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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供應鏈金融的發展方向及其啟示

日本供應鏈金融的發展方向及其啟示

近年來,受電子化趨勢的影響,日本的供應鏈金融逐漸從紙質票據轉變為動產擔保融資,管理應收債權、存貨、應收賬款的電子記錄。那麽,下面是日本供應鏈金融的詳細發展方向以及對大家的啟示。歡迎閱讀瀏覽。

壹,日本供應鏈金融的發展路徑

日本的企業間結算經歷了壹個漫長的發展過程,在此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供應鏈金融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階段。

第壹階段是商業票據作為企業間結算手段的普及。隨後,支付票據成為買方企業籌集營運資金的壹種手段;票據貼現已成為賣方企業廣泛使用的融資方式。在日本,商業票據不僅用於結算,也是中小企業籌集營運資金的有效手段,其機制設計體現了日本供應鏈金融的獨特性。20世紀70年代中期,商業票據在日本供應鏈金融中的比重呈下降趨勢,相反,應收債權的比重卻在上升。

第二階段是從票據交易到打包保理。隨著金融信息技術的發展,銀行匯款和轉賬等電子結算方式在日本企業間結算中的使用已經超過了票據。由此,日本供應鏈金融的發展也從票據交易轉向了壹種機制(包保理等)。)利用應付賬款和應收賬款幫助賣家籌集資金。

第三階段是完善供應鏈金融的基礎設施建設。新機制的推廣需要完善法律法規,因此日本制定並實施了《動產與債權轉讓對抗條件相關的民法特例法》、《債權電子記錄法》等相關法律,並建立了登記備案制度。據此,日本成立了以各大銀行為首的電子債權機構,提供供應鏈金融服務,同時日本銀行業協會通過提供平臺和服務,完善相關基礎設施建設。

近年來,受電子化趨勢的影響,日本的供應鏈金融逐漸從紙質票據轉變為以資產為基礎的借貸(ABL),管理債權、存貨和應收賬款的電子記錄。

二,供應鏈金融的基礎設施建設

完善商業票據交易機制。日本商業報紙在哪裏?票-付-收?其形式類似於我國企業承兌商業票據,但日本商業票據通常不接受第三方的承兌和擔保,僅依靠出票人的‘信用簽發’。日本在《票據法》、《支票法》、《民事訴訟法》中對商業票據都有專門的規定,使其成為獨立於商業交易的、結算信用較高的支付方式。日本票據交易機制的特點可以概括如下。

自動贖回系統。通常情況下,截至票據結算日次日上午9: 30,如無拒付或異議,票據可自動兌現。拒付罰款制度。付款人因資金不足不能在期限內結清賬戶的,該票據將作為“拒付票據”通知各金融機構。如果付款人在半年內兩次拒絕付款,他與所有金融機構的交易(包括簽發票據和活期存款交易等。)將被停止,並要求他立即返還在融資期限內從所有金融機構獲得的所有利益。企業受到停牌處罰的,視為“事實破產”。異議上訴和訴訟制度。當由於票據支付合同引起的爭議而拒絕結算時,付款人必須在票據交換所持有與票據金額相等的異議上訴保證金。如果在審理過程中產生糾紛,根據日本票據法(票據為有價證券,切斷了人為抗辯,承認受讓人善意取得等。),法院可以通過票據訴訟制度進行快速審理,因為爭議和證據有限,可以設定審理時限。

立法保護賣方中小企業。除了完善交易機制,為了促進商業票據在供應鏈金融領域的廣泛應用,日本還制定了保護賣方中小企業的分包法。通常情況下,買方(外包企業)是強勢的,而規模相對較小的賣方(承包企業)則不得不接受其不正當的要求。為此,《分包法》規定了大型買家在商業交易、支付和結算方面的義務和禁令,並設立了壹個獨立性很強的公平交易委員會監督執行。在這種機制下,簽訂商業合同時,排除了買方自行或事後操作交易條件的可能性。同時,在設定結算和支付條件時,增加了保護弱勢締約企業的內容,通過降低結算的不確定性來提高票據和應收賬款的可靠性,從而支持日本供應鏈金融體系的穩定運行。

完善債權電子記錄制度。近年來,日本的供應鏈金融逐漸從紙質票據向電子化管理債權、存貨和應收賬款的動產擔保融資(ABL)轉變。但應收債權存在雙重轉讓的風險,人為抗辯未被切斷,無法像票據壹樣通過背書進行流通。為此,日本在2008年制定實施了《債權電子記錄法》,使得債權電子記錄切斷了商業票據壹樣的人為抗辯,認可善意取得(即使轉讓人是權利人,所有受讓人也受到保護)。同時,由於債權電子記錄是壹次性登記,也避免了二次轉讓的風險。日本通過制度建設推動了債權電子記錄的使用,但普及程度還沒有達到票據的水平,未來還需要進壹步發展。

