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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強制員工加班會有什麽懲罰?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可以舉報公司強迫員工勞動罪,要求司法處理。處罰如下:

工資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補休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300%的工資。

4.如果不想加班,建議先和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可以直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第43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工人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承擔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付加班費。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條例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擴展數據:

強迫雇員工作罪:

強迫職工勞動罪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勞動自由權;客觀上違反了勞動管理法規,通過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他人勞動。具體來說,行為人將勞動者的人身自由控制在壹定範圍或壹定限度內。比如把工人關在車間或工廠的院子裏,不允許去其他地方活動,派人嚴格監管,限制工人的人身自由。

同時,增加勞動者的勞動強度,強迫其超體力勞動;延長工作時間,強迫他們工作等。本罪的行為人是用人單位的直接責任人,是直接故意犯罪。

侵犯的客體是勞動者的人身自由和休息休假權。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關系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基礎。

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勞動合同中確立的社會關系,雙方地位平等。強迫員工勞動的行為侵犯了員工的人身自由權和休息休假權。侵權的對象包括與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

客觀上講,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律法規,通過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勞動者勞動,屬於嚴重行為。這裏的違反勞動管理法規是指違反我國勞動法及其相應的法律法規。在確定客觀方面時,有三點需要註意:

壹是必須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表現出來,這是本罪的前提條件;二是強迫勞動,其表現形式有:毆打強迫勞動、沒收存款和集資強迫勞動、強迫超體力勞動、強迫長時間勞動、無報酬或少報酬強迫勞動等。第三,情節必須嚴重,這是罪與非罪的界限之壹。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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