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與學校發生糾紛需要起訴學校的當事人。
1.寫好起訴狀後,可以向學校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提出自己的訴訟請求。
2.起訴的同時,需要提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材料。
3.起訴後,法院將在七天內決定是否立案。如果法院決定立案,原告需要先支付訴訟費。"
二、起訴學校的流程如下:
1.準備起訴書和證據:起訴法院需要出示書面證據;沒有書面證據的,要提供必要的事實依據;
2.攜帶證據和起訴狀到法院立案並交納訴訟費:立案成功後,法院會向原告出具《受理案件通知書》和《交納訴訟費通知書》。原告在規定時間內交納訴訟費,最終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
3.法院受理案件後,會安排開庭並送達雙方,然後開庭。開庭前或開庭中,雙方交換證據並開庭,雙方發表質證意見和辯護意見;
4.法院判決:如果法院不服判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5.進入實施階段。
三、對學校提起民事訴訟的流程?
(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
(二)立案審查:
1.不符合備案條件的,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裁定的,應當在10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符合立案條件的,通知原告在7日內交納訴訟費,交納費用後立案。
(3)驗收後:
1.法院將在5日內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被告將在15日內答復。法院將在收到答辯狀後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給原告。
2.告知當事人交換證據,並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4)預定開庭:提前三天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三天公告。
(5)聽證:
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權利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雙方對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當事人就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和論證。
5.法院調解: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同意解決糾紛。
(1)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協議,雙方簽字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內容或者申請執行,向法院申請再審。
(2)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作出判決(裁定)。
6.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法院申請執行。
7.不同意裁判的意見:
(1)裁定:自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上訴。
(2)判決:自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
8.申訴:向法院承辦人提交申訴,按規定交納申訴費。法院將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對方在15日內答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
訴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文章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時,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起訴和受理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的權利。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幹預、阻撓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無法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工作人員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