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我們都能看到全國各地的中小學裏,總是有學生因為各種原因受傷。孩子是父母的驕傲,是國家的未來。學生的傷害責任問題自然會引起社會的關註和討論。今天我就從法律的角度來分析壹下學生傷害學校責任的相關問題。
壹、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原則
1,法律的明確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適用過錯推定原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適用於因第三人的行為而受到損害的學生。
《民法典》第1199條(2021、1起施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2.公平原則能否適用?
公平原則能否適用於學生傷害事故責任,在實踐中存在爭議。《上海市中小學校傷害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確定學生傷害事故的賠償責任,應當適用公平原則。《條例》第13條規定:“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當事人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公平責任的原則,適當分擔經濟損失。”也就是說,壹般情況下,上海某學校有學生受傷。即使學校沒有責任,只要打官司,法院可能會根據公平原則讓學校承擔適當的經濟資助。當然,前提是學生和監護人都沒有過錯,才能適用公平原則。
二、如何確定學校是否有責任?
從以上原則可以看出,在確定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時,學校是否有過錯是非常重要的。認定學校過錯的標準是是否盡到教育法規定的教育、管理、保護等必要的註意義務。違反這種註意義務是壹種過失。在學生傷害事故中認定學校的過錯,應當註意以下三個方面:
1.學校對學生有照顧義務嗎?
沒有義務,沒有過錯。這種註意義務既包括基於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法定註意義務,也包括基於有關部門頒布的教育教學管理規定和操作規程的壹般註意義務,以及學校與學生家長在簽訂合同時約定的註意義務。
2.學校對學生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是否盡到合理謹慎的註意義務?
需要指出的是,註意要求的標準和範圍因環境和對象的不同而不同。比如小學老師比高中老師更關註小學生的人身健康安全,因為小學生的認知能力和風險防範能力低,人身傷害的概率高。
3.學校對學生的人身健康和安全能否盡到合理審慎的註意義務?
如果學校沒有預見能力,就無法盡到相應的註意義務,采取合理的行動避免損害結果,所以不存在主觀過錯。
第三,第三人的侵權責任。
1,法律條文
《民法典》第1201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的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主張賠償。
2、校外人員的身份證明
校外人員是指學校的教師、學生和其他工作人員以外的人。至於在校學生,即使是侵權人,也是學校安全保障義務的對象,也是學校學習生活的壹員,不應該歸為校外人員。比如這些侵權行為的主體,比如社會人員進入學校傷害學生,或者校外的車輛傷害學生,都屬於校外的人。
判斷學校是否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標準,在於學校是否盡到了保護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合理註意義務。所謂保護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合理註意義務,是指學校在組織未成年學生參加教學或者與教學有關的活動時,對明顯的、可能發生的或者可能發生的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事件應當註意的事項,以及為保護未成年學生人身安全應當采取的正常有效的預防措施。
學校有保護未成年人安全的責任,但學校的這個責任不是無限延伸的。超出學校管轄範圍的學生傷害,學校不承擔責任。防止學生受傷,要從源頭抓起,從思想上引起孩子的重視,防患於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