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家《小曲》中有壹個著名的命題“殺賊不殺人”,受到先秦諸子和部分現代學者的批判。筆者不同意。無論從中國古代哲學的重要課題之壹“名”與“實”的關系,還是從社會文明進化論者和法律進化論者的歷史視角來看。墨家的這個命題是正確的,既符合中國古代文字的特點,也符合當時的社會現實和文明。
“名”是壹個有相應範圍或外延的概念。“實”是實體,是真實的東西或真實的內容,是實際的內涵。墨家是這樣論證這個命題的:“竊人者,人也,竊多者,人不多也;沒有小偷,沒有人。Xi·益銘?作惡的賊多,不作惡的人也多;如果妳不想要小偷,妳就不想要任何人。世界和* * *就是它。如果是,那就是偷大家,愛偷不愛,不愛偷不愛,殺賊不殺人。”事實上,在這場爭論中,存在著壹個“名”的現實性的轉化問題。這種轉變意味著“名稱”表面上沒變,實際內涵已經不同。自然,“名”的範圍或外延也各不相同。根據“名”或概念的外延,分兩種情況分析“實”的實際內涵:壹種是“賊”與“人”的平等關系;而是“賊”和“人”的隸屬關系。之所以這樣,是因為先秦哲學,尤其是墨家的古文,文字極其簡單,語義極其豐富。
第壹,雖然“竊人者,人也”,但這個“人”指的是生物界的人。殺賊不殺人的“人”的實際內涵變了,指的是社交圈的人。“名字還是那個名字,概念還是那個概念,只是概念的內涵不同了。在墨家看來,人和賊是社交圈中兩個並列的“名”或概念。人不包括賊,賊也不屬於“社會人”。可以說* * *屬於“平民”的範疇,互不相關。它們是兩個平等的概念。現代的“人民”並不包含“壞分子”或“人民的敵人”,反之亦然。”人民”和“敵人”只是“公民”概念下兩個平等的概念。同樣,人民專政政權是人民專政敵人的政權,這個政權沒有“敵人”。所以,“殺賊不是殺人。"
第二,“盜竊”屬於“人”的範疇。“人”是所有的人,其外延包括“盜”和“非盜”。所以墨家的訴求論點可以這樣描述:“竊民,‘眾’民為‘壹類’,竊民多,‘眾’民不多;沒有小偷,沒有“所有”人。Xi·益銘?惡中多賊,非惡中多‘全’人;如果妳不想要小偷,妳就不想要所有的人。世界和* * *就是它。如果是,雖然偷人,'所有'人是'壹類',愛偷但不愛'所有'人,不愛偷也不愛'所有'人,殺賊就是殺'所有'人。所以,簡而言之,“殺賊不殺人。"
這種觀念轉變在先秦時期相當普遍,孔子說“弒君”不是“弒君”,“弒父”不是“弒父”。這個“被殺”的君主或父親是有罪的人,屬於應該被殺的人;被謀殺的君主或父親是無辜的人,至少是不應該被殺的人。從概念內涵上看,這個“君父”不是另壹個“君父”。(讀胡適《中國哲學大綱》孔子篇)還有孟子曰,“聽說是夫,沒聽說殺王。”這種說法是“夫”而不是“君子”,應該“罰”而不是“殺”。也就是說,暴君不是國王。
“正名”的真正目的是區分和理順某壹時刻的“名”與某壹時刻的“實”的關系,即概念的外延與其真實內涵的關系。只有真正做到根據事實指名道姓,名副其實,以名取實,才能全面、真實地理解和判斷“殺賊不殺人”這壹命題。
壹些現代學者用現代的標準和觀念否定這個命題。是對社會進化的否定,不符合歷史事實。社會的文明程度會隨著時代的變遷而不斷提高。這麽說吧,墨家是否真的“凡盜必誅”。如果真的被打死了,那就不太人性了。但從墨家“損人利己”的行為來看,“竊”的行為已經大大違背了“愛人利人”的原則。是大罪。從“消弭天下之大害”的角度來看,“殺賊”沒有“殺人”那麽不人道,但符合當時普遍接受的事實。和原始社會壹樣,奴隸主和奴隸各自的處境很可能是理所當然的。殺人殉道或殺人祭祀不被認為是非人性的,而被認為是合理虔誠的祭祀所必須的。但是,當時的文明還沒有進化到更高、更人道的階段。墨子“尚賢與尚同”的民主思想雖然人性化,但卻遠遠超前於時代。但不排除壹部分墨家後學在當時還處於文明發展階段。所以可以認為“殺賊不殺人。”
