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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環境法的概念

環境保護法

論稱謂

簡介

生產和發展

系統

內容

特性

目錄

1匯總

2基本信息

3關於稱謂

4導言

5產品開發

6系統

7內容

8個特征

9中國

10實施

11國際問題

12日本

13書籍

環境法第六版

環境法第四版

環境法是指關於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其中,自然資源法主要是指關於合理規劃、開發、利用、管理和保護自然資源的法律;環境保護法是保護環境,防止汙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環境法是保障中國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法律部門。

《環境保護法》規定了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團體和公民在環境保護中的行為規範和違法責任,內容非常廣泛。

基本信息

中文名

環境保護法

受限對象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

受保護對象

國家管轄範圍內人民的生活環境

建立時間

1979

論稱謂

關於環境法的稱謂,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稱謂,甚至同壹個國家在不同時期也有不同的稱謂。

在美國,常被稱為“環境立法”或“環境法”,這是其寬泛的稱謂;其狹義的名稱是“環境保護法”或“環境政策法”。前西德壹般稱為“幹擾保護法”(Immission Schutzgesetz);前東德通常稱為“土地整理法”。大多數西歐國家稱為“汙染控制法”;前蘇聯和東歐壹些國家壹般稱為“自然保護法”,內容包括環境保護、歷史遺跡和自然資源的保護。在日本,它曾被稱為“公害法”。

在中國,它被稱為“環境保護法”。

環境法的內容主要包括汙染防治和對自然環境和資源的保護,而《汙染防治法》的標題容易被理解為僅限於環境汙染的防治,而未能概括環境法的全部內容。為此,采用這壹名稱的國家稱之為“環境法”,同時保留過去的名稱。

此外,環境法的任務不僅限於保護環境,還包括改善環境質量。而我國《環境保護法》的標題只有“保護”沒有“改善”,未能全面概括環境法的任務。因此,它傾向於使用“環境法”的名稱。

關於環境法概念的想法比環境法的名稱還多,尚未形成壹致認可的環境法概念。

我國法學界普遍公認“環境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以國家強制力實施的關於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簡介

環境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並強制執行的關於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法規的總稱。環境法的保護對象是壹個國家管轄範圍內的人們的生活環境,主要是自然環境,包括土地、大氣、水、森林、草原、礦藏、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自然古跡、風景名勝和各種自然景觀,也包括人們通過勞動創造的生活環境,即人造環境,如運河、水庫、人造樹木、名勝古跡、城市和其他聚落。環境法的功能是通過調整人們(包括組織)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與環境保護和改善有關的各種社會關系,協調社會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將人類活動的汙染和損害限制在最低限度,維護生態平衡,實現人類社會與自然的協調發展。環境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與自然資源的保護、合理開發和利用有關的各種社會關系;壹是有關工業廢氣、廢水、固體廢物、放射性物質、惡臭物質、有毒化學品、生活垃圾等有害物質和廢棄物對環境汙染的防治,以及有關噪聲、振動、電磁輻射、地面沈降等公害防治的各種社會關系。

生產和發展

人類社會早期的環境問題主要是農業生產活動對自然環境的破壞。古代文明國家已經有了保護自然環境的法律法規。如我國《秦律·田律》規定:“春、二月,不敢伐材林木及雍(回水)堤水。不要嶽夏,晚上不敢化草為塵,拿生舔,鯿魚(蛋),不要...毒魚毒龜,不理。”(睡虎地文物出版社秦墓竹簡,第26頁,1978版)。這意味著,在春天,妳不允許砍伐山上的樹木,堵塞水道。禁止燒草作肥料,禁止采集新發芽的植物,禁止捕捉幼小的動物、蛋和幼鳥,禁止毒死魚和龜,禁止設置陷阱,直到夏天。工業革命後,隨著工業的發展,出現了大規模的工業汙染。19世紀中葉以來,壹些資本主義國家制定了防治汙染的法規。比如英國的制堿工業法(1863)、河流汙染防治法(1876)、公共衛生(食品)法(1907)、公共衛生(消煙)法(1907)。美國港口管理法(1888)、河流與港口法(1910)、油汙控制法(1924);法國1917 17 2月17關於大氣和水的法律,48 ~ 400關於空氣汙染的法律,5月4日1937關於水的法律和65438+關於放射性物質的法律。日本的礦業法、河流法(1896)、農藥取締法(1948)等。另壹方面,制定了保護自然的法律法規,如法國、奧地利、俄羅斯在19世紀就有比較完備的森林保護法律法規。

