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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評論民法典草案:社會生活百科全書

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民法典,這標誌著我國正式從單行民法時代進入民法典時代。

5項立法:

黨和國家先後於1954、1962、1979、2001、2015五次啟動民法典立法工作,最終將民法典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審議。

第七部分:

民法典草案共分7編,條文1260條。部分是總則、財產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和附則。

第二步:

民法典編纂采用“兩步走”的工作思路

第壹步:將民法總則制定為民法典總則。

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修改、完善,然後與民法總則合並,形成完整的民法典草案。

婚姻和家庭

家庭和睦,事業興旺

婚姻家庭制度是調節夫妻關系和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婚姻家庭法草案在現行婚姻法、收養法的基礎上,以婚姻自由、壹夫壹妻的基本原則為基礎,結合社會發展需要,對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完善,增加了新的規定,為塑造健康和諧的婚姻家庭關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關鍵詞:婚前醫學史自白

案例:小李和鮑曉婚後育有壹子。幾年後,鮑曉精神病發作,經常虐待和毆打小麗及其子女。後來,小麗得知鮑曉是先天性精神分裂癥,婚前曾接受過治療,但效果不好。後小麗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草案:壹方患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壹方;不如實告知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點評:王俊峰,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長。

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壹項基本權利。婚姻必須是完全自願和真實的,不允許任何壹方強迫、欺騙、乘人之危或安排和非法幹涉對方。如果壹方患有嚴重疾病,未能在結婚登記前告知另壹方,有違婚姻自由的精神,也會嚴重影響婚姻質量和家庭和睦。

關鍵詞:離婚“冷靜期”

案例:劉與顧通過相親步入婚姻殿堂。婚後丈夫顧長期在外出差,兩人缺乏溝通,最後為買學區房吵了起來。劉壹氣之下向法院起訴離婚。法官了解到雙方沒有根本矛盾,離婚只是壹時氣憤,於是主持雙方互相反省壹段時間。後來法官回電,雙方都說在“休戰”中冷靜下來,復合了。

草案: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點評:王俊峰代表

離婚“冷靜期”制度的建立,有利於避免當事人因沖動而草率離婚,盡可能挽救婚姻,引導當事人認真對待婚姻家庭,強化家庭責任感,維護和促進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

關鍵詞:父母婚姻自由

案例:韓早年喪妻,獨自撫養兒子韓小某。韓某結婚後,韓某認識了自己的另壹半王某,並決定結婚。韓小某得知後強烈反對,堅決不同意父親再婚,聲稱壹旦再婚就不給韓撫恤金。

草案: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幹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生活。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不因父母婚姻關系的變化而終止。

點評:王俊峰代表

婚姻自由是中國婚姻制度的壹項基本原則。父母主動離婚再婚是父母的合法權利。作為孩子,他們不能幹涉。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父母婚姻關系的變化不影響和改變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現實中,子女以各種理由幹涉父母婚姻,或者因父母離婚或再婚而不履行贍養義務,都是沒有根據的。

繼承權

自由分配和合法繼承

繼承制度是自然人死亡後財富繼承的基本制度。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個人和家庭擁有的財產越來越多,因繼承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根據我國社會家庭結構和繼承觀念的發展變化,繼承法草案在現行繼承法的基礎上,對繼承制度進行了修改和完善,以適應人民群眾處理繼承問題的實際需要。

關鍵詞:房地產經理

案例:老黃在監獄服刑時,父親因病去世,遺產分給三個兒子。老黃出獄後,發現自己繼承的財產被兩兄弟占有,大呼“罪犯沒有繼承權”。老黃無奈,要求村委會出面清理,分割遺產。

草案:繼承開始後,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選舉遺產管理人;未選出繼承人的,由繼承人* * *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清理遺產、清點遺產、向繼承人申報遺產、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根據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等職責。

點評:中國社會科學院院士孫代表。

在繼承法的實踐中,經常會出現被繼承人的遺產沒有得到清理的問題。因此,該條明確指出,遺產管理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制定遺產清單。遺產清理完畢後,遺產管理人還要承擔遺產管理的責任。當繼承人不在被繼承人身邊時,需要遺產管理人行使繼承權。從這些情況來看,增設遺產管理人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填補了以往法律的壹個空白。

關鍵詞:胎兒繼承權

案例:劉女士和龔先生舉行了婚禮,但壹直沒有登記結婚。在即將成為父親的時候,龔先生在工地意外身亡,劉女士獲得了90萬元賠償金中的45萬元。龔先生的父母要求歸還劉女士,因為她不是她兒子的合法妻子,孩子尚未出生,沒有資格獲得賠償。法院認為,胎兒享有相應的權利,劉女士有權獲得賠償,駁回了他們的訴訟請求。

