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的本質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權的本質和目標是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沒有自由平等的保障,人類作為人就無法生存和發展,更談不上符合人的尊嚴和本性的生存和發展,更談不上人權。另壹方面,自由和平等服務於人的生存和全面發展。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使人擺脫壹切壓迫、剝削和歧視,獲得有尊嚴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發展。壹旦脫離了人類的生存和發展,自由和平等必然流於形式,變得空洞而無意義。所以,所謂人權,完整意義上來說,就是每個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發展的權利,或者說,就是每個人生存和發展所必需的自由和平等權利。
人權的範圍非常廣泛。有人的地方就有人權問題。哪裏有權利問題,哪裏就必然有平等權利問題,也就是人權問題。既然人的本質是其現實中所有社會關系的總和,那麽人基於其本質所應享有的權利也就必然涉及到所有的社會領域。根據享有權利的主體,人權包括個人人權和集體人權。前者是指個人依法享有生活、人身、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的自由和平等權利;後者是指集體作為個體的社會存在方式所應享有的權利,如種族平等權、民族自決權、發展權、環境權、和平權等。根據權利的內容,人權包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前者是指與個人生活、財產和人身自由有關的壹些權利,以及個人作為國家成員自由平等參與政治生活的權利;後者是指個人作為社會工作者參與社會、經濟和文化生活的權利,如就業、工作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障、文化教育等。總之,人權是壹個廣泛的、全面的、有機的權利體系,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是個人、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個方面人權的總稱。它既是壹項個人權利,也是壹項集體權利。
如何看待人權
——讀《什麽是人權》的反思?
徐品非先生在《什麽是人權?在《三釋壹答》(以下簡稱“許文”)壹文中,首先從人權價值論、人權規範論、人權事實(經驗)論三個方面對人權進行闡釋,以展現人權的不同側面。在人權價值論中,考察了人權的目的價值和工具價值,揭示了人權價值中包含的三個信念:人的同壹性和多樣性、人的平等和個人自主的理念;在人權規範理論中,分析了人權的三個要素:主體、客體和內容。對人權內容的分析主要依靠Hoefeld的權利分析框架;在人權事實論中,從人類學的角度考察了人權現象作為人類生理和心理事實的內在基礎。最後,基於上述對人權的理解,駁斥了“人權謊言論”的觀點,揭示了人權的人文關懷及其對世界的意義,進而深化了對人權的理解。徐聞從三個角度解讀人權,意在向讀者展示壹幅生動的人權畫卷。同時,徐品非先生回應了壹個最常見的對人權的指責,從而揭示了人權的深層含義。本文從不同角度闡述人權,讓初入人權話題的作者對人權有壹個立體的認識,同時也引發壹些思考。當然,這些所謂的想法完全是建立在非理性的基礎上的,只是從人性的角度,從自己對社會的認知來談自己的感受。
壹、關於人權價值論的思考
當人權已經寫入憲法,當我們的社會如此關註人權,我們沒有理由停留在“口號人權”的認識上。我們必須理解人權的價值論。相反,這就是為什麽我們需要人權。
