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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會計職業道德與會計法律制度的聯系和區別。

1,會計職業道德與會計法制的關系

(1)它們在功能上是互補的。

依靠會計法律制度的強制功能,排除會計職業道德的教育功能,是不可能完全規範會計行為的,會計行為也不可能受到會計法律制度的規範。不需要或者不應該受到會計法律制度規範的行為,可以通過會計職業道德來實現。同樣,那些基本的會計行為也必須受到會計法律制度的規範。

(2)二者在內容上相互滲透,相互重疊。

會計法律制度包含會計職業道德的內容,同時,會計職業道德也包含會計法律制度的壹些規定。

(3)兩者在地位上相互轉化、相互吸收。

最初的會計職業道德規範是會計職業行為的基本要求,後來制定的會計法律制度吸收了這些基本要求,形成了會計法律制度。因此,會計法制是會計職業道德的最低要求。

(4)它們在實施過程中相互作用。

會計職業道德是會計法律制度正常運行的基礎,會計法律制度是促進會計職業道德形成和遵守的重要保障。

2、會計職業道德與會計法律制度的區別。

(1)性質不同。

會計法律制度具有很強的他律性;會計職業道德不具有強制性,具有很強的自律性。

(2)作用範圍不同

會計法律制度重在調整會計人員的外在行為,並使其結果合法化,具有很強的客觀性;會計職業道德不僅要求調整會計人員的外在行為,還要求調整會計人員的內在精神世界。

(3)不同的形式

會計法律制度是由國家立法部門或行政部門通過壹定的程序制定、頒布和修訂的,其表現形式是具體、明確、正式的成文法規;會計職業道德的表達既有明文規定,也有不成文的規範。

(4)保障機制不同

會計法律制度不僅是權利和義務的規定,而且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障;會計職業道德不僅要求國家法律,還要求會計人員自覺遵守。

擴展數據

會計職業道德有以下三個功能:

(1)引導功能

會計職業道德引導社會公眾和會計人員自願選擇有利於消除各種矛盾、調整相互關系的會計道德行為,避免矛盾擴大,緩解和解決現有矛盾,改善會計領域人與人、個人與單位、個人與國家的關系,促進會計人員保質保量及時協調完成會計工作。

(2)評價功能

會計職業道德使人們能夠通過社會輿論和個人心理活動,依據會計職業道德準則對會計人員的會計職業行為進行評價,並表明贊許或不贊許的態度。會計職業道德的評價功能可以使會計人員養成強烈的職業道德責任感,從道德上批判不當的會計行為,有助於調整會計職業行為,改進行業作風。

(3)教育功能

會計職業道德通過營造輿論、形成會計道德風尚、樹立會計職業道德榜樣,深刻影響和教育人們特別是會計人員的會計道德觀念和行為,培養會計道德習慣、鍛煉會計道德品質,促進會計人員人格升華、提高社會道德水平。

與其他會計法律制度相比,會計法具有以下特點:

(1)會計法只能由擁有國家立法權的全國人大制定,其他機關無權制定或修改。

(2)《會計法》規定了會計工作中重要的、基礎性的事項。

(3)會計法制定會計行政法規、會計規章、地方性會計法規和會計規範性文件的依據。

因此,我國《會計法》是會計法律體系中的最高法律規範,是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開展會計工作、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的基本依據,也是各級有關管理部門進行會計管理和監督的基本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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