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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和法學學生談照片所有權——這句話從何而來?

“為什麽是笙簫默”——“趙小姐,我勸妳不要和律師討論物品的歸屬問題。”陳冷冷的說道。

案例回顧

他的語氣中有壹絲寒意:“三天前趙老師去寒舍的時候說要再來,可是沒有見到妳,我只好親自來拜訪了。”盛先生嚇了壹跳,擡起頭來迎著他灼熱的目光。“妳怎麽知道……”她沒有留下名字。他怎麽知道歸還錢包的是她?“趙老師,我恰好有正常人的推理能力。”他諷刺地說。可能所有的律師都有這種“正常的推理能力”。默森盯著墻:“我要去還我的錢包。既然有了,就不用再去了。”他陳壹眼裏閃著光。“妳除了還錢包就沒事幹了?”她還能做什麽?莫生壹楞:“沒有了。”“很好。”他的眼裏似乎有壹絲失望,他走到她面前。“但我有事要做。”他拿出黑色錢包,放在她面前:“裏面有壹張照片。趙老師知道在哪裏嗎?”當然,莫生低下頭說:“有嗎?我沒註意。”“哦?錢包裏除了錢什麽都沒有。趙老師怎麽知道錢包是我的?”盛先生無言以對。差點忘了他是律師,善於找出對方話裏的所有漏洞。想騙他,得先掂量掂量自己的分量。他靠過來說:“趙老師,我能要回我的照片嗎?”盛先生突然覺得莫名其妙。他是什麽意思?壹邊擺出“妳是陌生人”的姿勢,壹邊在求她的照片。“照片裏的人是我,我憑什麽給妳?”"趙小姐,我建議妳不要和律師討論貨物的所有權."陳冷冷的說道。

法律視角

何陳壹聲稱錢包裏的照片是屬於他的。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財產權利,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第四條規定:“國家的、集體的、私人的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人的財產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因此,何陳壹對其所擁有的照片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如果侵占了何的全部照片不歸還,就構成對其所有權的侵犯。這壹主張的依據是《侵權責任法》第三條規定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此時,我們肯定會有和趙默笙壹樣的疑問:“照片裏的人是我,我為什麽要給妳?”我們說照片上的人確實是,但照片是壹個“物”,是產權的客體,是屬於何的。照片中的人確實是趙默笙,但她只享有“人格權”,確切地說是人格權中的“肖像權”。所謂“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的復制權、使用權和排除他人侵犯的權利,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肖像所體現的個人利益為內容而享有的壹種人格權。這種權利獨立於真實的“物”,即照片。這是他為陳壹辯護的基礎。

然而,上述所有主張都必須建立在壹個必要的前提上:他陳壹合法地占有了這張照片。物權變動有兩條路徑:壹是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二是基於非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包括先占、善意取得和繼承。

因此,更重要的是何證明其取得照片所有權的方式是合法有效的,而何恰恰忽略了這壹環節。根據上面的描述,“那張照片,是盛老師小心翼翼拿出來的,上面有鋼印的痕跡,應該是從壹些文件上撕下來的。不經意翻過來,她突然楞住了,後面還有壹個字!她永遠也忘不了那壹手靈巧犀利,仿佛能穿透紙張的字跡。那是陳用黑筆寫的——我的陽光!”。“照片上有鋼印痕跡,應該是從證書上撕下來的。”根據這壹證據,可以合理地推測,何陳壹是在趙默笙突然出國後,從她的壹份文件上撕下來作為紀念品的。換句話說,他獲得照片的方式並不是趙默笙真實有效的表達。換句話說,他獲取照片的方式是非法的!他不享有它的所有權!此時,從理論上講,趙默笙獲得救濟的途徑有兩種:壹是根據《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用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占有人有權對妨礙占有的行為請求排除妨礙或者危險;如果損害是由侵占或阻礙造成的,占有者有權要求損害賠償”,趙默笙可以主張作為占有者要求占有的權利。但根據該條第二款規定:“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占有之日起壹年內不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此時,趙默笙已經離開這個國家七年了,已經過了預定的期限1年。這壹請求不能再得到法律的支持;另壹種救濟方式是基於《物權法》第34條:“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他主張將原物返還給作為財產所有人的何,恰好沒有時效。因此,根據這壹條款,趙默笙可以證明他保存照片的行為是他正當行使私力救濟。

末了,陳壹冷冷地說:“趙小姐,我勸妳不要和律師討論物品的歸屬問題。”總而言之,事實上小姐也與何先生討論過貨物的所有權,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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