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客體。離開了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活動就失去了意義,其權利義務也就失去了目標。
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經濟法律關系的本質和核心,是聯系主體和客體的橋梁,直接反映了法律關系主體的要求和利益。只是主體和客體沒有通過權利和義務相互聯系,不可能形成法律關系。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有其特殊性,除了壹般的權利義務外,還包括經濟法律關系的權力。
因此,經濟法律關系的三要素是密切相關、不可分割的有機組成部分。如果去掉其中任何壹個,就不構成經濟法律關系,如果改變其中任何壹個,就不再是原來的經濟法律關系。【編輯本段】經濟法律關系與經濟關系經濟法律關系應當不同於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
首先,經濟法律關系是經濟法調整具體經濟關系後確認的權利義務關系,經濟關系是客觀存在的物質利益關系。前者屬於上層建築的範疇;後者屬於經濟基礎的範疇。
其次,經濟法律關系要有法律保障,經濟關系要受客觀經濟規律支配。
最後,經濟法律關系的存在以經濟法的存在為基礎;經濟關系的存在不以法律的存在為基礎,而是客觀存在的。【編輯本段】經濟法律關系的特征作為眾多法律關系中的壹種,經濟法律關系除了具有法律關系的壹般特征外,還有其自身的特點。
1.經濟法律關系是經濟管理關系和經濟合作關系相統壹的法律關系。經濟法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和經濟合作關系雖有區別,但它們是有機統壹的,是社會經濟關系中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
2.經濟法律關系是以經濟權利和義務為基礎的。任何法律關系都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某種權利和義務。經濟法律關系中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是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否則就不是經濟法律關系。這種經濟權利和義務直接反映了當事人之間的經濟利益,體現了經濟。
3.經濟和法律關系應采用書面形式,但法律允許的口頭形式除外。經濟法律關系的產生和變化壹般以法律書面形式表現出來,以反映經濟法律關系的穩定性和嚴肅性,並作為今後處理可能發生的糾紛的依據。【編輯本段】經濟法律關系的保護在整個國家經濟生活中,經濟法對經濟法律關系的保護可以體現為監督經濟法律關系的參與者正確行使權利(權力)和有效履行義務,也可以通過嚴格執法來保護權利主體的合法權益。為了加強對經濟法律關系的保護,國家在法律規範中規定了對經濟法律關系的監督和保護,也規定了各種保護方式。
壹、經濟法律關系監督保護機構1。國家經濟領導機關和其他職能部門。
國家經濟領導機關有權對全國或者它所屬的經濟部門和組織進行經濟監督,對違反國家計劃,破壞經濟建設的單位,有權依法處理,有權責令改正或者給予其他必要的行政處分。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規範市場競爭、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良好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
2.審計機構
中國憲法規定,國家設立審計機關,監督各級國家財政。審計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審計監督權,對國家財政實行審計監督。審計監督的目的是維護國家財經秩序,促進廉政建設,促進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的提高。
3.其他職能部門的經濟監督。
其他職能部門,主要是統計、會計、財稅、銀行、物價等部門也對國家經濟管理或社會經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這種經濟監督在法律上是強制性的。
4.仲裁機構
雙方發生經濟糾紛時,壹般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有關部門進行仲裁。
5.經濟司法機構
人民法院通過行使審判權保護經濟法主體的合法權益。
二、保護經濟法律關系的方法1。經濟制裁。常用的有賠償經濟損失、交付違約金等。
2.經濟和行政制裁。指行為人尚未構成犯罪,由國家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的經濟。
定性行政處分。
3.經濟刑事制裁。指法院對違反經濟刑法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經濟犯罪分子所實施的刑事制裁。【編輯本段】經濟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終止包括三個條件:經濟法規,即經濟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終止的法律依據;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即經濟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經濟法律事實,即法律法規規定的具體行為或事件。
經濟法律事實是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後果的,即經濟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終止。可以分為行為和事件兩類。
行為是指人們能夠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終止的有意識的活動。包括國家經濟管理機關的管理行為;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司法行為;社會組織和其他經濟法主體的經濟行為;其他能夠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終止的行為。
事件是能夠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終止的客觀現象,經濟法主體的主觀意誌無法控制。包括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也就是法律上的不可抗力。
經濟法律關系的產生是指特定經濟法律事實的產生,使特定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之間產生特定的權利和義務。包括行為和事件。
其中,行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主體資格合法;對象合法;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符合法律規範的要求;其他條件(審批、公證、驗證)。
經濟法律關系的變更是指因某些經濟法律事實的出現而發生的已經生效的經濟法律關系要素的變化。
變更原則:經濟法律關系的變更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國家計劃;雙方協商建立的經濟法律關系,只有在雙方協商壹致後才能變更,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變更;經國家機關批準建立的經濟法律關系,雖經雙方協商達成,但須經原批準機關認可或批準後方可變更;法律禁止改變的經濟法律關系,不得改變。
經濟法律關系的終止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因壹定的法律事實而終止。比如在購銷合同中,當錢貨清了,經濟法律關系就終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