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物質條件決定了法制現代化的艱巨性和長期性。馬克思指出:“只有沒有歷史知識的人才不知道,君主在任何時候都要服從經濟條件,永遠不能對經濟條件發號施令。”“無論是政治立法還是公民立法,都只是要求展現和集中記錄經濟關系。”(註:《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21-122頁。與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相比,法律畢竟是次要因素,其內容取決於社會物質生活條件。雖然法律對社會發展也有動態的反作用,但這種動態作用只有符合社會發展的內在要求,並以壹定的社會關系條件為基礎,才能真正發揮作用。法治國家的壹個基本物質條件是高度發達和完善的市場經濟。我國歷史上壹直是自然經濟占主導地位,商品經濟不發達。清末、戊戌、辛亥革命歷史上法律改革失敗的壹個主要原因是缺乏相應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新中國成立後,長期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缺乏建設市場經濟的經驗和理念。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地位後,雖然我國市場經濟建設取得了巨大成就,但真正適合我國國情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還需要很長時間。這就決定了中國法制現代化將是壹個漫長而艱巨的過程。
實現法治國家的壹個基本前提是高度的民主政治。沒有民主政治,所謂的現代法制不僅難以建立,而且即使現代法制模式正式建立,在社會生活中也會扭曲、變形、扭曲甚至失效。因為沒有民主政治作為前提,從法律制度的產生、運行到實施的整個過程都不可能是科學合理的,權力淩駕於法律之上的現象也不可能完全消除。現代法治社會絕不是也不可能僅僅通過法律改革來建立的。其實是隨著民主政治的不斷發展而成長起來的。法制現代化與民主政治是互為前提、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制約的關系。我們應該充分認識到中國民主建設的艱巨性和復雜性,中國有幾千年的封建專制傳統。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中國的政治體制民主化改革也取得了不少成績,但與市場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民主化的需要相比,政治體制改革的步伐似乎有些滯後,阻力也更大。由此可見,中國法制現代化的道路將是曲折而長期的。
全民族法治意識的提高也是中國法制現代化的壹個重要標誌。中國傳統社會是“禮法”社會,法律相對於道德處於次要地位。建國以來,由於我們長期忽視和排斥法律職能,法律虛無主義和人治觀念壹度占據主導地位。改革開放解放了人們的思想。在先進的法治思想和文化得到宣傳和傳播的同時,外國和中國歷史上壹些消極落後的思想因素也得到孕育和傳播。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時期,人們的思想轉變和適應也需要壹個時期。思想多元化的局面在壹定程度上增加了提高全民法律意識的難度和復雜性。這也是中國法制現代化艱巨性的壹大因素。
事實上,中國法制現代化從壹開始就處於相對不利的環境中。中國的法律改革屬於“外在的”法律現代化,是對西方現代化沖擊的回應。與西方國家特別是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相對成熟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相對發達的物質文明相比,中國在各方面都相對落後。幾乎所有的發展中國家在現代化進程中都面臨著同樣的問題。這種反差容易帶來壹些不良心理和急躁情緒,希望壹夜之間趕上發達國家;或者抱怨情緒,總是用外國標準衡量國內事務;或者崇洋媚外,喪失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等等。這些都無形中增加了中國法制現代化的復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