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的規範對象是民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據。這壹規定很大程度上繼承了198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1條的規定。《民法通則》第1條規定:“為了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系,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發展的需要,總結民事活動的實踐經驗,根據憲法和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法。”但《民法通則》第1條根據近40年來民法理念的發展和實踐經驗進行了完善,總體上更加明確和有限。
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是兩個既不同又密切相關的問題。立法目的是立法所追求的價值目標,立法依據是立法的直接依據。立法目的本身也可以說是立法價值的壹個基礎。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典都沒有這樣的規定,通常只是在理論上主張公法與私法的區分,明確私法的目標是維護私人利益。而我國作為民法後發國家,民法中立法目的和依據的宣示,與調整對象和基本原則的宣示壹樣,具有獨特的意義,即具有民法宣示的功能。
首先是立法目的,即“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發展要求”,包含兩層含義:
第壹,從目的上看,是“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與民法通則原有規定相比,“民事主體”的表述取代了過去“自然人、法人”的表述,因為民法通則對民事主體的類型有了更加多樣化的規定,除了自然人、法人之外,還包括非法人組織。民法在目的上具有權利法的性質,其出發點是保護公民權益。當然,民法本身的目的不僅僅是被動保護權利,還包括主動明確或確認權利。因此,這裏的“保護”壹詞不應孤立地解釋,而應擴大到包括“明確和確認”權利,作為必要時的先決條件。為了明確和保護公民權益,這說明民法的立法功能是賦權保護,所以民法主要是授權立法或任意法,與以強制立法為特征的刑法和行政法不同。
第二,從目的和效果來看,是“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價值觀”。與民法通則相比,民法通則刪除了“調整民事關系”前的“糾正”二字,增加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表述,將“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發展的需要”的表述修改為“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增加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保護民事權益,要發揮調整民事關系的作用,這是最直接的作用。結合保護民事權益的出發點,這次民事關系調整以保護民事權益為核心,既是調整目的,也是調整手段。還要發揮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宏觀效應。與調整民事關系的壹般效力相比,這些效力更具整體性,從而體現了壹種微妙的平衡要求,這使得我國民法出於立法目的,在整體上具有兼顧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特定社會經濟秩序和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的有限效力。
其次是立法依據,即“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新法沒有繼承《民法通則》原來的表述,而是對其進行了修改和簡化,使用了更明確、更有限的表述。從字面解釋,是指憲法是制定民法的依據,也就是說憲法不僅是民法的立法權和程序依據,也是民法的制度內容依據。在民法基礎上,應有壹定的開放性,宜引入制度解釋觀,將之前的目的表述與“根據憲法”的表述相結合,將目的要求作為立法價值的基礎,納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