及對犯罪分子的處罰,但也只是限於宣布制止、懲罰和處罰,憲法規範本身並沒有明確規定具體如何處罰。當然,這壹特征與憲法規範的最高權威並不矛盾,因為憲法可以借助其他法規達到制裁的目的。但最近有學者認為,憲法是國家或政府重大行為的法律,憲法對行使國家權力的機構或人員規定了具體的懲罰措施。當然,這些人不壹定負有刑事、民事或經濟責任,但負有政治或憲法責任。由於這些責任而受到的懲罰就是憲法懲罰,表現為撤銷違憲的法律,解除不履行職責的人的職務等等。再比如,西方國家的彈劾制度是最嚴厲的憲法制裁。
㈥相對穩定性
憲法規範既然規定了壹個國家根本制度的大原則,就應該是高度穩定的。例如,美國憲法在200多年裏只有27次正式修訂。各國的歷史經驗表明,除非國家有意著力改革,否則不會輕易改變憲法規範。即使進行改革,壹般來說也會盡量避免修改憲法,盡量通過其他非根本性的措施來達到改革的要求。這是因為憲法規範的改變必然導致其他法律乃至壹系列制度的改變,而任何改變總會有壹定的風險,可能導致國家走向不穩定的狀態,或者處於這樣的危險之中。目前,許多國家都規定了嚴格而復雜的憲法修改程序,而憲法規範本身又具有通用性和適應性的特點,從而保證了憲法規範的相對穩定性。在法治國家,法律尤其是憲法在大多數情況下總是滯後於社會的發展。沒有經過深思熟慮的慎重考慮,不要貿然改變涉及國家根本問題的法律,如國家制度或社會制度。否則,不僅可能造成社會混亂,還會降低憲法的權威地位,因為從某種角度來說,憲法因其穩定性而具有權威性。當然,穩定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於大多數人的意願而言的。只有當憲法與社會現實或人民要求的距離達到相當大的程度,並且無法改變時,才應該修改憲法以適應新的要求。歷史上,美國在1917年通過了18條修正案,所謂的“禁止修正案”因為不得人心而無法實施,所以被1933年的21條修正案廢止。
(7)廣泛性
總體而言,憲法規範具有廣泛性的特征。憲法規範的總和幾乎包括了國家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憲法規範所涉及的問題之廣是其他壹般法律無法比擬的。即使從單壹的憲法規範來看,也往往包含著廣泛的內容。
(8)靈活性
靈活也叫妥協。在現代民主社會,憲法必然是各種社會團體某種妥協的產物。英國1688光榮革命是英國王室和市民階級的妥協,奠定了英國憲政的基礎。美國憲法的誕生也是妥協的產物,制憲會議代表之間達成“大妥協”後,憲法才最終得以起草。可以說,妥協是民主制度的主要特征之壹,也是制定和實施憲法的必要條件之壹。作為妥協的產物,憲法生效後,其規定和實施必然具有靈活性的特點。當然,並不是每壹項憲法規範都是靈活的,有些條款必須是確定的。比如法國憲法規定“法國是壹個不可分割的、世俗的、民主的、社會的國家”(第二條)、“* * *和制度不得成為修改的對象”(第八十九條),這些規定是確定的。但是,壹些憲法規範,特別是規定基本國策、反映各社會群體比較關系的憲法規範,往往表現出不同程度的靈活性。比如,在規定社會主義公有制是我國經濟制度的基礎(第六條)的同時,還允許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的存在和發展(第11條);在規定國家推廣普通話(第19條)的同時,又申明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第4條),等等。此外,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這是我國憲法靈活性最突出的體現,因為它允許在國家版圖內的壹個國家制度體系內,存在著完全不同的、互不關聯的制度體系和社會體系。
(9)歷史性
憲法規範壹般是歷史經驗的總結,是勝利的確認。比如德國基本法和日本現行憲法確立的民主制度,都是總結國家歷史和二戰前憲法制度的經驗教訓後得出的結論。中國的生產資料公有制是中國經濟制度的基礎,更屬於中國革命的勝利。再比如,現行憲法規定保護公民的人身自由,特別是人格尊嚴權,是這壹代中國人經歷了種種不幸,總結了建國到文化大革命結束期間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經驗教訓,為了防止壹些錯誤做法的重演而作出的。因此,憲法規範在壹定程度上受到特定國家歷史文化的影響,這樣的例子數不勝數。
(10)計劃性
有些國家的憲法規範是綱領性的,即不固定在已經實現的目標上,而是作為未實現目標的國家任務寫入憲法。這樣的規範必然會表現出綱領性的特征。例如,中國《憲法》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主義教育,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第19條),“國家發展體育事業...增強人的體質”(第21條)等等,都在壹定程度上具有綱領性特征。還有,憲法第五條第1款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綱領性規範。再比如,德國基本法第146條規定“本基本法...自德國人民在自決基礎上通過的憲法生效之日起失效”。這壹條款實際上是要求德國在未來某壹歷史時刻最終通過壹部憲法的綱領。
上述(1)至(6)中提到的憲法規範的至上性、原則性、概括性、適應性、無特定懲罰、相對穩定性,是憲法規範的相同特征。而(7)至(10),即普遍性、靈活性、歷史性和綱領性,往往是整部憲法或部分憲法的特征,所以並不是所有的憲法規範都具有普遍性。比如憲法規範大多是確定性規範,只有少數條文是綱領性的。比如憲法第1條規定:“中國人民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還需要註意的是,我們在講憲法規範時,往往以條文為例,主要是為了討論方便,而不是說某壹條就是憲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