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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死刑復核律師?

行政困擾死刑復核。

目前死刑復核案件的審理延續了“法官閱卷→合議庭閱卷→審判(法院)委員會決定”的傳統模式。雖然由原來的書面審理發展為書面審理與偵查審理相結合,但這種審、辯、判分離的審判模式本質上仍是壹種行政內部評估機制,死刑復核裁定難以贏得司法權威和社會公信力。

楊方振案作為死刑復核程序的壹個“例外”,可能會給這壹程序帶來重大突破,也可能成為壹個真正的例外,再也不會出現。阻礙死刑復核程序變更的原因是什麽?作為“例外”死刑復核案的辯護律師,北京律師謝通祥有著深入的思考。

民主與法制學會記者(以下簡稱記者):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程序與普通刑事案件程序相比有什麽特殊之處?

謝通祥:與普通刑事案件相比,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復核程序有很大不同。從某種意義上說,死刑復核程序是兩審終審制的例外,是壹種特殊程序。

壹審、二審程序都遵循不起訴、不理睬的原則,而死刑復核程序的啟動既不需要檢察院起訴、抗訴,也不需要當事人自訴、上訴。只要二審法院審理完畢或者壹審後被告人未上訴、檢察院未在法定期限內抗訴,人民法院就應當無條件自動將案件報送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

2012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有幾個變化:最高法院可以將不核準死刑的案件發回重審或者發回重審改判;死刑復核程序中,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意見;加強檢察監督,在死刑案件復核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死刑復核案件的具體意見。

由於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核準權,審判長會根據情況對案卷進行審查,對死刑犯進行訊問了解核實,但壹般在死刑復核階段不會有專門的開庭,由控辯雙方訊問證人,發表意見。

記者:作為楊方振案死刑復核階段的辯護律師,如何看待楊方振案最終被發回重審?

謝通祥:最高法院對楊方振搶劫死刑復核案關鍵證據的核實,應該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的壹大進步,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尊重和重視人權的體現,是推動我國司法進步的壹大舉措。這是最高法院恢復死刑復核權以來,控辯雙方參與死刑復核程序最深入的壹起案件,也是最高法院首次采用這種方式復核死刑案件。

我* * *提出了22條疑點,最高法院采納了部分意見。最終,2013年9月,撤銷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死刑裁定,不核準楊方珍死刑。

但由於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人數多,案件少,這種核實關鍵證據的方法很快被叫停。

記者:作為壹名多年從事死刑復核案件的律師,您如何看待我國死刑復核的現狀?

謝通祥:我國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程序還存在壹些缺陷。比如辯護律師不允許看論文。這樣的後果就是死刑復核律師無法全面了解案情,無法保護死刑犯的合法權益。甚至在死刑復核的法律文書中,也不寫律師的辯護意見,不提或不闡述律師的觀點。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復核是沒有期限的,而且隨意性很大,有的幾個月,有的幾年,比如夏俊峰案就是兩年多。

在復核案件時,由於人員需求量大,會借調壹些地方法官參與復核,但實際上地方法官並不具備死刑復核審判的資格。這雖然解決了人多案少的問題,但弊大於利。

為什麽媒體、網絡和廣大民眾對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復核提出如此多的異議?是因為死刑復核程序中的很多程序違反了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程序不公開透明。其實都是內部行政審批,根本不是審判程序。

著名刑法學教授趙秉誌指出,現行的死刑復核程序,無論是啟動還是運行,都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

目前死刑復核案件的審理延續了“法官閱卷→合議庭閱卷→審判(法院)委員會決定”的傳統模式。雖然由原來的書面審理發展為書面審理與偵查審理相結合,但這種審、辯、判分離的審判模式本質上仍是壹種行政內部評估機制,死刑復核裁定難以贏得司法權威和社會公信力。

記者:如何解決死刑復核程序的行政化問題?

謝通祥:趙秉誌教授曾建議將死刑復核程序明確為審判程序,對其進行訴訟化改革,建立死刑案件終審的審級制度。

我覺得,同時也要充分增加每壹個程序為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律師辯護的機會。

防止冤假錯案,把人殺好,也成為各國司法面臨的問題。即使在美國這樣壹個死刑案件程序壹系列復雜的國家,死刑案件的錯案率依然不低。自2001以來,美國已有12名囚犯通過DNA檢測被判無罪。在美國伊利諾伊州,DNA檢測顯示許多死囚是無辜的,於是在2003年,伊利諾伊州州長將該州所有167例死刑判決減為無期徒刑。

盡可能給犯罪嫌疑人和律師提供辯護的渠道,是行使程序正義,減少冤假錯案的最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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