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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如何使用金融和法律工具來隔離個人資產和公司債務

案例二:當家庭資產積累到壹定程度,如何更安全地安排資產的問題會越來越突出,其中很大壹部分涉及到企業債務和個人資產的剝離。中國的企業主不僅要懂得賺錢,還要因為不打理好現有資產而事與願違!

壽險不凍結,離婚不分割,債務不是準確的說法。

保險財產本身不是獨立的,所以從法律角度來說不能直接對抗債務。但是,由於保險是壹種特殊的合同,以被保險人的身體為保險標的,保險公司依據法律和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不同的條件下將保險金給付給指定的或者法定的受益人,從而實現“投保人”和“受益人”之間資產的合法轉移。當財產具有轉移的效力時,顯然可以是抗原財產所有人的債務,這是保險隔離債務的關鍵點!

利用政策結構設計實現債務相對隔離的基礎知識

人身保險合同是壹種復雜的法律合同,與其他合同相比,其結構非常特殊。首先,各方之間的關系非常復雜。首先,我們來明確壹下保險合同中的主要當事人:

保險人:即與投保人訂立合同,收取保險費,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又稱“保險人”。

投保人:即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過程中的另壹方當事人,也是支付保險費的義務人和保險合同的持有人。有權無條件終止保險合同、獲取保單現金價值、變更保險受益人、變更保單及領取分紅等。申請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被保險人:保險合同的標的,以其健康或壽命作為保險標的。

身故受益人:被保險人身故後,有權獲得身故保險金的人。通常可以指定為特定的人或者身份關系。

健在受益人:被保險人在世時有權獲得年金、保單紅利等保險收益的個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被保險人。

保單中的五個人都有自己的權益,這五個人之間的財富轉移可以通過保險合同實現,他們的債務可能是完全獨立的。

比如父母子女之間的債務在法律上是完全獨立的,兄弟姐妹之間的債務也是完全獨立的。各方之間的財富可以按照契約法律關系的結構進行規劃,從而實現債務的相對隔離!

分享幾種常見的債務隔離政策結構,重點是保單持有人和受益人的設計。

第壹,投保的設計

用負債可能性低的人作為投保人,實現保單的債務隔離。

舉個栗子:

錢先生,38歲,為本企業實際控制人。如果妳是壹個企業,妳會知道在中國大陸也是如此。很難區分個人財富和公司資產。企業需要貸款。雖然企業是有限責任公司,但銀行在放貸時會讓企業控制人及其家人作為連帶擔保人,也就是這裏的錢夫人。這就導致了壹個很大的風險:如果經營失敗,將直接威脅到錢總的家庭財產安全。

錢將軍的父母,錢爺爺,錢奶奶都健在,60歲,工薪階層,負債的可能性較小。

首席兒子錢是13歲。

目前,錢總的企業凈資產約1億元,家庭凈資產超過5000萬元。

因為現在經濟形勢不好,錢總是擔心未來。為了保證兒子夫妻未來的生活不受影響,錢先生決定趁現在還不錯,用2000萬買份保險,轉移整個家庭的意外和疾病風險,同時保證穩定良好的收入和現金流,進行基本的財富保值。

這樣的保險政策相信是普遍存在的,很多企業主和高凈值人群都有這樣的需求。那麽,這樣壹份保單應該如何設計呢?

我們可以這樣安排:

高儲蓄分紅險+多重重疾險+高端醫療險。保費大部分用於購買高價值的儲蓄型分紅險,然後其每年分紅收益的壹部分用於重疾險和高端醫療險的保費。

在這裏,出於隔離債務的目的,重要的是被保險人的安排。

壹般想到的第壹個方案是以錢先生或者錢太太為被保險人,但是剛才我們說了,這個安排可能有風險。因為儲蓄分紅的保單壹般都有很大的現金價值,而現金價值屬於投保人的財產。即使是海外保險,由於CRS的開通,以後也可能會發現個人資產。被人知道總是不好的。對於內地保險來說,更容易受到被保險人責任的威脅,存在被強制執行的可能,仍然不是孤立的。

所以為了減少被保險人債務的威脅,我們不妨做這樣的安排:

把2000萬的協議給錢爺爺,以錢爺爺為被保險人購買主險。因為錢爺爺負債的可能性為零,基於家庭資產的2000萬元額度是合理的,那麽這種主要的儲蓄分紅政策的債務威脅已經很低了。

贈與協議必須規定以下幾點:

65438+2000萬元壹次性給錢爺爺,並註明單獨給被保險人,並簽訂了贈與協議。

2.建議將安排與附條件贈與協議相結合,因為投保人可以隨時撤銷保單以獲得現金價值,並且需要防止錢爺爺在被欺騙或脅迫的情況下解除保險合同。應該說明的是:

“給錢爺爺的2000萬元必須全部用於購買保險計劃。未經錢科長書面許可,不得退保、領取部分、作保單借款等。否則贈與自始無效,現金價值、部分及保單貸款所得資產必須返還錢總。”

3.建議合並“公證遺囑和遺贈安排”。當被保險人(錢爺爺)不幸身故,被保險人的權益和保單的現金價值作為遺產繼承,會面臨很多問題,尤其是錢總有兄弟姐妹的情況下。

因此,在簽訂附條件贈與協議的基礎上,不如再簽訂壹份公證遺囑:被保險人(錢爺爺)身故後,可建議將保單全部權益的1%歸錢先生所有,99%遺贈給他的孫子錢,由其作為被保險人持有保單。這樣,即使這筆錢始終需要償還債務,也只限於保單價值的1%。同時也規避了錢作為投保人退保,揮霍保單價值的風險。