徐聞認為,判斷壹個東西是否有價值,要看具體的人。從當代解釋學的角度來看,每壹個具體的人都有某種“偏見”,歷史性是其首要前提。對人權價值的肯定也取決於我們的態度,尤其取決於我們在壹個社會中認同的正義觀念。在正義觀念的影響下,人權的價值主要體現在:壹是對“個人自由和尊嚴的道德信仰”的目的性價值;第二,追求民主憲政和經濟福利保障是壹種手段價值。對於有目的的價值,有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具體來說,消極自由就是自由和尊嚴,也就是伯林所說的:“在什麽限度內,壹個主體(壹個人或壹群人)可以或者應該被允許做他所能做的事,或者成為他所能扮演的角色,而不受他人的幹涉。”許多人權要求免受外部脅迫和幹涉。從這個角度來看,人權無疑促進了壹個人的消極自由。因為不受他人幹涉的範圍越大,自己享受的自由就越廣。積極自由,即第二代人權,主要是指人們獲得工作、勞動、資源等物的自由。積極自由和消極自由的關系極其復雜。比如,沒有壹些積極的自由,人可能就沒有真正的消極自由。在這壹點上,這兩種自由是互補的,但人們普遍主張兩者沖突。然而,從時間的動態維度來看,這兩種自由可以將沖突轉化為兼容。筆者認為,人身自由應該有壹個無論如何都不能侵犯的最小範圍。如果超出了這些範圍,個人會發現他們的生活範圍是如此狹窄,以至於他們的自然能力甚至不能得到最起碼的發揮。只有當這些才能被發揮出來的時候,他至少才能去追求甚至“構想”壹個人類認為的好的、正確的、神聖的目的。這應該是作為壹個人最基本的要求和要求,否則人就沒有了生存的內容和目的,甚至可以認為是作為壹個動物的“叢林規則”中的必然。是為了維護自己與他人共同生活的“尊嚴”,是為了共同行動,是為了建構個人活動的範圍。所以,只有在這個範圍內,人的存在和人權才有可言。正如羅納德·德沃金教授所說,“每個生命都應該是成功的,而不是浪費的,每個人都應該有壹個成功的人生”。[2]不能以多數人的名義犧牲或剝奪少數人的人權,不能以任何名義犧牲人的基本自由和權利。作者完全贊同徐聞反對功利主義對待人權的觀點。我們不能用功利主義來對待人權,功利主義的原則可能會導致壹個無法容忍的結果,使壹些處於危險境地的個體成為功利主義總量最大化的受害者。“不管妳是誰,永遠不要把自己和別人當成只是工具,而要永遠把自己當成目的。”[3]人權體現了這樣的價值觀,人是目的,不是手段。
對於工具性價值,徐聞從限制公權、提供正當性和彌補市場經濟缺陷三個方面介紹了其具體表現。筆者認為,哈耶克的觀點從權利制約的角度對我們是有啟發的。“以前有這樣壹種錯誤的觀點:先有社會,然後社會為自己立法。.....我們認為,只有因為個體遵循壹定的規則,壹群人才能夠以有序的關系生活在壹起,我們稱之為社會。因此,法律來自權力”[4],也就是說,人權不是公權力有意識地賦予的,相反,它是對國家權力的要求,是為了防止國家權力被濫用,被用來對抗。即法律不授予人權,而是確認人權,成為維權之書,以權利反對權力,防止公權力侵犯人權,從而給予公民對抗國家機關的法律保障。在提供合法性方面,人權的確立在壹定程度上促成了人權的日常概念,使人權話語進入人們的生活世界,從而形成“社會認同”。人權是國家權力的源泉,為具體的國家制度創新奠定了價值基礎,指明了發展方向。法治和民主為具體國家制度的創新提供了正式保障。在現代社會,政治統治的壹個重要特征是越來越依賴合法性而不是強制性。哈貝馬斯認為,所謂“合法性”就是“壹種值得承認的政治秩序”。[5]壹種政治秩序總是要求人們承認它是正確正義的存在,而合法性意味著它有充分的理由這樣做。這讓我想起了今天壹些經濟落後地方的強權統治現象。其理論是:在經濟落後地區,要搞活和發展經濟,就必須使用極端手段,通過“強人之術”和人民集權來謀求經濟發展。這是壹種犧牲人權,謀求經濟發展的政治形象。它帶來了什麽?它帶來的不是生活的平靜和安逸,而是精神上的強迫和生存的失落。沒有自尊,沒有個性。在這裏妳只是個棋子,人是手段,不是目的。沒有人能獨立安排個人行動,只能服從無休止的行政操作。更可怕的是拿“人權”“法治”做政治秀。
徐聞揭示並使我們堅定了人權價值所包含的三個信念:人類的同壹性和多樣性、人類的平等和個人自主的理念。這讓我想起了猶太人的社會保障制度。"富人有義務向窮人捐款."窮人得到的救濟是壹種權利,而不是別人的施舍。窮人不需要感激富人。富人集資成立基金,窮人得到基金的幫助而不是感謝某個人。這難道不是基於人權價值觀和信仰的最好例子嗎?這種互助成了社會調節器,富人不捐不行,義務必須履行,得到幫助是權利,應該享受。我們的國家缺乏對人權的信仰,所以我們的社會對同樣的援助有著不同的心態。施主是恩人也是布施,布施是權利,被救助的人要報答恩人。所以,我們接受了人權的信仰,我們也應該改變我們的壞習慣。受助者不應再承受恩人的壓力,富人不應再抱著報恩或功利色彩的心態。在壹個崇尚人權的時代,“叢林法則”不再適用,而應該是“優勝劣汰”、“優勝劣汰”、“適者生存”。這是人權的初衷,不是別的。
