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公正的核心內容是分配公正。在《功利主義》中,穆勒寫道:“社會應該平等地對待所有值得這種平等待遇的人,也就是說,社會應該絕對平等地對待所有值得這種平等待遇的人。這是社會和分配正義的最高抽象標準;所有的社會制度和所有有道德的公民的努力都應該最大限度地匯集起來,以達到這壹標準。”[1]事實上,在漫長的人類社會中,人們已經用分配正義代替了社會正義,以至於分配正義壹直是公共知識分子關註的核心話題。羅默認為,分配正義的理論可以追溯到兩千多年前的古希臘,亞裏士多德和柏拉圖都談到過這個問題。[2]例如,亞裏士多德認為,如果在壹個孤立的交換中對具體利益的分配有爭議,那麽適當的分配份額就必須由行政當局來決定,行政當局應該考慮普遍公平的規則和國家的福利。在亞裏士多德看來,壹個好政權的制度安排應該圍繞正義展開,公平正義應該是好政權的核心原則。而且,為了準確定義壹個優秀政體的公平正義,亞裏士多德區分了兩種類型的正義:分配正義和矯正正義;其中,分配正義是指根據不同的地位、財產、能力或貢獻而區別對待每個人,而矯正正義是指壹視同仁,不加歧視。當然,不同時期人們對分配正義的認知存在明顯差異。比如古希臘,由於沒有支配財富分配的理性分配概念,學者們研究人類行為的主要目的是發現人類的責任和義務。因此,經濟問題常常與哲學倫理結合在壹起。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柏拉圖認為價格應該與商品本身的價值屬性相壹致。他說:“當壹個人從事某項工作時,對他的法律建議和對賣方的法律建議是壹樣的,即不要試圖擡高價格,而只問價值;這條法律對合同雙方都有效,因為工匠無疑知道他的作品的價值。”[3]亞裏士多德進壹步區分了自願交易和非自願交易,認為在自願交易的情況下,交易往往是公平的,公平定價的原則是壹個人的付出和索取必須“相等”,尤其是兩個極端之間的平均值被視為道德和行為之間的最佳標準;正因為如此,他特別譴責了“錢生錢”的高利貸。顯然,古希臘的公平價格思想已經在西方影響了幾千年。整個中世紀的基督教會沒有區分倫理和經濟,用倫理來解釋經濟。同時,公平價格的思想也與社會環境密切相關:壹方面,在中世紀早期,由於市場分散,市場價格主要是傳統價格,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另壹方面,由於國家之間沒有穩定的聯系,因此,收成不好或運輸中斷往往會促使商人提高價格。正是在那種情況下,當時的封建領主渴望教會制定各種商品的價格。因此,阿奎那繼承了亞裏士多德的“正當價格”概念,借用了奧古斯丁的“正當價格”壹詞,認為貴賣賤買是非正義的。但即使在這種情況下,阿奎那也考慮了供求對價格的影響,認為公平價格並不是壹個準確的點,而是由某種估計決定的,是根據不同的地點、時間、風險、運費、人工和材料成本決定的。同時,在封建等級制度下,價格的制定要考慮到各個階層的利益。只有人們的收入符合他們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才是公平的,否則就是貪欲之罪。當時制定了公平價格的標準:小生產者的商品價格按勞動消耗量計算,賣方不吃虧;對於商家銷售的商品,商業利潤視為價格附加費;封建王公在自己的市場上賣貨,按等級加不同的生活費。因此,Sumoto Shinichiro指出,最初的對等是由繼承和權威決定的。[4]但現代社會強調任何個人在交換中的社會地位都是平等的,都是平等的交換主體,所以地位高低不能有價格差異。進壹步說,現代經濟學強調市場經濟下的壹切生產都是在邊際貢獻等於邊際成本的地方生產的,所以產品分配的結果符合應有權利的公平與效率原則;同時,市場經濟下的交換都是在需求等於供給的地方,所以產品交換的結果符合帕累托的公平與效率原則。正因如此,在現代主流經濟學看來,市場經濟下的初次分配和自由交換的收入就是正義,市場原則等同於正義原則。問題是,真的是這樣嗎?事實上,現代主流經濟學承認,市場經濟下的分配和交換結果取決於供求關系,而供求關系本身又受到社會認知、文化價值觀、法律制度、經濟實力和社會地位等因素的影響。其中任何壹個因素的變化都會影響供求關系,進而影響分配或交換均衡。顯然,從這個角度看,市場經濟中的收入不是由貢獻或應得的常數決定的,而是由社會因素這個變量決定的;再者,如果法制不完備,市場機制不完善,那麽市場經濟下的收入就是不公正的。因此,實際收入從根本上是由特定的社會制度及其分配規則決定的,而不是由勞動貢獻或應得權利決定的。社會制度及其分配規則往往是社會力量博弈的產物,反映了社會中權力結構的對比,往往有利於權貴。第壹,市場體系中存在嚴重不平等的權力結構,市場交換機制主要由那些權力較大的集團制定;顯然,在現代市場經濟中,直接的、雙向的勞資談判所達到的收入分配平衡是不公平的,會產生遠有利於雇主的利益分配。[5]二者,壹個社會的權力結構越不均衡,收入分配的決策權越集中,實際收入分配越不平等;顯然,在現代企業中,高層管理者往往擁有與其貢獻不相稱的決策權,從而在收入分配中占據巨大優勢。收入差距的擴大在很大程度上其實反映了市場機制的不完善和法律制度的不公平。正因如此,要保證收入初次分配的公正性,就必須保證分配規則的合理性,而這要從改變社會力量的結構入手,特別是要加強弱勢群體的力量。當然,國企和私企的收入分配機制還是有區別的:私企收入分配的合理性主要取決於勞資雙方的實力對比,而國企收入分配的合理性也涉及到公眾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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