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上貫徹全面賠償原則。補償項目中,增加了康復費和後續治療費,用“傷殘賠償金”代替了“殘疾人生活補助費”。具體體現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7、18條:
(1)受害人所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2)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3)被害人死亡的賠償項目包括:除1項外,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交通費、住宿費、被害人親屬辦理喪事發生的誤工等其他合理費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正式實施,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同時廢止。過去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賠償項目和標準由《辦法》規定,其他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的賠償項目和標準也參照《辦法》計算。
它主要包括以下三個部分:
第壹,區分農村居民和城市居民的標準;
二是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的賠償標準;
第三,道路交通事故財產賠償數額的賠償標準。
擴展數據:
補償程序
(1)調解: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訴訟:
初審
1,起訴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訴狀。
(二)立案審查
(3)符合立案條件的,在7日內通知當事人交納訴訟費,交納費用後立案。
(4)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不服裁定或者駁回起訴的,可以在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5)案件受理後,安排開庭時間,提前3天通知開庭時間、地點和承辦人。
案件的公開審理將提前3天宣布。
2.開庭
(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權利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雙方對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當事人就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和論證。
(5)法院調解: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同意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在調解筆錄上簽字後生效(註:現已修改,只要在調解筆錄上簽字即可生效,不在收到調解書時生效)。
(6)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內容或申請執行。
(7)向法院申請再審。
(八)未達成調解協議的
(9)合議庭作出合議決定(裁決)
(10)同意判決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法院申請執行。
(11)不同意裁判。
裁定:自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上訴。
判決:自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上訴。
二次接續
1,記錄在案
當事人不服第壹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第壹審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現在上訴應當向第壹審法院提出,由法院出具交費通知書,然後向第二審法院交納費用)。
2、開庭時,提前3天通知當事人開庭的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開庭的案件提前3天宣布。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權利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雙方對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雙方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和論證。
法院調解: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同意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
制作調解書,雙方簽字後生效。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交通事故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