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例選擇過程
稅務審計案例的選擇,又稱稅務審計對象的確定,是指按照壹定的方式、方法和要求,對納稅人的信息數據進行收集、分析和篩選,最終確定實施稅務審計的具體檢查對象的過程。涉稅案件主要來源於控告、上級交辦、各級轉送、查擴、檢擴、信息交換和收集等綜合信息。
(2)檢驗環節
1.實施檢查
申購方認為是免費贈送,如果有折扣,應該在同壹張發票上註明,否則折扣不能減。沒有要求的壹方認為這不是免費的禮物。如《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幹政策問題解答(上)〉的通知》川國稅函[2008]155號。
“買壹送壹”是目前商業零售企業普遍采用的壹種促銷方式,其行為屬於降價銷售,應按照實際銷售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
收集證據
檢驗過程中最重要的是收集和固定證據。如果證據不足,案件的處理就會有風險。檢驗證據主要包括:物證、書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現場筆錄等。
(1)檢查員通過以下方式收集證據:
(1)提供方法。指示納稅人提供相關信息。
②交換法。需要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材料的,可以用統壹換票證換取原始發票或者使用提取證據專用收據提取原始材料。
③復制方法。無法取得原件的,可以錄音、錄像、影印或者復制。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4)記錄方法。到現場觀察並對觀察到的情況做書面記錄,由檢查人員、在場企業等各方簽字蓋章作為證據。
⑤詢問法。落實稅收問題。
⑥調查方法。調查取證有兩種方式:壹是派人到其他單位調查;二是函電,即發函到外地單位調查取證,異地調查答復及所附票據、文件復印件也應視為取得證明。
對於通過調查、考察取得的證據,不需要納稅人簽字。
⑦調查與評估。比如查加油站偷稅漏稅問題,配合技術監督部門解決加油機進出油量和數量問題,加油罐溶劑容量問題。
調查人員經常使用稅務稽查匯票,稽查人員在匯票上如實填寫納稅人的違法事實。只要納稅人核對無誤,並在簽字處或塗改處加蓋其行政公章,且簽字編號準確,問題認定正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應該說是證明其違法事實的證據;納稅人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有較大異議,作出決定後申請復議,但決定不能改變,可能引起訴訟的,應在稅務機關補充證據收集的有效期內及時深入收集證據;
(2)證據的形式和收集程序必須符合法律;
第壹,程序要合法。
征收工作必須由兩名以上具有稅收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進行;
(2)征收工作必須在發出稅務檢查(包括專項調查)通知書後,作出稅務處理決定前,按照法定程序和權限進行;如果稅務機關沒有正式發出稅務檢查通知書,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收集證據的稅務機關沒有這種權力。稅務處理或者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收集的證據不符合《行政訴訟法》關於若幹問題的規定。
(三)收集證據時,可以錄音、錄像、照相、復制,不得對納稅人、證人進行誘供、誘供、逼供。
合法性是指取證的規則,只有按照稅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收集的證據才具有法律效力。通過威脅、利誘、坦白、自白、欺騙等手段收集的所有材料。沒有證據效力。
二是收集的證據本身必須符合法律要求,經得起復議或法院審查。比如取得的證明材料上蓋的是單位公章,而不是單位內部的部門印章。
(3)下列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①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
(二)采取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的;
以引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證據;
(四)依法非法剝奪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權利取得的證據;
(5)復制件或者復制品未經原件、原件保存單位和個人認可,也沒有其他證據證實的證據;
⑥技術處理不能認定的證據;
結束檢查
檢查結束前,檢查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對象告知發現的稅收違法行為的事實和依據;必要時,可以向被檢查對象發出《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其限期書面說明並提供相關資料;被檢查對象口頭說明的,檢查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由當事人簽名。檢查結束後,應根據稅務檢查工作底稿和有關資料制作稅務檢查報告,由檢查部門負責人審核。
經檢查未發現稅收違法事實的,應當在稅務檢查報告中說明檢查的內容、過程和事實。
(3)試用環節
審計審理是稅務局稽查局審判部門對審計終結的涉稅案件進行審查,並按照規定的職責和程序依法作出決定的過程。
1.審計試驗模式
在實踐中,審計審判模式通常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分為三個層次:
(1)對於壹般案件,設在稽查局的審理部門應指定專人進行審理,制作審核審理報告,報稽查局局長審批。
(2)對於案情復雜的案件,即審判部門和檢查部門對事實認定和定性問題有不同意見的,由審判部門提交檢查局集體審定。
