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代時期,儒法結合被廣泛運用。著名思想家賈誼將這種禮法結合的思想體系付諸實踐政治,禮法並重的思想開始得到統治者的重視,並在實際立法中得到體現。西漢最著名的儒家,在吸收前人經驗的基礎上,全面論證了封建制度的合理性和永恒性,創立了不同於先秦時期的新儒學。在“五倫”關系上,提出了“君為臣,父為子,夫為妻”的學說,作為封建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則,為後來封建法律的制定奠定了總的基礎。正因為這種指導思想,漢高祖劉邦在漢初制定了“契約法三章”來籠絡人心,目的是廢除秦朝的苛嚴刑罰,將儒法思想滲透到漢初的立法中。在文帝和景帝時期,體罰的減少反映了刑罰制度的進步和儒家思想的仁愛。到漢武帝時,賢士中出現了“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思想。西漢後期沒有更大的法律,統治者只求寬大。
東漢以後,儒家思想日益成為法律制度的指導思想。這是漢代法律的壹個重大發展,自商周以來,融合了陰陽學說、儒家學說和“君權神授”學說的“天人合壹”學說成為維護君主專制的基礎。以“陰陽學說”三綱為立法原則,進壹步加深了道德為主導,刑罰為輔助的感覺。
在行刑方面,秋冬行刑的法律規範在漢代已經非常嚴格。這裏值得壹提的是漢代最著名的“春秋審判”制度。所謂春秋審判,是指漢代中期以後司法實踐中基於儒家經典《春秋》中的原則和精神進行的司法活動。可見儒家思想對法律的影響在漢代是非常大的。我們以春秋審判為例。第壹,春秋審判所倡導的“唯身有罪”和“功過相抵”原則,有利於緩和社會矛盾,穩定統治秩序。二是“心服”,從中可以隨意解釋深奧的經文,更好地為統治者服務,彌補法制的不完善。
魏晉南北朝時期的法律是壹個逐漸法律化的過程。規範化法律建立後,法律內容的設定更加強調人性化設計。我個人認為,養人制度下的“養親”,更註重人在法律中的地位,是中國法律家族化、倫理化的具體體現。這壹內容在中國古代法律中壹直存在。
2.儒家思想對法律程序的深刻影響。法律儒學化的進程始於西漢中期,經過魏晉發展到北魏北齊,在內容上基本完成。正統儒學作為立法和司法的指導思想,早已為歷代統治者所認同。隋初,統治者以恢復中原漢族文化為己任。儒家思想在立法和司法中的指導地位是在建國之初確立的。隋唐時期,寬嚴相濟的指導思想得到進壹步發展。值得註意的是,隋朝動亂後,嚴密的法網讓百姓動輒破禁,以至於無所適從。嚴厲的處罰加深了積怨,嚴重損害了政府形象。自漢代統治者將儒家思想確立為治理國家、調節社會的基本方針以來,儒家思想就深入人心,為整個社會所接受,成為人們用來評價君主和政府的基本標準。所以到了唐代,提出了更嚴謹的概念,即“慎刑”,確立了“慎刑”的概念。其中,唐太宗提出“寬嚴相濟治天下,尤以刑法為重”,極大地促進了儒家思想的發展。在仁義治國的條件下,統治者仍然奉行溫和的刑罰政策。就其慎刑的指導思想而言,形成於戰國時期的孔孟是首倡慎刑的。然而,在唐代的法律發展過程中,道家思想在確定法律的過程中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太宗反復強調法律要重公平,法律要簡單,執法要壹體。所有這些都歸功於新增加的“不作為”原則。正因為如此,唐代的法律經歷了壹個逐漸完備的過程,法理學的進步對中國法制的發展貢獻良多。
在明代,雖然明太祖實行了重典統治,但儒家的禮儀思想仍然對明代的法制起著巨大的決定作用。為了保證明朝的長治久安,有必要進壹步推廣“禮法結合”的指導思想。更為新穎的是,明太祖把立法工作和法制宣傳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把預防犯罪和懲治犯罪結合起來,對穩定明朝的社會秩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對後世也起到了治理作用。
清朝作為中國封建王朝的最後壹個統治者,其封建法制達到了中國法制的完整形態。清朝統治者雖然是少數民族,但在“參漢慮金”的立法原則上,形成了壹套適合當時環境的立法理念。最重要的壹點是,它繼承了儒家正統的法律思想。自西漢以來,儒學成為官學,清朝統治者以“正人心,有好學風”為法律的終極目的,以“禁奸絕暴,安至善”為立法的直接目的,按照“審憲適法”的思想,建立和完善了清朝的法律制度。
3.結語經過幾代人的變化,在儒家思想的指引下,中國傳統法律思想日益步入正軌,各個朝代、各個世代的司法和立法制度都有所變革和創新,對民間經濟也不斷進行調整。正因為有了正統的指引,法律才更加規範和新穎。儒家的指導思想融合了道家和法家的理論知識,推動了中國傳統法律的制定過程更加完整和生動,使大中華法系在歷史長河中具有了不同的意義,也成為其他周邊國家學習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