完善動產和債權轉讓的相關法律法規。在過去,第三人對債權轉讓的異議是以有明確日期的憑證的形式告知債務人(買受人)或債務人的承諾。但從債權人(賣方)的角度來看,如果債權用於轉讓抵押的信息被債務人知道,會讓債務人懷疑自己公司的資金周轉或信用有問題,從而影響後續的交易。為此,日本通過立法規定債權轉讓登記也是對抗第三人的條件。此外,通過集體債權轉移登記的制度化,規定未來債權也可以成為轉移登記的標的。同時,日本還將動產轉移登記作為第三人對抗條件納入其法律法規,集體動產轉移登記的制度化使隨時變動的存貨成為轉移抵押的對象。

允許設立民間債權回收公司。原來日本的律師法規定律師或律師事務所不能從事債權追償業務。但是,為了推動不良債權的處理,日本制定並實施了《債權管理與回收產業特別處理法》(服務商法),作為《律師法》的特例,允許設立經法務大臣許可的民間債權回收管理公司,從事特定貨幣債權(包括金融機構或非銀行機構持有的債權、與證券化和流動性有關的債權、與法定破產程序有關的債權、信用擔保協會的債權等)的管理和回收。).

推進征信體系建設。在日本征信體系建設的過程中,小型征信公司被逐步整合和淘汰。帝國數據銀行(TDB)和東京工商會(TSR)是兩大信用報告公司。由於征信公司的信用較好,調查人員的來訪被視為受潛在客戶或相關金融機構的委托進行調查,企業往往會主動披露信息,使得納入的財務數據主體更加充實。大型征信機構通過長期、腳踏實地的調查,積累了龐大的企業數據(包括票據退票、違約、破產等與企業結算相關的信息),金融機構通過購買這些數據,可以分析詳細的財務信息、行業趨勢和違約風險。

三,日本供應鏈金融對中國的啟示

日本的發展道路和相對完善的基礎設施建設,對我國改善供應鏈金融整體生態環境,進壹步推動供應鏈金融發展具有以下借鑒意義。

促進到期付款的商業慣例。目前,結算的不確定性是阻礙我國供應鏈金融發展的首要問題。因此,有必要在中國推廣票據到期付款和應收賬款債權的商業慣例。具體來說,可以嘗試以電子票據平臺為基礎設施,鼓勵企業在平臺內融資,從而促進嚴格遵守支付期限的習慣。針對延遲付款的情況,可以嘗試在現行票據法下,在特定區域的電子票據平臺中引入懲罰規則和自動兌付機制,對占主導地位的買方規定相關義務和禁止行為,提高票據變現的可預見性。同時,地方政府和國有企業可以嘗試規定在交易之初簽訂包含支付條款的合同,為合同的履行和支付期限的執行設定目標值,並依法強制執行。此外,可以嘗試建立票據訴訟快速裁決制度,保障供應鏈金融體系的平穩運行。

完善企業信用信息。目前我國的征信系統還缺乏企業的結算趨勢信息,公開信息的可靠性和陷阱性也容易受到質疑。為了提高供應鏈企業間交易的企業信用信息和商業信用,可以嘗試培育具有壹定規模和品牌的優質民營征信機構,進壹步完善征信數據。對於機構和用戶來說,都需要保證壹定的規模來檢驗數據的有效性,徹底處理敏感信息,以保證信息輸出的客觀合規性。最後,鼓勵企業積極提供財務報表、商業模式等非公開信息。在完善信用數據方面,央行可以考慮增加票據結算信息和擔保人債務信息的采集,而民營機構可以利用信用擔保機構或電子票據平臺積累的結算信息。此外,央行可以適時放開管制,允許其認可的民間征信機構與央行征信中心聯動,並制定這些機構向第三方提供信息的規則。

提高流動資產的法律效力。目前,我國應收賬款質押融資和保理業務仍存在問題。應考慮完善立法,明確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的第三方對抗條件和應收賬款債權質押的債務人對抗條件,並梳理與其他法律和機制的關系。此外,雖然我國《物權法》對動產抵押作出了相關規定,實行了動產抵押登記制度,工商局網上公示系統也不斷推進,但我國《物權法》包含了單獨抵押和浮動抵押的二元結構,總體而言,浮動抵押處於不利地位,對存貨抵押的實施產生了影響。因此,為了促進存貨作為抵押品在供應鏈中的效力,我們需要消除這種法律差異,或者通過制度改革,承認存貨經過壹定公示後的支配地位。總之,存貨和應收賬款的債權壹樣,也需要保證合理的公示制度和運營管理制度。

完善證券化和流動性機制。與供應鏈相關的證券化和流動性,是將多個買方面臨的債權集合成壹個組合,然後出售給投資者的機制。為了不與其他債權債務混合,需要設立特殊目的公司(SPC),並以SPC為交易主體。但這種組合存在諸多風險,包括銷售標的壞賬風險、銷售標的應收賬款結算風險、SPC債權出售轉讓中法律不完善導致的對抗條件風險等。因此,要使證券化和流動性市場發揮作用,就必須將應收賬款結算風險降到最低,並在此基礎上計算銷售對象的壞賬風險,最終用於證券化評級。因此,我們可以利用電子票據平臺積累的數據來評估信用風險。另外,即使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投資人,也是要代替投資人收回債權,尤其是高風險部分導致的管理-收回-銷售不良債權的業務。因此,可以考慮允許金融機構包括非銀行機構的工作人員從事債務回收業務(包括壞賬),並制定必要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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