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是企業法人的行為,因此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由企業/公司承擔。法定代表人壹般不對第三人直接承擔民事責任,只承擔因自己的過錯而產生的民事責任。?
2.由於單位違法可能受到雙重制裁,法定代表人作為負責人,除了法人的單位責任外,還應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責任可分為以下幾類:
(1)因經營失誤對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企業法人對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人對第三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追償。
2.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壹般負責公司的財務管理、核算和監督。
根據新《會計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單位負責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單位法定負責人或者負責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新《會計法》明確規定了7個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六個方面:
1,保證會計信息質量的責任。新《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2.保證財務會計報告質量的責任。新《會計法》第二十壹條規定:“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字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必須由總會計師簽字蓋章。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
3、建立健全內部會計責任監督體系。新《會計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4、保證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責任。新《會計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指使、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務。”
5、依法接受監督的責任。根據新《會計法》第三十壹條的規定,單位負責人必須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信息和有關資料。
不得拒絕、隱瞞或者出具虛假報告,應當如實向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會計信息及相關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暗示註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虛假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否則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依法設置會計機構,配置會計人員職責。根據新《會計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綜上所述,企業法人和財務人員的區別在於是否是自然人。從民事行為能力來看,兩者是不同的。公司法人的權利大於財務代表的權利,財務代表受公司法人管轄。
擴展數據:
對於非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法人,其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擔任財務負責人。但是,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在聘任會計人員時應當實行回避制度,不得擔任財務負責人。
很多民商法如《公司法》、《合夥企業法》都沒有禁止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任財務總監。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十六條:第十六條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聘任會計人員,實行回避制度。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
根據《刑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是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31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由此可見,只有刑法規定的偷稅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才能構成(稅務人員作為該類犯罪的* * *罪犯除外)。
做假賬屬於違法犯罪搜查,不構成犯罪的,只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我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壹般在單位犯罪的情況下,刑法規定只追究兩種人的法律責任:
第壹個人是直接負責的人。也就是說,違法行為的使者可以是法定代表人、財務經理或財務總監。
第二種人是直接責任人,即處理違法行為的人,通常是單位的會計。
對於法定代表人,刑法只要求法人在三種情況下承擔偷稅漏稅的法律責任:
第壹種情況,如果法定代表人是涉稅違法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偷稅漏稅是法人代表自己幹的,公司其他人都不知道。那妳要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種情況,法定代表人指使企業財務總監、會計操作的,要承擔法律責任。。在劉曉慶稅務案中,電視臺為播放劉曉慶的連續劇所支付的款項應被視為營業收入。但會計找她請示時,她要求把這部分收入掛在活期賬戶裏。那麽這種行為屬於劉曉慶的指使。
第三種情況,法定代表人不制止公司逃稅。雖然在本案中,法定代表人沒有參與違法行為,但他知道單位沒有制止偷稅行為,他也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企業法人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首席財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