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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刑法規定及司法解釋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的刑法規定及司法解釋

刑法的基本規定

第二百壹十四條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起訴標準的規定(二)》(節選)

(2010年5月7日工統字[2010]第23號)

第七十條【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

(二)尚未售出,貨值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銷售金額不足五萬元,但已售出金額與未售出金額之和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第八十九條對於預備犯、犯罪未遂或者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追訴。

第九十條本規定的立案標準適用於本單位犯罪,法律、司法解釋和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十壹條本規定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節選)

(法釋[2004]19號,2004年2月22日)

第二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九條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所稱銷售額,是指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後所取得的全部違法所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明知”:

(壹)明知其銷售的商品上的註冊商標被塗改、替換、覆蓋的;

(二)因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承擔民事責任,且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同類商品的;

(三)偽造、變造商標註冊人的授權文件或者明知該文件是偽造、變造的;

(四)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至第二百壹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的,按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單項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條明知是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件、執照而為他人提供,或者為他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倉儲、進出口代理等便利、幫助的。,應以侵犯知識產權罪的* * *行為人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節選)

(2065438年3月26日法釋[2010]第7號)。

第壹條(第三款)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的規定,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行為人實施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侵犯知識產權罪、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條明知他人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書、執照或者生產經營場所、設備、運輸、倉儲、郵寄、代理準入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生產技術、卷煙配方的,依照* * *罪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節選)

(201110 10法法發[2011]3號)

壹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未銷售或者部分銷售的犯罪的定罪量刑。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的規定,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壹)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15萬元以上的;

(二)部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不足五萬元,但尚未銷售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總價值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尚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貨值金額分別達到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五萬元和二十五萬元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法定刑幅度定罪處罰。

銷售額和未售出商品貨值金額達到不同法定處罰幅度或者均達到同壹法定處罰幅度的,在處罰較重的法定處罰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煙草專賣局《關於辦理假冒偽劣煙草制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

(2003年2月23日高檢審字[2003]第4號,2003年第65438號)

二、關於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卷煙的煙草制品問題。

根據《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的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卷煙的煙草制品,銷售數額較大的,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知道”就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明知”:

1,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購入;

2.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銷售;

3、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煙草制品被發現後轉移、銷毀物證或者提供虛假證明、虛假資料的;

4.其他可以認定為明知的情形。

第三,關於* * *

明知或者應知他人有《紀要》第壹條至第三條規定的犯罪行為,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認定為* * *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直接參與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煙草制品或者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煙草制品,或者直接參與非法經營煙草制品並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2.提供房屋、場地、設備、車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書、技術等設施和條件。幫助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假冒偽劣煙草制品和非法經營煙草制品的;

3、運輸假冒偽劣煙草制品。

上述人員中,舉報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加執行《紀要》第壹條至第三條規定的刑事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本《紀要》第壹條至第三條規定的犯罪行為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修訂)(節選)

(1983三月1)

第五十九條(第三款)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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