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民族學校是指公辦和民辦幼兒園、小學、中學、職業中學、教師進修學校及其他各級各類學校。第三條民族教育是自治旗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自治旗人民政府必須把民族教育放在優先和重點發展的戰略地位,把民族教育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自治旗人民政府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在適齡兒童、少年中逐步普及三年學前教育和高中教育,鞏固和提高九年義務教育,規範十五年民族教育。發展以崗位培訓、實用技術培訓和繼續教育為重點的多種形式的職業技術教育和成人教育,促進自治旗各級各類教育協調發展,建立和完善終身教育體系。
采取措施消除年輕人中的文盲。第四條自治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教育工作。
自治旗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民族教育工作。第五條自治旗行政區域內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進行教育,保障其接受並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第六條自治旗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合理確定和調整民族教育結構和學校布局,優化教育資源配置,提高辦學水平,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率先實現民族教育現代化。第七條自治旗人民政府按照“兩主壹公,集中辦學”的基本要求,為居住分散、日常學習有困難的邊遠地區學生建立以寄宿制和助學金為主的民族學校,不斷提高集中辦學的質量和水平。第八條自治旗設立民族學校,由自治旗人民政府批準,並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呼倫貝爾市備案。第九條蘇木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辦好當地民族幼兒園,鼓勵和支持民辦幼兒園,使牧區適齡兒童普遍接受三年學前教育。對鄂溫克族、達斡爾族、鄂倫春族適齡兒童實行免費入園,對其他民族貧困家庭適齡兒童適當免除學費,確保他們能夠接受規範的三年制學前教育。第十條自治旗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民族教育的科學研究工作,積極推廣各類民族教育的科學研究成果和改革實驗成果。根據自治區的標準要求,安排人均教育科研經費,並納入自治旗政府財政預算。
加大遠程教育網絡建設投入,加強標準化學校建設,不斷提高民族教育現代化水平。第十壹條除國家投入牧區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外,自治旗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穩定的民族教育經費投入機制和保障機制,保障民族教育學校教職工工資、正常運轉經費和校舍建設、維護、改造所需資金。第十二條民族教育經費應全額納入自治旗財政預算。民族教育經費由自治旗財政部門核撥,由教育行政部門管理,專款專用。民族學校學生人均經費和公用經費標準應逐年提高,其增長幅度應高於自治旗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自治旗收取的教育費附加應主要用於民族教育,可以適當補充教育經費的不足。第十三條自治旗人民政府每年安排鄂溫克族教育專項資金,重點發展自治旗內教授民族語言的學校。第十四條自治旗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為民族教育捐資,自治旗設立民族教育基金會,獎勵教師和學生,資助貧困的少數民族學生。第十五條民族教育補助資金,全部用於民族教育,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截留。
國家下達的民族機動基金每年要安排壹定比例的資金,支持民族教育學校改善辦學條件。第十六條自治旗人民政府應當隨著經濟的發展,提高對鄂溫克族學生的助學金標準,並逐步提高對鄂倫春族學生、達斡爾族學生和其他少數民族貧困學生的助學金標準。在現有基礎上,進壹步提高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家庭學生資助標準。
自治旗註冊的鄂溫克族學生(含民辦學校考生)被國內高校錄取,享受自治旗提供的學費補貼和獎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