草案:遺產分割時,應保留胎兒繼承的份額。胎兒分娩時死亡,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點評:孫代表

這壹制度的適用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比如胎兒確實已經成功坐月子且胎兒與死者確實有血緣關系。但這些條件還不夠,因為這個系統的關鍵點是胎兒必須正常出生並存活。如果胎兒沒有存活下來,那麽這筆遺產將恢復到原來的繼承狀態,由其他繼承人繼承,而不是由胎兒的母親壹個人繼承。

關鍵詞:浪子回頭

案例:張早年嗜賭成性,多次辱罵、勒索父親,甚至變賣家產,將父親趕出家門。父親別無選擇,只能“去找”女兒。張出獄後,悔過自新,經常看望父親。張的父親臨終時,把財產繼承給了女兒,同時把壹件古董傳給了張。女兒以張某“辱家”為由,拒絕了張某的遺產繼承。張無奈之下請求法院“主持公道”

草案: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的;偽造、塗改、隱匿或銷毀遺囑;以欺詐、脅迫的手段強迫或者阻礙被繼承人立遺囑、變更遺囑或者撤銷遺囑,情節嚴重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被繼承人確有悔改、表示原諒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列為繼承人的,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點評:孫代表

當繼承人損害被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的合法利益時,根據以前的繼承法,所有繼承人都將失去繼承權。民法典草案軟化了剝奪繼承權的規定,即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確實悔過的,不再剝奪其繼承權。但是,繼承人必須“表現出真正的悔悟”,並且在繼承開始之前。如果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繼承人真正懺悔是沒有意義的。

侵權責任

侵權不是小事,法律是明確的。

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侵害他人權益應承擔的法律後果。《侵權責任法》實施以來,在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預防和制裁侵權行為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侵權責任法草案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針對侵權領域的新情況,借鑒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對侵權責任制度進行了必要的補充和完善。

關鍵詞:冒險

案例:王在壹次業余籃球賽中不慎被刺傷右眼,* * *花了5萬元醫藥費。王某認為受傷的林某應承擔責任,遂訴至法院,要求林某賠償其各項損失8萬元。

草案:受害人自願參加具有壹定風險的文化體育活動,因其行為受到損害的,不得要求其他參與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與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點評: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唐教授。

風險承擔原則合理劃分了受害者、參與者和組織者的責任。既強調了活動的參與者應對活動的風險有足夠的認識並自願接受這種風險造成的不利後果,又在風險發生後保護了其他無過錯參與者的合法利益。同時也明確了活動組織者應當負有安全保障等義務。

關鍵詞:自助行為

案例:馬在壹家餐館吃完飯後逃跑。老板壹邊追壹邊報警。雙方互追而逃,馬摔倒住院。出院後,馬要求賠償被追撞傷造成的各項損失4萬余元。法院認為,馬某摔倒與她自救行為無直接關系,酒店對馬某摔倒不承擔賠償責任。

草案: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急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合法權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範圍內采取合理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點評:唐委員

在壹些突發事件中,如果受害人不使用壹些私力救濟手段,他可能很難在以後的時間裏為自己受損的權利得到有效的賠償。草案肯定了私力救濟的正當性,但受害人只能在緊急情況下采取合理措施,並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積極尋求公力救濟。受害人采取不當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受害人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關鍵詞:高空拋物

案例:郝走在街上被從天而降的煙灰缸砸中頭部,住院半年。很難調查煙灰缸是從哪裏來的。事後,郝將事發地居民告上法庭。經判決,22戶各賠償郝8100元。

草案: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物體造成他人損害,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對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予以賠償。賠償後,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點評:唐委員

高空拋物對人的生命財產構成威脅。草案的這壹規定采用了“賠償+追償”的原則,不僅有利於有效維護人民群眾的“頭頂安全”,也更符合法律的要求。在這類案件中,司法機關應當借助先進的偵查手段,努力判斷真正的侵權人,不宜輕易采用這壹規定。

2014

2014,10年6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了《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編纂民法典。

2017

2017年3月,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法》,該法於2017年6月起施行。

2018

2065438+2008年8月,民法典各分編草案首次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

2019

2019年2月23日,民法典“完整版”草案首次亮相,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

2020年

2020年5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

民法典草案不僅解決了中國人的時代問題,也通過立法向世界傳遞了我們的民族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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