第二,從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角度思考人權的規範性解釋
徐聞從主體、客體、內容三個要素來闡釋人權。主張個人和集體都享有人權;人權的目標是與人的尊嚴相關的基本自由或利益;人權的內容隨著社會條件的發展變化而處於相對不確定的狀態。
筆者認為徐聞對人權主體的界定是不完整的,還應該包括法人主體。徐憲明教授認為,人權主體範圍的擴大大致可以概括為三個過程,即“從有限主體到普遍主體”、“從生命主體到人格主體”、“從個體到集體”[6]。1948 12 10聯合國在巴黎夏娃宮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確立了人人均享有人權,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壹律平等。即“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壹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階級、國籍、膚色、年齡、地位、語言、政治或其他見解、出生或其他身份”。法人可以享有人權嗎?壹些國家的法律和壹些國際條約在這壹問題上有所突破,確立了法人的人權主體地位,即人權主體從以生命為特征轉變為以人格為特征,凸顯了現代社會人權制度化的進程。賦予法人人權主體的理由:法人是存在於社會中的實體,具有與自然人相同的活動能力。法律塑造的人格和自然人共同構成了現代社會的主要元素。雖然現代的人權宣言是敵視群體的,但在當今社會,自然人的個人利益已經發生了不同的變化。法人迎合自然人發展的需要,自然人通過法人的活動滿足和發展自己。法人和自然人在目的和手段上存在著基本的關系。法人是作為自然人的壹種手段而存在的,賦予法人人權主體地位是為了保護自然人的人權。在集體人權中,民族自決權是最早也是最被廣泛接受的權利,集體人權是為了保護個人人權而從個人人權衍生出來的。與個人人權相比,集體人權只是壹種手段性權利,集體不是集體人權所包含的利益的最終目標。真正的受益者和作為目標而存在的人權主體永遠是而且也僅僅是個人。集體人權和公司人權在權利性質上是不同的:集體要求的人權和它想要保護的自然人的人權之間有壹種連帶關系。法人作為虛擬人,直接享有與自然人相同的權利,但其範圍僅限於不能僅由主體享有和行使的人權或其利益不僅僅歸於自然人的人權。此外,人權主體,還應該考慮特殊的人權主體,如弱勢群體、公共權利人、邊緣主體等。
在閱讀人權的對象時,作者思考了這樣壹個問題,即人權的個人目標和集體利益。許文認為,如果抽象地定義人權的客體,簡而言之,就是與人的尊嚴相關的基本自由或利益。那麽,我們如何理解人權的個人目標和集體利益?壹個允許所有人利用他們的知識來實現自己的目標,並且只受普遍適用的正當行為規則約束的自由國家,可能為他們實現自己的目標提供最好的條件。再者,這樣的制度只有在權力機關,包括大多數人的權力機關,受到全社會所信仰的普遍原則的制約時,才能實現和維持。個人自由在很大程度上是人們普遍尊重這些原則的結果,盡管這些原則從未在憲法文件中得到充分解釋。自由(人權)之所以在歷史上得以維持,是因為人們心照不宣的、模糊認可的原則壹直主導著輿論。但需要指出的是,西方國家在試圖保護個人自由、保護其不受政府侵犯的過程中所訴諸的各種制度,移植到這樣壹個傳統並不占優勢的國家,往往顯得力不從心。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技術容易模仿,制度無法模仿,因為沒有應用制度的生存環境。在自由的狀態下,每個人都可以利用自己的知識來實現自己的目標。為了追求自己的目標,個人參加組織,使他能夠參與許多人的協調行動,這實際上是他自由的壹部分。自由(人權)只能通過遵循原則來維持,而自由(人權)會因為追求權宜之計而被摧毀。