先不說墨家是否真的是“誰偷誰殺”。從現代法律的刑罰來看,“殺賊”不符合人性,所用刑罰過重過狠。但是從歷史的角度來看,當時的處罰可能是這樣的,至少當時的人可能是認可的。適用於當時的“禁止”或“禁止”令“停止”。賊可以殺,賊必須殺,所以“殺賊不是殺人。”如果“盜竊”正在進行,殺賊不僅是懲罰,也是制止財產損失的正當防衛。如果說當今法律的話,那壹定是防衛過當。但在當時這是合法的。如果說“殺賊”是對“偷”的事後懲罰,那麽以今天的刑法為例,這就不是犯罪,但在當時是合理合法的。
任何時代都有其局限性。任何時代都有客觀的是非標準,法律禁止,刑罰標準等等。隨著社會文明的不斷進化,社會法律和刑罰也在不斷發展。判斷對錯應該以當時的歷史現狀為依據。這就是歷史進化論。更何況“亂世用重刑”,根據墨家戰爭所處的混亂復雜的世界,即使以現在的眼光來看,也是“殺賊”而不是“殺人”,也就是“殺賊不殺人”。現代社會不是有所謂的“特殊時期”或者“戰爭時期”嗎?在這幾個時期,總會有壹些嚴格的法律法規是平時用不到的。
再比如,幾十年前,沒有壹個國家沒有死刑。然而現在,在很多發達國家,除了叛國罪,幾乎所有的罪名都不會被判死刑。不允許“殺賊”。這是社會文明進步和社會人性化的結果。今天的朋友生活在壹個高度文明的時代,我們不能用今天的眼光去嚴格要求歷史墨家。在過去,隨著國際文化和民族的交流和融合,國家的概念會變得淡漠。到那個時候,估計叛國罪不會被判死刑甚至廢除。春秋戰國時期的“士”,無論到哪個國家,都只是為了重用自己的君主而服務的。從古至今,沒有人認為他們是壹群漢奸。
至此,回到“名”與“實”的問題。為什麽墨家認為“人”不是“賊”;“偷”人呢?在《天誌》中,墨子認為,天道以意誌造人,創造宇宙萬物。天空“研磨成太陽、月亮和星星來顯示它;制為四時,春夏秋冬,有紀綱;打雷、下雪、霜降、雨露,壹粒粒長麻,讓百姓得到並賺錢;列為山川;傳播百事可樂,是否對人民有益...給金木鳥獸,搞糧麻,以為人民有溫飽。”,“對於王公叔伯,就讓他們賞賢懲暴吧。“事情怎麽會是他們的事情,人怎麽會是他們的人?雖然,墨子沒有明確的答案。但是,既然萬物都是天道意誌的產物,天道必然會賦予萬物以直接或間接決定其屬性的意誌。人之所以為人,是因為有意誌才有人格;事物之所以是事物,是因為事物有擁有壹切的意願。這些都是“天”的公意被直接賦予的結果。桌子之所以是桌子,自然是因為它有桌子的意誌。間接給予桌子的是造物主“天”的總意誌,而不是他者。可見,在墨子的哲學中,天是第壹本體,意誌是第二本體。
“立誌天道者,亦義經也。”“天”的總意誌被規範或體現為“義”、“義利”。在墨子看來,“義”就是壹切符合“國之民”的利益。壹切都很好。所以,人作為被“天”賦予意誌的“天臣”,必然是超然的善。在“人之初性本善”這壹點上,孟子認為,“性本善。”然而,孟子是實證的。為什麽會有“小偷”?墨子沒有直接回答。但墨子和墨家認為,這是“自身修養不足”和“暴露”的雙重結果,即外界環境的影響。所以墨子說,“天下之君子,欲成就其義,而欲助其修身,令人尷尬。”又曰:“夫單向學亦仁者,皆以治人為本,小至為官,遍用天下,近於修身。”墨子看到染好的絲,嘆了口氣。“染成蒼白的就是蒼白的,染成黃色的就是黃色的。.....所以不能大意。”絲是染的,國有是染的,士也是染的。《大曲》說,“聖賢也...活著還是死了,他們對世界的好處都差不多。它的種類在聲譽石中。”王註:“名石或明礬石,名曰涅槃。”聶,黑泥,指黑染。都說聖人利天下,無論生老病死,都勸人為善,如明礬石染絲,染黑就是黑。於是,本來善良的“人”就成了“賊”。所以在社交圈裏,墨家認為“人”不是“賊”,“賊”不是“人”,“殺賊不是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