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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應該遵循什麽原則來保障自己的權利?

堅持民主與集中相結合,既激發黨員參與黨內事務的積極性,又要求黨員按照黨性原則行使權利。

堅持義務和權利相統壹,認真履行黨章規定的義務,正確行使各項權利,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

堅持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黨員享受特權。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是維護黨的團結統壹和完成黨的任務的保證。

堅持充分全面保障黨員權利,完善權利保障措施,暢通權利行使渠道,增強工作實效。

法律依據:

中國* * *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

第六條

黨員有權參加黨組會議、支部會議、黨員大會和與其黨內職務和代表資格相應的會議。

黨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應辦理請假手續。

黨員有權閱讀按規定可以閱讀的黨內文件。

黨員有權要求接受教育和培訓。

黨員教育和培訓應服從組織安排。

第七條

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參加對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討論,並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黨員有權參加由黨的中央和地方組織在黨報和黨刊上組織的關於黨的政策和理論的討論。在討論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過程中,黨員應自覺與黨中央保持高度壹致,不得公開發表與黨的基本理論、路線、綱領和經驗相違背的觀點和意見。

第八條

黨員有權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對地方黨組織、部門、單位、上級黨組織乃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第九條。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對任何黨組織和任何黨員提出批評。黨員的書面批評應按規定發給被批評者或有關黨組織。黨員有權負責任地向黨組織揭發和檢舉任何黨組織和任何黨員的違法違紀事實;有權要求當地黨組織或上級黨組織對違法亂紀的黨員進行處分。黨員有權要求他的黨組織或上級黨組織罷免或更換黨員中不稱職的領導幹部。黨員批評、揭發、檢舉,提出處分或者罷免、撤換的要求時,應當遵循組織原則,符合有關程序,不得隨意散布和傳播,不得誇大和歪曲事實,不得捏造事實或者誣告、陷害。

第十條

黨員在黨組織討論和決定問題時,有按照規定進行表決的權利。投票時可以表示贊成、不贊成或棄權。每個正式黨員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除外,受留黨察看處分)。參加選舉的黨員,有權了解候選人的情況,有權要求更換候選人,有權不選擇任何壹個候選人而選擇其他人。黨員有權通過規定的程序成為候選人和被選舉人。

第十壹條

在黨組織討論決定時,我有權參與對黨員的處分或作出鑒定並為之辯護,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辯護、作證、辯護都要實事求是。

第十二條

如果黨員對黨的決議和政策有不同意見,他可以在黨的會議上或向黨組織聲明他的保留意見,他可以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反映他的意見。黨員不得公開發表與中央決定相反的意見。

第十三條

黨員如果在政治上、工作上、學習上遇到需要黨組織幫助的重大問題,就有權向自己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乃至中央委員會提出要求。黨員對黨組織給予他的處分、鑒定、復查結論或其他處理不服的,有權向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乃至中央提出申訴;黨員認為黨組織給予其他黨員處分、鑒定、復查結論或其他處理不當的,有權向黨組織乃至中央逐級提出意見。當黨員的合法權益受到黨組織或其他黨員的侵犯時,他有權向他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乃至中央政府提出申訴。黨員有權要求有關黨組織對他們的要求、申訴和控告給予負責任的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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