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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看壹看。這是違章建築嗎?

違章建築100問

我院根據十年辦案經驗,將“涉嫌違法建設”歸納為八種情形。如果妳因為這八種情況而涉嫌違法建設,壹定要理清思路,認真對待,理清自己是否屬於違法建設。

第壹,房子是2008年之前建的。

2008年以前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具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權。首先,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權和完整的土地使用權證,或者有相應職能部門確定的房屋使用權,或者有鄉鎮企業壹次性買斷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或者有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的國有工業用地使用權,2008年以前首次新建或擴建的建築。

原因是我國城鄉規劃法是2008年6月5438+10月1實施的。城鄉土地上的建築物最終是否確定為違法建築,在《城鄉規劃法》中也有規定。2008年之前的《城市規劃法》也有壹些規定,但是現在《城市規劃法》已經廢止,所有案件都是以《城鄉規劃法》為依據,所以存在法律溯及力和適用的問題。在實際操作中,我提醒妳,如果妳的樓房屬於2008年以前,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權,妳要警惕妳的房子是否適用城鄉規劃法,是否符合當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屬於違法建築。根據上述情況,不能隨意認定違法建築。

第二,招商引資是由政府或具有建築合法性審批權限的職能部門批準的。

早期很多地方都進行招商,但是招商要分部門,分機關。比如有的村委會招商引資,但村委會沒有投資審批權,村委會的審批權僅限於宅基地。鄉鎮招商引資的確權範圍是農村集體土地,市縣是城鎮國有土地。當時他們招商,同意在土地上建房建廠。在司法實踐中,尤其是江浙地區,已經有了相關的司法判例——不應該隨便確認為違章建築。原因是當地建築合法性的審批權在區政府下面的規劃國土部門,而招商引資的行為是區政府做出的明文規定或紅頭文件,具有確定建築合法性的法律權限。既然是通過招商引資的行為約定建設的,就不能隨便認定為違法建設。

第三,1986土地管理法實施前的農村土地房屋建設不能認定為違法建設。

我國土地管理法於1986年6月25日實施,1982《村鎮建設用地管理條例》於土地管理法實施後廢止。村集體土地組織成員在農村土地上建房的,有權申請並取得宅基地。房子是在1986之前建造的,但建造房屋的行為是在1986年實施的土地管理法中首次規定的,所以這壹行為在法律上不能認定為違法建築,甚至不能認定為違法用地或違法占地。

第四,土地總體規劃調整前,房屋符合當時的土地利用規劃,按照當時的法律法規取得了相關證照。

如何確定這個概念?某地規劃為2016-2020,房屋建於2016之前,且符合五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能武斷認定為違法建築。主要是在調整農村集體土地時,依據的是《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土地規劃怎麽處理?不符合土地規劃怎麽處理?當時符合條件但現在不符合條件的農村土地,不能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只能采取沒收,不能限期拆除。

第五,按照城鄉規劃法已經取得壹定手續的,可以通過補辦手續的方式解決。

根據我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八條的相關規定,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選址意見書和前期土地相關手續,並能通過換證或完成壹定手續取得最終房屋建設許可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的,可以完全完成手續,不能任意擬定違法建築,應當給予其改正或限期改正的機會。這種情況在實踐中隨處可見。

第六,直接從政府手中買斷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

有的政府通過招拍掛的方式壹次性出讓原鄉鎮企業(包括部分老舊改造小區)留下的土地使用權,但出讓時地上建築物可能沒有相應的手續,不能隨意類比這種情況為違章建築。這種情況和無證的情況,關系到政府的信任利益。這個問題在總工會關於產權保護的意見中也有明確表述。因為當時政府是信得過的政府,買斷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即使沒有相關的土地證和房產證,也不能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築。

第七,有的地方有房產證或者土地證,就是有壹定的手續,但是證照不全,不能認定為違章建築。

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證,但是沒有房產證,或者沒有相關的建設工程規劃手續,不應該認定為違法建築。這裏和第壹個有區別。第壹個是2008年以前建的,相關手續齊全。我這裏說的是有壹定的房產和土地手續。早期(指1997 1998左右),有些地方在規劃使用這些土地和房產時,可能只有壹個手續,沒有其他手續。這種已經取得壹定手續,但證照不全的情況,可以續期。

八是農村承包農業生產的土地,或者無償開墾的荒山荒地或者用於基本農田生產建設的土地。

農村土地承包地是指村集體土地建設成員擁有完整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通過完整的流轉手續取得土地生產經營權後,承包集體土地進行農業生產經營,或者開墾荒山荒地,然後用於基本農田建設或者建房的情況,不能隨便認定為違法建設。

如果妳在現實生活中遇到以上八種情況,請不要放棄妳的訴訟權利。在訴訟中妳會發現,法律的適用、客觀事實的認定、歷史淵源、政府的信賴利益以及政府的某些違法行為等因素都可能導致對違法建築的法律重新認定,甚至某些具體行為可能動搖行政機關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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