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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性質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民事權利和義務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擔。國際貿易中的代理業務是指以委托人為壹方,以獨立代理人為另壹方,代理人在約定的區域和期限內,以委托人的名義用資金從事指定貨物的購銷活動的貿易方式。代理商根據銷售商品的結果,收取傭金作為報酬。代理商和出口商之間存在委托代理關系。代理人——代表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人稱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代表民事法律行為並承擔法律後果的人,稱為被代理人。例如,甲接受乙的委托,以乙的名義與丙簽訂合同,乙與丙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可見,代理活動涉及三方當事人,是代理法律關系的整體,包含三個部分。壹是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基本法律關系,如委托合同;二是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稱為代理行為;第三,委托人和第三人承擔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即基於代理行為的某種法律關系。代理特征Web代理1。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間存在法律關系。雖然壹方代表另壹方或為另壹方的利益行事的情況很多,但只有當這種行為能夠影響到另壹方的法律地位時,即當另壹方通過壹方的活動對第三人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時,在法律上才稱之為代理。代理與社會義務或其他非法律義務無關。例如,丈夫可以送妻子去參加婚禮,並代表他向新婚夫婦表示祝賀。在這種情況下,代表人只是服務於壹個社會目的,而不是法律目的,所以代理法不適用於這個代表人。但這並不意味著雇傭代理人所達到的法律目的壹定是非常復雜的關系。例如,壹位母親讓她的兒子從送奶員那裏買牛奶,她的兒子是她的代理人。同樣,如果壹家公司要求其董事簽署合同,那麽董事就是代理人。考察壹種關系是否屬於代理關系,需要區分壹方是在為另壹方履行壹種社會義務,還是在執行或終止壹種法律行為並取得某種法律後果。如果是前者,就不是代理關系;如果是後者,就是代理關系。因此,某人是代理人的最重要標誌是其行為能夠改變被代理人的法律地位。2.代理是涉及委托人、代理人和第三人的三方關系。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的行為,意味著代理人不可能直接與被代理人或者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因為如果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那麽他們都是民事法律行為的當事人,不存在壹方代表另壹方的情況。代理人以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並以此約束被代理人的,直接違反了代理人的義務。因此,代理的壹個特點是它是壹種三方關系。第壹是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第二是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效力歸屬關系,第三是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代理當事人關系。3.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間是壹種信任關系。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或者為被代理人的利益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這就確定了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是壹種信托關系。在代理關系中,委托人處於被動承擔代理人法律行為後果的地位。因此,信托關系主要是針對代理人的,信托關系所延伸的信義也是代理人對委托人的重要義務。根據信義義務,代理人在代理關系存續期間,未經被代理人許可,不得代表被代理人的相對人或者為其利益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絕不從委托人與第三方的交易中謀取自己的利益;不能把自己或他人的利益放在與委托人利益競爭的位置上。綜上所述,信義義務表明,代理人不能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利益而損害委托人的利益。代理商和代理人這兩個術語經常在商業中使用。比如汽車經銷商,也可以稱為代理商,但這個稱謂並不意味著汽車制造商和買方通過經銷商的介入簽訂買賣合同。事實上,汽車經銷商首先從制造商那裏進貨,然後賣給買家。如果車有缺陷,買家只能根據買賣合同向經銷商尋求救濟。如果買方願意向廠家尋求救濟,只能追究廠家對缺陷的保修責任,或者對廠家過失造成的財產或人身損害提起侵權訴訟。同樣,“獨家代理協議”雖然賦予了代理商獨家銷售產品的權利,但並不是嚴格法律意義上的代理關系。代理的法律特征在民法理論上,代理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使其區別於其他類似的民事法律制度。(壹)代理行為是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民事法律行為,也就是說,通過被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可以在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產生、變更或消滅某種民事法律關系,如通過簽訂合同建立買賣關系,通過代被代理人履行債務消滅債權債務關系,這說明代理行為具有法律意義,也是基於意思表示。因此,代理行為不同於事務性的委托承接行為。整理資料、校對稿件、計算統計等行為。不能在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間產生民事法律關系,不屬於民法上的代理行為。(二)代理人壹般應當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代理活動。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在代理關系中,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從事法律行為,從而實施委托人所追求的民事法律後果。顯然,基於代理行為的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應該是被代理人,所以代理人壹般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代理行為。但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第四百零三條的規定,受托人在被代理人授予的權限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對被代理人也具有約束力。由此可見,我國立法不僅在原則上承認顯代理,而且在法定條件下也承認隱代理。代理——代理的類型壹般可分為三類: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根據授權的大小,國際貿易中采用的代理方式可分為:(1)獨家代理,是指在特定地區和特定時期內銷售指定商品的獨家權利,同時不允許銷售其他來源的類似商品。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對於在規定地區和規定期限內進行的任何貨物交易,無論是由代理人進行還是由委托人直接與其他商人進行,代理人均有權享有傭金。(二)總代理總代理(又稱傭金代理)是指在同壹地區、同壹時期內,委托人可以選擇多個客戶作為代理人,按照實際推銷商品的金額,或者按照協議約定的方式和比例支付傭金。在中國的出口業務中,有很多這樣的代理商。(3)總代理(General Agency)是委托方在特定區域和壹定期限內的授權代表。除了簽訂銷售合同、搬運貨物等經營活動外,還可以進行壹些非商業活動,也有權指定分代理,享有分代理的傭金。(4)法律代理1。法律代理的概念。法定代理是指根據法律直接產生的代理,而不是根據本人的意誌產生的代理。比如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4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2.法律代理權的行使。基於法律代理的特殊性,法律代理的行使具有以下特征:1)法律代理的範圍是壹般的。代理權的法律效力並非源於被代理人的委托行為,其代理權的範圍由法律直接規定。《民法通則》第六十四條規定:“法定代理人應當依照法律行使代理權。“2)法律代理權的行使直接受法律限制。在法定代理中,委托人壹般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對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活動進行監督和控制。因此,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活動只能直接受到法律規定的限制。3)法定代表人有責任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的行使本質上是法定代理人對委托人和社會的義務。3.法定代理的消滅。法律代理的產生和存在是獨立於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意誌的。(五)委托代理人1。委托代理的概念。委托代理是指基於委托人授權的代理人。委托人的授權是委托代理的前提,所以委托代理又稱為“意思代理”。2.委托的性質及其與基本法律關系的關系。授權行為是指委托人授權代理人的行為。壹般認為,授權是壹種單方法律行為,即只要被代理人表示出授權代理的意思,代理人就享有代理權。委托代理的範圍取決於被代理人的意誌,可以是壹個委托代理,也可以是多個委托代理,還可以是特殊委托代理,也可以是壹般委托代理,即授予被代理人實施與特定事項有關的各種民事法律行為的代理權限。委托書的範圍要明確。對於授權不明的代理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規定:“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代理協議(國際貿易)代理協議是明確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其內容主要包括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名稱和地址。代理貨物的名稱和規格等。指定代理區域。代理期限。代理商品的數量和金額。代理商品定價辦法。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代理的傭金率和支付方式。代理協議的有效期和終止條款。市場報告、廣告和商標保護。其他規定。在我國的進出口業務中,雖然習慣上使用代理,但在我國的實際業務中代理的運用並不完全符合壹些國家代理法的規定和商業慣例的解釋。因此,在簽訂代理協議時,壹定要註意壹些國家的相關法律和商業慣例,以及國際公認的關於代理人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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