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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車後離開現場算不算逃逸?

如果妳在交通事故後離開現場,將被認為是逃逸。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定性標準中存在法定情形,即事故當事人自認為無責任而離開現場、報案後未履行現場等待處理義務、離開事故現場後棄車返回等等。

第壹,發生車禍後,車主在下列情況下離開不屬於逃逸:

1.業主在與受害人達成協議後離開。如果事故發生後,雙方對事故事實沒有爭議,車主在雙方協商達成壹致並留下真實姓名和聯系方式後離開,即使對方反悔報案,車主也不會逃逸。

2.主人離開去救受傷的人。車禍發生後,如果車主及時駕車駛離現場搶救傷者,表明車輛和傷者位置並及時報案,不認定為逃逸。

3.主人離開是為了籌集醫藥費。車禍發生後,如果傷者因籌集傷者醫療費用需要暫時離開醫院,並在征得傷者或其家屬同意的情況下留下自己的真實信息,並在約定時間內返回的,離開的行為不認定為逃逸。

4.如果車主不知道或者無法發現發生了車禍,然後駕車逃離現場,有證據證明不屬於肇事逃逸。按照規定,行為人需要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否則不屬於逃逸。

5.車禍發生後,車主因受傷需要去醫院治療而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不屬於逃逸。

如果車禍車主是因為可能的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交通事故現場,並及時報案,有證據證明的話,不壹定是肇事逃逸。

6.小事故逃逸者負全責;不構成犯罪的,按規定處以200至2000元罰款,也可並處拘留15日。

2.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的八種情形: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者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無責任,駕車逃離事故現場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涉嫌醉駕、無證駕駛,報案後未履行現場等候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至醫院,但未報案,無故離開醫院;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至醫院,但為傷者或其家屬留下虛假姓名、地址、聯系方式後離開醫院;交通事故當事人在調查期間逃逸的;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不承認發生過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當知道發生過交通事故的;協商不成或者協商不成支付的賠償金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真實信息且有證據證明強行離開現場的。

行為人違法駕駛,造成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發生嚴重交通事故。此時行為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同時行為人駕車逃逸,逃避法律追究,但逃逸未造成嚴重後果。對行為人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未造成嚴重後果的逃逸壹般包括以下三種: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受害人得到他人及時救助,因而未造成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雖然在逃逸過程中發生了被害人死亡,但逃逸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造成了事故,並嚴重撞擊了另壹人,但不具有導致其死亡的現實危險。

四、交通肇事案件認定自首應認定如下:

事故發生後,積極搶救傷者和財產並報警或委托他人報警,然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這是典型的投降。這個案子就是有這個情節的自首。

但事故發生後,雖積極搶救傷者和財產並報警或委托他人報警,但因害怕承擔責任而逃逸,被逮捕,不能認定為自首。因為在這種情況下,肇事者的主觀心理狀態發生了變化,不願意承擔罪責,逃避法律制裁。客觀行為也印證了他們的主觀心態。

行為人報警或委托他人報警,但未搶救傷者和財產。這種情況也應認定為自首,因為無論行為人當時的主觀心理狀態如何,他的行為確實將自己置於公安機關的控制之下。只要他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就應該認定他符合自首條件。

行為人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但未報警或者委托他人報警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果行為人因忙於搶救傷者和財產而報警,並未逃逸,後被公安機關訊問處理,應認定為自首,因為行為人主觀上並未達到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只是沒有時間和機會報警。從報警和救援的邏輯關系來看,救助傷者應該是第壹位的。交通事故發生後,急需救助傷者,但報警自首也無妨。這時候救援要優於報警。如果硬性強調肇事者要報警自首,必然是對法律規定的教條式理解。

事故發生後未報警或者委托他人報警,但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確實準備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後又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五、交通肇事逃逸與肇事逃逸的壹些區別:

主要看這類交通違法行為人是否有合理的理由逃離現場,事後是否主動投案自首。區別很大。要看是否存在逃避責任的主觀目的,其主觀目的是從客觀線界定的。逃逸,其主觀目的是逃避事故責任,離開現場。負全責。逃逸了,主觀上並沒有想逃避事故責任,只是因為其他原因離開了現場。比如他因為害怕被打而離開現場,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六、特別重大交通事故分類標準:

發生單方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交通事故發生後,壹方故意逃逸的,逃逸方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在交通警察指揮或者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或者路段發生交通事故,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揮或者交通信號燈通行的壹方,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有證據證明當事人有超速、醉酒駕駛、違反交通標誌駕駛、無證駕駛、駕駛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車輛上道路行駛等影響交通安全的其他違法行為的,按照其行為對交通事故所施加的作用力承擔相應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七十四條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復核,並作出復核結論:

(壹)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否符合規定。

審查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形式,但在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現場聽取意見。

處理復議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於兩人。

第七十五條復核期間,申請人申請取消復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受理復核申請後,當事人就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受理復核申請的情況告知相關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受理復查申請後,決定批準逮捕交通肇事嫌疑人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受理當事人復查申請的有關情況告知相關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當事人的責任。

第九十二條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由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勘查之日起10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自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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