(3)重大案件由稽查局提交稅務局案件審理委員會審批。
三級審判制度可以更好地減少涉稅案件的錯案。
2.審判內容
審理時,審理人員應當認真審閱稅務檢查報告和與案件有關的全部案卷,審理人員應當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1)檢查對象是否準確。檢查對象主體是否準確,主要看《稅務檢查任務通知書》、《稅務檢查通知書》、《稅務檢查報告》等稅務檢查文書中的檢查對象名稱是否與實際名稱完全壹致。
(二)稅收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數據是否準確,資料是否完整;
事實清楚是指稅務檢查報告認定的涉稅事實必須真實、具體、準確,即涉稅案件的法律事實清楚。法律事實清楚,是指依據法定程序和標準,逐壹確認各類證據的有效性和重大稅收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情節、後果、責任、原因,然後以有效證據對案件事實(即法律事實)進行判斷,確保審理中涉及的事實清楚。
(2)證據充分是指證據應當符合證據的三個特征,即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只有同時滿足這三個條件的證據,才能支持被證明事實的存在。因此,在審計審理過程中,應當認真審查證據與事實、證據與證據之間的邏輯關系,確保證據確鑿、充分。
(3)數據準確不僅指應納稅額的準確計算,還需要考察計稅依據來源是否合法、手續是否完備、分類是否準確、是否符合相關稅種的征稅範圍、是否取得適用稅率等。
(4)完整資料是指移交資料、稅務文書、證據材料等材料。所有與案件有關的材料應完整、合法、有效。
(三)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是否適當,性質是否正確;
適用法律法規的審查主要包括:壹是適用法律法規是否被充分引用;二是引用的法律法規是否正確;三是是否規範引用法律法規,是否列出法律法規名稱及相關條款;第四,法律法規的排名引用是否符合要求。
性質是否正確,是指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特征和條件,判斷當事人的稅收行為是否違法。如果是,就要判斷其違法行為造成的後果和影響,為稅務處理和處罰奠定基礎。
(4)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1)程序的合法性。
在審理中,首先要審查確定稅務檢查對象的程序是否合法,被檢查對象是否按照檢查和選案的原則和篩選方法獲得;其次,要審查檢查的實施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序,各項要素是否有效、完整。比如開始檢查時是否有兩人以上並同時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通過審查,判斷檢驗程序是否合法。
②程序的完整性
法定程序審查是審查實施檢查應當辦理的相關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和要求。如果取得上壹年度的賬冊和相關資料的手續齊全,首先要審查該行為是否有稅務局局長的審批手續,即局長在《稅務行政執法審批表》上簽字認可的同意意見。其次,檢查調取賬冊資料的對賬手續是否履行,即在送達調取賬冊資料通知書時,在調取賬冊資料清單上註明調取賬冊資料的名稱、數量和日期,然後由稽查局和被檢查對象分別簽字蓋章。最後審核退料程序,即核對對賬材料的名稱、數量、退料時間無誤後,由稽查局和被檢查對象分別在原始賬簿查閱清單上簽字蓋章。通過以上審核,判斷對賬、調賬手續是否完備。
③程序的及時性
審查程序的及時性主要是審查審計實施過程中相關事項是否按照法定時限完成。行政法規對行政程序的時限有明確規定。比如,檢查中提取的各類證據材料的日期,必須是在稅務檢查通知書送達並取得回執日期之後,作出稅務檢查報告日期之前,具有法律效力。應進行審計審理,以確保稅務審計的實施符合法定程序。
(5)是否超越或濫用權力。
濫用職權是指稽查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超越職權,違法決定和處理自己無權決定和處理的涉稅事項。濫用權力的表現既包括在職責範圍內過度使用權力即超越權力,也包括不認真履行職責範圍內的權力。規定檢查超越或濫用職權,實際上是意義上的重復,應改為“是否濫用職權”。
(1)超越權限是指檢查人員在檢查中行使超越《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細則有關規定的稅務檢查權力的檢查行為。如果稽查人員在車站對納稅人托運的貨物進行開箱檢查,而不是嚴格遵守核查權的行使僅限於在車站對托運貨物的證件進行檢查,這就是越權執法。
(2)不認真履行職責範圍內的權力是指檢查人員在檢查中不認真負責,對當事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不進行檢查,或者在當事人已經逃避納稅義務,明顯轉移財產的情況下不及時采取稅收保全措施,這些都是法律賦予的權力,屬於濫用職權。
(6)稅務處理和處罰建議是否適當;
提出的處理、處罰建議是否適當,主要是審查稽查人員提供的稅務稽查報告對案件的定性是否準確,處理、處罰建議是否適當。案件定性是對稽查對象的涉稅事實進行定性,這是辦案的關鍵。處理不同性質的稅務問題有不同的規定。只有性質準確,才能處理得當。
涉稅案件定性的依據主要包括:法律事實;相關稅收法規等。
第六十三條納稅人擅自偽造、變造、隱匿、銷毀帳簿、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漏報、少報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謊報納稅,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未辦理納稅申報,未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