在很大程度上,所有的改進都是以零敲碎打的方式取得的,但必須指出,如果這些不連續的步驟沒有壹致的原則指導,結果可能仍然是壓制個人自由(人權)。原因是人權(自由)的價值在於它為不可預見和不可預測的行動提供了機會。為了維護人權,我們必須堅決和不斷地拒絕那些似乎是確保具體結果所必需的措施,而不拒絕那些措施有兩個主要原因:第壹,它們與壹般規則有沖突;第二,我們往往不知道在某些情況下,如果不遵循這個壹般規律,代價會是什麽。因此,成功的捍衛人權必須建立在堅持原則的基礎上,決不能對權宜之計做出任何讓步,即使除了已知的有益影響之外,我們無法表明侵犯人權的某壹具體的有害結果。只有當人權被確認為壹項適用於具體情況時不需要證明的壹般原則時,人權才會占據主導地位。
關於人權的內容,許文運用赫菲爾德的理論來分析人權的內容。從Hoefeld那裏,廣義的權利概念被分為四類:狹義的權利或要求、特權或自由、權力和豁免。然後,從法益的角度,即廣義上的權利表現為四種形式:權利、無義務、權力和無責任或免責。相應的,法律負擔表現為義務、無權、責任、無權四種形式,表現為人權的內容。事實上,隨著社會條件的發展變化,人權本身的內容也處於壹種相對的不確定狀態。
由此,作者思考人權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或者說區域性問題。哈耶克說,每壹個在特定文化中成長起來的人,都會在自己身上找到規則的影子,甚至發現自己是按照規則行事的,也能以同樣的方式辨別出別人的行為是否符合各種規則[7]。當然,這並不能證明行為規則是“人性”中永恒或不變的組成部分,也不能證明它們是與生俱來的,而只能證明它們是文化傳統的壹部分;這種文化傳統很可能是相當恒定的,特別是考慮到這些行為規則沒有用文字闡明,因而沒有被討論或有意識地調查,這種傳統就更加恒定。壹個社會中的所有個體都會遵循壹定的規則,因為他們所處的環境是以同樣的方式呈現給他們的,他們也會自發地遵循壹些規則,因為這些規則構成了他們文化傳統的壹部分。然而,人們將被迫遵守其他規則,因為,盡管忽略這樣的規則可能符合每個人的利益,但只有當這些規則被人們普遍遵守時,他們的行動能夠成功的整體秩序才會產生。相應地,人權必然具有本土化的影響,極端的人權普遍主義是可怕的,不符合社會發展規律。因為人權是與特定文化傳統、政治制度、經濟制度相聯系的價值標準,其存在具有現實條件,人權是逐步實現的。我們可以將人權視為壹種全球規則,但不能忽視其特殊性。壹個具有壹定抽象性的秩序可以對不同目標的人有利,因為追求不同目標的人可以接受壹個多目標的工具,這個工具會幫助每個人實現自己的目標。因此,正如唐納利先生所說,有必要在具體人權的形式和解釋上允許有限的文化差異,但我們必須堅持其根本的道德普遍性。人權是相對普遍的。[8]在此基礎上,作者認為人權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統壹,二者的結合又不可分割。
第三,人權的人性解讀
徐聞從事實的角度來解讀人權,把人權作為壹種獨特的社會現象來考察,從社會-心理框架來解釋人權形成的內在機制。以作為形而上學先驗概念的人權為科學研究對象,從經驗的角度進行分析。徐先生認為,事實上,人權概念的產生不是偶然的,就是壹個人壹時的臆斷。但是,如果壹種觀念能夠形成,在世界上永存,並在若幹世紀後成為全球主流話語,在世界許多地方形成制度化的規則體系,那麽可以肯定地說,這種觀念的形成必然與人本身的結構有關。如果對人權的內容進行解構,可以發現,人權是人的內在需要的反映,利益是人權的直接內容,所以人權具有現實導向性,體現在倫理等規範調整後的具體利益要求上。這種興趣的表現可以是物質的,也可以是精神的。人權是某些權利主體(包括個人、群體、民族、國家等)的理想追求、合理分配和實際享有。)在社會生活中,個人、群體和社會(甚至國際社會)的利益是矛盾和沖突的。沒有利益談人權是沒有意義的。無論在壹個國家還是在國際上,在人權問題上經常存在的各種矛盾和鬥爭,都與某些權利主體的利益有關。從這個角度來看,人權總是以壹種利己、自私、個人的方式存在,是人們實現利益的手段。事實上,任何人權,無論采取何種形式,都是基於人的生理需求和心理結構。從人類學的角度來看,如果忽略了人的本能需求的結構,就很難對壹個價值體系的因果關系有全面而深刻的理解。