環境法的快速發展始於20世紀五六十年代。此時,環境汙染、自然資源和生態平衡的破壞日益嚴重,甚至成為災難性的公害,迫使各國政府重視並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包括制定壹系列環境保護法規。環境法很快從傳統的法律部門中分離出來,發展成為壹個獨立的、內容廣泛的新的法律部門。

系統

在許多工業發達、法律體系較為完備的國家,環境法已經形成了較為完備的體系,成為整個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環境法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憲法關於保護環境和防治汙染的規定。許多國家在憲法中規定環境保護是國家和社會環境保護活動的最高標準和法律依據。②綜合性環境保護法,或稱環境政策法,如中國1979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羅馬尼亞環境保護法》、《日本公共汙染對策基本法》、《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保加利亞自然保護法》、《瑞典環境保護法》。這類法律是壹個國家在環境保護方面的基本法,壹般規定環境保護的範圍和對象、方針、政策、基本原則、重要的預防措施和對策、組織結構等重大問題。(三)保護自然環境的法律法規,包括保護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海洋、大氣、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名勝古跡、國家公園等的法律法規。(四)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法規,包括防治大氣汙染和水汙染、噪聲和振動、地面沈降、惡臭和熱汙染、廢物處理、農藥和其他有害化學品的控制和管理、放射性物質和電磁輻射危害防護的法律法規。⑤各種環境質量標準和汙染物排放標準,如水質標準、空氣質量標準、汙染物排放標準以及與之相關的各種操作規程。⑥環境管理機構的設置、環境危害的法律責任、環境糾紛的處理及其程序等法律法規。⑦行政法、刑法、民法、經濟法、勞動法中關於環境保護的規定。此外,壹些資本主義國家也有相關先例。

內容

①憲法或綜合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保護環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是壹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團體和公民的責任,要求各級政府、單位和個人壹致行動,實現環境保護的目標。正如《希臘憲法》所規定的,國家有義務保護自然和文化環境。德國民主和中國憲法規定,為了公民的福利,國家和社會應盡力保護自然,主管部門應保持水和空氣的清潔,保持國家的動物、植物和美麗的風景,這也是每個公民的責任。

(2)對環境保護實行計劃管理,將環境保護納入社會經濟發展計劃。蘇聯和東歐國家已將環境保護列為國家社會經濟發展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西方國家也非常重視環境保護規劃。日本《公害對策基本法》規定,政府在制定和實施城市開發、工廠建設等區域發展計劃時,應考慮防治公害的需要,國家和地方政府應努力采取必要措施,認真實施公害防治計劃。

③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這壹制度要求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在進行對環境質量有重大影響的活動時,事先對周圍的自然和社會條件進行調查研究,向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說明擬進行的活動對環境可能或不可避免的影響,提出防治措施和最佳方案,由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許可證。

④落實汙染者付費原則。這壹原則包括:汙染者應負責控制自己的汙染源或承擔汙染控制的費用;汙染造成損害時,要賠償受害人的損失,承擔消除汙染後果的費用。排汙收費制度和壹些與排汙有關的稅收制度是落實汙染者付費原則的具體措施。

⑤國家對汙染治理、環境保護和環境科學研究等活動給予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比如,根據日本法律,政府采取必要的財政和稅收政策,鼓勵企業建設和完善公害預防設施,對中小企業給予特殊照顧;免征環保設備房產稅;為遷出人口稠密地區而購買土地和建造房屋免稅。

⑥對危害環境的違法行為追究行政、民事和刑事責任。而且,對這些責任的追究也越來越多。例如,在損害賠償方面,因排放對環境和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造成生命或者健康、財產損害的,排放者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並賠償損失(見公害損害賠償)。在刑事責任方面,是擴大責任範圍,加大處罰力度(包括增加罰金數額,增加有期徒刑期限)。根據德意誌聯邦共和國的相關法律,危害環境罪可處以10年監禁。就舉證責任的規定而言,對原告比對被告更有利。

⑦建立健全環境管理機構。許多國家規定由中央政府負責全國的環境保護工作,進行全面領導,並建立專門的政府機構進行環境管理。比如美國有環保局,日本有環境部,挪威有環保部,英國和新加坡有環境部,匈牙利有國家環境和自然保護局。蘇聯、科特迪瓦等國規定環境管理由各主管部門分別進行。所有國家都強調地方政府應該負責這壹地區的環境保護,並設立專門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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