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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水庫管理條例第壹章總則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水庫的管理和保護。

本省水庫按照水利水電工程類別和洪水標準分為大、中、小型水庫。小型水庫包括小型(1)和小型(2)水庫。水庫的管理、保護和開發利用遵循安全第壹、保護優先、統籌兼顧、合理利用的原則。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庫的管理和保護,加大財政投入,加強安全監督檢查,落實安全責任,確保水庫安全運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水庫的建設、維護、安全運行、開發利用和水資源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庫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政府機構是所轄水庫的主管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所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水庫的主管單位。水庫的主管單位負責水庫的運行管理和安全。水庫應當設立管理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兩個以上小(2)型水庫可以設立同壹個管理單位,但每個水庫應當配備專職管理人員。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修建的水庫(以下簡稱國有水庫)由所在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

電力、供水等單位自建的水庫(以下簡稱自建水庫),由建設單位負責建立管理單位。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的水庫(以下簡稱集體水庫),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建管理單位。

國有水庫和集體水庫跨行政區域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協商確定管理單位。國有水庫的運行管理、維護、基本人員經費、除險加固等經費,應當納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預算。水庫的收入應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自建水庫由建設單位安排運行管理、維護、基本人員經費、除險加固等經費。

集體水庫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安排運行管理、維護、基本人員費用、除險加固等經費。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確認並頒發登記證書的集體水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助。水庫建設應當符合經批準的流域或者區域綜合規劃,並依法辦理規劃許可、用地審批和環評審批等手續。

水庫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報送審批前,應當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水庫建設項目的審批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集體土地上投資修建水庫,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國有水庫在立項建設時,應當明確工程的管理體制和管理機構性質,確定運行管理、大修、折舊等資金來源。需要辦理事業單位組織事項的,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參與立項研究和論證。工程概算、預算應當包括必要的管護設施建設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工程管理範圍、征地補償、移民安置等費用。工程竣工驗收時,應將上述內容納入驗收範圍,並在竣工後向水庫管理單位移交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書在內的相關資料。

現有水庫管理設施不完善、工程(含管理範圍)未取得相應土地使用權的,由水庫主管單位完善相關管理設施並辦理土地使用權手續,所需資金由同級政府專項安排;已列入改建、擴建(含加固,下同)計劃的,應在改建、擴建中解決,所需資金納入項目建設資金計劃。

自建水庫和集體水庫參照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但自建水庫所需資金由建設單位籌集,集體水庫所需資金由水庫主管單位籌集。

水庫建設項目(含除險加固)的概算、預算執行和決算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水庫主管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對所轄水庫進行安全檢查、檢驗和評估,建立技術檔案,加強對水庫管理的指導和監督,組織水庫管理評估,促進水庫管理規範化。

水庫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做好水庫安全監測檢查、維護檢修、控制應用、資料匯編等工作,確保水庫安全運行。水庫的管理範圍是:

(1)大型水庫大壩及其末端80-100米,one hundred and fifty-壩趾外200米,中型水庫大壩及其末端50-80米,壩趾外100-one hundred and fifty米,小型(1)水庫大壩及其末端30-50米,壩趾外50-100米,小型(2)水庫大壩及其末端10-30米。

(二)庫區校核洪水位以下的水域、島嶼和區域;

(三)水庫溢洪道等工程設施的管理範圍,按照《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確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述規定,劃定水庫的具體管理範圍和必要的管理設施用地,確定水庫大壩的管理和保護範圍。

已建水庫的管理單位應當依法辦理水庫管理範圍和管理設施用地手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水庫權屬認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不得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水庫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壹)填海造地、蓄水、圍垸;

(二)興建賓館、飯店、酒店、度假村、療養院或者進行房地產開發;

(三)修建碼頭,在堤壩上鋪設電桿(管);

(四)在大壩上植樹、播種、修渠、放牧、堆放物料、晾曬糧草;

(五)在水庫水域炸魚、毒魚、電魚,向水庫水域排放汙水和廢棄物;

(六)擅自在水庫水域遊泳、玩耍、垂釣;

(七)其他降低水庫庫容、危及水庫安全和侵占、損壞水庫工程設施的活動。

在水庫大壩管理和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爆破、打井、采砂(含取土采石,下同)、采礦和挖掘等危害水庫安全的活動。

在進水流道、出水流門和過水流道內,不得設置阻水物。應對儲層進行登記。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水庫登記的統壹管理。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庫的登記工作;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直接管理的中型水庫和小型水庫的登記,並對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小型水庫登記結果進行復核;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大型水庫的登記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確認登記結果,頒發登記證書,並向社會公告。

水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水庫需要改變隸屬關系的,大中型水庫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小型水庫由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已登記的水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水庫管理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壹)擴建、改建的完成情況;

(二)經批準晉升或者降級的;

(3)隸屬關系發生變化。水庫大壩實行定期安全鑒定制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對水庫大壩進行安全鑒定:

(a)在新的和加固的水庫正式蓄水之前;

(二)水庫正常運行,距前次安全鑒定大中型水庫已達六年,小型水庫已達八年;

(三)水庫擴建、改建工程開工前;

(四)水庫遭遇特大洪水、強震等毀滅性自然災害,或者重大工程事故及其他危及大壩安全的事件後三個月內。水庫主管單位負責組織所轄水庫大壩的安全鑒定,並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檢測、分析和評估後,作出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報告。

對城市(含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和重要基礎設施安全有影響的大型水庫和中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報告,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他中型水庫和小型(1)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報告由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小(2)型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報告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除險加固等措施,確保水庫安全運行。水庫規模和庫容縮小或者功能萎縮,達不到防洪設計標準,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恢復原分類在技術上不可行或者經濟上不合理,以及其他因素使其無法按原分類使用的,應當降為分類運行。

水庫功能效益基本喪失或被其他工程替代,庫容基本滿,險情嚴重且加固在技術上不可行或經濟上不合理,以及其他因素導致水庫無法使用的,應當報廢。水庫報廢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善後工作。

水庫應當經過科學論證,並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水庫減量報廢的組織實施由水庫主管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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