另外需要註意的是,大額儲蓄分紅險最好選擇短期繳費或壹次性繳費,不適合選擇繳費年限長的。壹些保險公司提供保費預付服務也是不錯的選擇。

第二,受益人設計

使用儲蓄分紅險,幸存受益人只能領取分紅,實現債務隔離。

再舉個栗子:

55歲的錢始終是壹個成功的企業家,非常保守,企業從不負債經營。家庭凈資產5000萬,企業凈資產6543.8+0億。錢老太太50歲,身體健康。這對夫婦有壹個兒子,錢,28歲,已婚,他的孫子錢貝貝,2歲。

乍壹看,這是壹個幸福的家庭,但問題出在錢身上。作為壹個富二代,錢從小驕奢淫逸,也染上了賭博的惡習,經常打著父母的臉借錢。錢先生對這個兒子已經心灰意冷,期待著以後好好教育孫子錢貝貝,把龐大的家業傳給孫子。

至於兒子,錢先生也希望他至少能溫飽壹輩子。他想創造壹個陪伴兒子壹生的現金流,每個月給他和兒媳足夠的生活費,買足夠的醫療保險,保證兒子的生活和醫療。

對於這種情況,由於錢總最擔心兒子錢的債務可能影響家庭生活,錢總、被保險人錢、生存受益人錢、身故受益人錢貝貝購買12份高額儲蓄分紅保單,確保壹份保單每月自動給付錢壹筆生存基金。

這種安排具有以下功能:

投保人是錢總,保單屬於錢總的資產。如果錢負債,基於親子間債務隔離原則,保單本身不能成為清算資產,但可以為錢提供穩定的現金流。

可以防止錢揮霍保單本金,保證錢壹生的現金流。如果考慮到錢先生的死亡和投保人身份的轉移,可以參考上壹個案例給出的方法並加以改進,引入律師作為執行人,或者成立信托負責保單。

目前,鮑曉在沒有負債的情況下,在被保險人錢總的安排下,每月可以全額領取年金作為生活費,以維持更好的生活質量。錢壹旦負債,可以規定每月只能領取基本生活費,其余隨保單價值繼續積累。利用保單權利不能被債權人代位的性質,可以很好的保護保單資產。

除了保險結構,還有低現金價值產品和大額保單的保單貸款功能,實現債務隔離。

使用低現金價值產品實現債務隔離

保單作為合同,在其具有現金價值的基礎上,可以用來強制執行債務償還,投保人有權撤銷保單,獲得現金價值。但實際上,壹份保單的實際價值與其現金價值是可以不對等的。比如在其成立的最初幾年,有些保單的現金價值可能只有所交保費的十分之壹,甚至為零。這些低現金價值的產品可以作為壹個非常有效的工具來隔離我們的債務!

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17條:

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當事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同意為由主張解除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已經向投保人支付保險單現金價值並通知保險人的除外。

如何理解這個司法解釋?我們舉個例子:

45歲的錢總是壹個成功的企業家,家庭身家2000萬,商業身家5000萬。錢夫人40歲,他們有壹個兒子,錢,10歲。

當前經濟形勢不景氣,企業借款時,錢總與錢夫人都是連帶擔保人。因此,錢總是擔心壹旦未來發生債務風險,整個家庭的經濟會陷入危機。作為壹名專業的保險從業人員,從錢總的關心出發,以錢總為被保險人和被保險人,購買了現金價值高低的終身壽險和消費型定期壽險,其身故的受益人為錢鮑曉。可以選擇定期繳費,也可以選擇壹次性繳費。如果選擇定期繳費,最好給孩子開壹個儲蓄分紅保單賬戶,給孩子後期的保費需求。在孩子未成年之前,他的父母會代為管理。孩子成年後,繼續購買以孩子為被保險人的儲蓄分紅險,領取現金價值支付各期保費。

以內地某公司的產品為例。無論產品好壞,錢45歲,壹次性繳納壽險654.38+00萬元,重疾險654.38+05萬元,全殘險654.38+00萬元。當他70歲時,保費只有654.38+045萬,現金價值幾乎為零。此時,即使妳有債務,也可以通過支付幾乎為零的對價,將上述保單資產全部保存,有效隔離債務。

利用大保單的保單貸款功能實現債務隔離

大額壹次性儲蓄分紅險往往有兩個重要特點:保額高、現金價值高。我們可以用這種保單給保險公司做保單貸款,把資產變成負債,減少保單凈資產。

這個時候,壹旦面臨債務清償,我們的保單價值就很低了!其他相關受益人只需要付出這壹點點代價,就可以保全自己的資產。

例如:

錢先生壹次性繳納360萬元,投保儲蓄分紅保單。幾年後,保單的現金價值為400萬元,保險公司保單規定該保單可以貸款80%。錢先生借款400萬元* 0.8 = 320萬元,年利率為5%,年利息為654.38+0.6萬元。此時保單的資產凈值為400萬-3.20 = 0.8萬元。相關受益人只需要支付80萬的對價,就可以保全目前價值400萬的資產,這些資產是不斷積累的。

關註保險債務隔離功能的誤區

人壽保險由於其特殊的結構和法律特征,在壹定條件下可以起到資產保全和法律對抗的作用,從而實現債務的相對隔離。

人壽保險中債務隔離的方法是基於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往往屬於不同的人,他們對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這些權益分別屬於不同的人。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現金價值和保單紅利是被保險人的財產權利,不需要抵消被保險人和其他受益人的債務。

2.年金、醫保賠償、重疾保險賠償等。都是生存受益人的財產,肯定不需要抵消被保險人或者其他死亡受益人的債務。

3.壽險身故賠償金屬於身故受益人的財產,不需要抵消被保險人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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