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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應該采用招投標?什麽情況下應該采用非招標采購?在ERP系統中,如何實現招標采購和非招標采購?

以下三種情況必須進行招標采購:1。大型基礎設施、公共事業和其他相關機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或者援助資金的項目。

非招標采購:根據《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壹)因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使用扶貧資金實施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宜招標的;(二)主要施工技術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專有技術;(三)通過招標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者可以依法自建項目;(四)購買人可以依法自建;(五)原中標人對在建工程增設的附屬小型工程或主體加層工程仍有承包能力,其他人承擔將影響施工或功能配套的要求;(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有益於公眾和公共安全的項目;在ERP系統中,采購管理中的詢價和談判功能比較單壹,大量與詢價和談判相關的管理能力在ERP系統中沒有得到體現。

招標采購是指采購人作為招標人,事先提出采購的條件和要求,邀請多家企業參加投標,然後采購人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標準,壹次性從中選定交易對象,並與提出最優惠條件的投標人簽訂協議的過程。整個過程要求公開、公平、擇優。招標采購是最常見的政府采購方式之壹。招標采購可分為競爭性采購和限制性招標采購。它們的基本做法幾乎相同,主要區別是招標範圍不同。壹種是向全社會公開招標,另壹種是在選定的供應商中招標。除此之外,其他原理都是壹樣的。壹個完整的競爭性招標采購過程包括供應商調查和選擇、投標、開標、評標、授標和授予合同。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下列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

《建設工程招標範圍和規模的標準規定》(原國家計委2000年第3號令)第七條提出了必須進行招標的標準。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範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符合下列標準之壹的,必須進行招標: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654.38+0萬元以上的;3 .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4.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1、2、3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非招標采購:非招標采購是指采用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以外的方式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方式。達到壹定金額以上的采購項目壹般需要招標,但在某些情況下,如緊急采購或采購來源單壹,招標並不是最經濟的,需要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

在ERP系統中,ERP通過詢價和報價實現招標采購和非招標采購,最終形成采購訂單。詢價單是企業發送給最初被選中提供報價的供應商的文件。該文件詳細列出了擬采購材料的名稱、數量、技術性能要求、到貨日期等信息。報價是供應商收到詢價後提供的材料供應價格、技術性能特征等信息。采購經理應對報價進行詳細的審查、比較和分析,並根據管理層的具體要求確定提供材料的供應商。最終的結果是采購訂單,這是ZRP系統的實現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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