需要(也就是說,個體幸福和群體生理延續不可或缺的條件)引發反應。歸根結底,需求總是心理的或有機的,並側重於個人,但反應在本質上總是集體的。個人的需求不僅產生了社會組織,也滋生了各種思潮。“個體有自己的生理需求和心理過程,這是所有傳統、活動和有組織行為的最終來源和目標。”[9]因此,徐先生認為,從這個角度看,人權的產生也必然是功利的,利益的“需要”是其母。馬林諾夫斯基指出,“任何關鍵的行為系統如果不與人的需要及其滿足直接或間接相關,就不可能繼續存在,……不管這種需要是基本的,即生理需要還是派生的”。[10]在這裏,人的需求的多樣性表現為人權內容的多樣性。在人權中,健康權、環境權、生命權、自由權、和平權都是人的基本需求的反映,沒有離開人的需求的權利形態。同時,當“基本需求得到滿足時,反應產生了其他次要需求的復雜模式,這些需求也必須得到滿足。”【11】基本需求被家庭或政治組織後,衍生需求產生。如果恐懼產生了對安全的基本需求,那麽人們必須與他人合作,形成壹個群體。那麽就有壹個衍生的需求來規範這個群體。從這個角度來看,政治權利大多來源於衍生需求。因此,我們可以猜測,當人類有了壹種新的需求,無論是基本的還是派生的,都完全有可能產生壹種新型的人權。但是,人權所體現的利益有兩個道德要求,即既對自身有利,又對人無害。並非每壹種生理和心理需求都可以納入人權。壹種利益的訴求要轉化為人權,必須通過系統的考察,以人道主義的內在精神為基礎。否則,就違背了人權的固有本質。作為壹種虐待狂,它不僅不道德、不人道,而且不具有普遍性。
由此看來,在人權的討論中,利益是壹個無法回避的話題。盧梭感嘆“人人生而自由,卻不在枷鎖之中”。什麽是鏈條?筆者認為就是利益。因為人性是“沒有最好,只有更好”。具體來說,因為人的生存和發展離不開利益,所以馬克思說“人所奮鬥的壹切都與他們的利益有關。”人是為了利益而戰的。人對物質利益的追求,首先是為了滿足生存的需要。壹旦這個邊界被打破,發展和享受的需求就會成為現實。追求利潤已經成為人類最普遍、最基本的心理犧牲和行為準則。人類文明的進步,在任何壹個歷史階段,任何壹個國家、任何壹個地區產生的法律和道德觀念,壹般都不會限制這種追求,而是發展這種追求。人們組成社會和國家,正是為了保護和追求利益。正如洛克所說:“人們組成這個社會只是為了尋求、維護和促進公民自身的利益。”同時,利益具有驅動功能。壹方面驅使個人為利益而行動,另壹方面也驅使國家制定和實施法律來協調和保護利益。“所有的法律都不是為了社會的某種利益而生的,沒有利益就沒有法律的概念。”[12]利益具有尺度的功能,可以衡量人類活動的有效性,當然也可以衡量法律的合法性。只有為協調和保護社會成員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才是合法的法律。因此,“法律的真正創造者不是別的,而是利益。”正是人民利益的矛盾和沖突導致了法律的產生,是統治階級和統治集團為了維護自己的根本利益而制定和頒布了各種法律。利益是每個國家和民族制定和頒布法律的基礎,是法律的真正創造者。"[13]因此,人權應該是每個人都應該滿足的基本需要,必須體現在對人的關懷上。“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這句老話,應該是中國對人權的註解。
第四,如何看待人權
徐聞用壹句話概括了人權:人權是壹種道德法則!但是,如果人權必須被說成是謊言,它也必須是壹個真正的謊言。我們應該如何看待人權?站在人性的立場上,讓個體與自己對話,讓我們給予人終極的關懷。“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應該是我們對人權的直觀體驗。我們不懂什麽理論,但我們心裏有人權的內涵。我們有不同的國界,不同的意識形態,不同的民族文化傳統,不同的經濟水平,但我們都有壹個共同的願望,那就是自由。無論是為了生存還是發展,都不能讓這成為剝奪我們自由的借口。我們是自己的主人。所以在壹定程度上,我們今天談論人權,它不是壹種理論,而是壹種信仰,壹種對人類需求的追求,壹種體驗式的生活體驗,壹個人對生存的態度,壹種對尊嚴和自主的反思。只有這樣,我們才能進步,才能活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