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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律和經濟的兩個問題~謝謝!!把所有零件加起來!!

法律經濟學又稱“法律的經濟分析”和“法律與經濟學”。關於法律經濟學的研究,歷來有兩種觀點。壹種是人法視角,認為法經濟學就是用經濟學研究法律;另壹種視角是經濟學視角,認為法經濟學拓展了經濟學的研究對象,將法律制度等非市場問題納入經濟學研究的視角並加以解釋,而後者是目前的主流觀點。

法經濟學理論起源於美國,已經成為具有國際影響力的法學流派。根據這壹理論,所有的法律活動,包括所有的立法和司法以及整個法律體系,實際上都在發揮配置稀缺資源的作用,所以所有的法律活動都可以用經濟學的方法來分析和指導。

法律經濟學是運用相關的經濟學理論和方法,研究法律理論,分析各種法律現象的理論。因為是交叉學科,所以可以從法學的角度翻譯成“經濟分析法學”;從經濟學的角度,可以翻譯為“法律經濟學”;從其他學科的角度看,可以翻譯為“法與經濟學”或“法律與經濟學”。法經濟學因其獨特的研究方法正在成為壹個獨立的法學流派。它不僅涉及法律價值等法哲學意義上的法學理論問題,還涉及具體的法律問題和幾乎所有的部門法領域。

法經濟學理論的核心是,壹切法律活動,包括壹切立法、司法和整個法律體系,實際上都在發揮配置稀缺資源的作用。因此,壹切法律活動都應以資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為目標,即效率最大化。壹切法律活動都可以根據這壹結論用經濟學方法進行分析和指導。在西方國家,很多人曾經片面地認為,法學和法理學要解決的根本問題是公平或正義,而經濟學要解決的問題是利益,即如何有效利用資源,增加社會財富總量。經濟學本質上是實證科學,重在數據分析。法律是調整人與人之間關系的行為準則,很難對人的行為進行定量分析,所以過去人們很少用經濟學的理論和方法來分析法律制度。然而,自20世紀以來,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法律在經濟生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人們開始意識到法律與經濟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法律的經濟分析不僅是定性的,而且在可能的條件下是定量的,使人們更準確地了解各種行為之間經濟利益的差異,這將有助於改革法律制度,最終有效地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

[編輯本段]法經濟學研究的主要特點

具體來說,與傳統的法律研究相比,比較經濟學的研究主要有以下特點:

1.方法論個人主義法律經濟學建立在方法論個人主義的假設之上。方法論個人主義的核心思想是,社會理論的研究必須建立在對個體意圖和行為的研究之上,研究對象的基本單位是理性個體,並假定集體行為是個體選擇的結果。因此,從法理學的角度來看,法律經濟學本質上是壹種研究理性選擇行為模式的方法論個人主義法學,或者說是壹種基於人類理性全面發展的法律思潮。

因為方法論個人主義也是古典經濟學研究方法的重要基礎,在“邊際革命”興起後的新古典經濟學發展中被廣泛運用。因此,當法律經濟學以方法論個人主義假設為研究基礎時,就不可避免地借用了與這種方法論相壹致的經濟學基本概念和分析方法,如效用、效率、機會成本等概念,以及成本收益分析、均衡分析、邊際分析等分析方法。羅伯特·考特和托馬斯·尤倫在解釋使用微觀經濟理論的工具研究法律問題的原因時指出:“法律創造的規則對不同種類的行為都有隱性成本,因此這些規則的後果可以被分析為對這些隱性成本的回應。”據此,“我們認為,最大化、平衡和效率等經濟概念是解釋社會尤其是理性人對法律規則的反應的基本範疇。”

2.激勵分析激勵分析是現代經濟理論研究經濟主體行為的重要分析方法,特別適合研究和分析經濟主體的預期行為。在波斯納看來,傳統的英美法學研究主要側重於調查已經發生的事件和案例,這是壹種“說明方法”,而法律經濟學主要從事的是壹種“預先方法”。因此,必須註意分析法律制度的變化和相關因素所引起的預期行為刺激。“對於法律經濟學家來說,過去只是壹種‘沈沒’成本,他們將法律視為影響未來行為的激勵制度。”例如,在討論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合同條款的模糊性而產生的附帶風險(損失)的分配時,法經濟學應該確立壹個規則:將損失分配給能夠以最低成本承擔這種損失風險的壹方。其目的是告誡未來締約當事人的法院,他們將利用這壹規則來分配不履行合同的損失,從而利用這壹法院確立的規則來促使未來締約當事人設計損失風險分配明確的合同,促進經濟活動效率的提高。

3.規範研究和實證研究。規範研究和實證研究分別是經濟理論中規範經濟學和實證經濟學最基本的分析方法。規範經濟學研究的主要問題是“為什麽?”實證經濟學研究的主要問題是“它是什麽?”。在法律經濟學的規範性研究中,其最大的特點是在法律的經濟分析中確立和突出“效率”標準,即研究壹定社會制度下法律的制定和實施的“效率”。在壹些法律經濟學家看來,傳統法學研究所強調和重視公平正義,這類概念的含義往往是模糊的。同時,在很多情況下,經濟分析可以得出與法律分析相同的結論,因此正義等傳統法律概念可以被“經濟效率”所取代,甚至法律也可以轉化為經濟學。

從具體的效率標準來看,法經濟學在規範研究中使用的經濟效率標準不是“帕累托最優”,而是“卡爾多-希克斯補償原則”意義上的效率標準。按照這種效率標準,在社會資源配置過程中,如果那些從資源再分配過程中獲得利益的人,只要他們增加的利益足以補償(不要求實際補償)那些在資源再分配過程中遭受損失的人的利益,那麽這種資源配置就是有效率的。法律經濟學規範研究所確立的這壹經濟效率標準可以認為是支撐法律經濟學理論建構的最重要的“支柱”,也是法律經濟學實證分析的必要前提。

在法律經濟學的研究中,實證研究最適合於分析法律的效果,或者說實證經濟學的分析方法最適合於研究法律的“效果評價”,包括法律效果的定性研究和定量分析。法律經濟學利用實證研究來分析和預測各種可供選擇的法律制度安排的效果,以更好地解釋法律的實際效果與法律的預期效果是否壹致,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壹致。實證研究在法律經濟學中的應用不僅促進了法律經濟學研究的“模型化”和“精確化”,而且在法律中非常重要的法律分析問題——法律效果的研究方面也取得了很大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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