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是指在專利權有效期內,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沒有法律依據,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它有以下特點:1。被侵權的客體是有效的專利。專利侵權必須以有效專利的存在為前提,專利授權前的技術、已被宣告無效、被專利權人放棄的專利或專利期限屆滿的技術不構成侵權。專利法規定了臨時保護制度。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被授予專利權前,該發明的使用者應當支付適當的使用費。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被授予專利權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專利權人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後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2.必須存在侵權,即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侵犯他人專利的行為。3.以生產經營為目的。非生產經營目的的實施,不構成侵權。4.它違反了法律,即行為人實施專利的行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沒有法律依據。專利侵權的表現形式分為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1.直接侵權。這是指行為人直接實施的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其表現形式包括:(1)制造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二)使用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三)許諾銷售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四)銷售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五)進口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6)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根據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7)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使用或者銷售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銷售的不知道是專利的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仍然屬於專利侵權行為,需要停止侵權行為但不承擔賠償責任。2.間接侵權。這就意味著行為人自己的行為並不直接構成對專利權的侵犯,但是他已經誘導、慫恿、教唆、幫助他人侵犯了專利權。比如行為人明知涉案產品是原材料、中間產品、零配件、設備等。,其只能用於實施特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但仍將其提供給第三人侵犯專利權,權利人主張行為人與第三人承擔連帶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人實施並非以生產經營為目的,權利人主張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客觀性:
專利權是專利權人使用其發明創造的專有權利,專利侵權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依法保護的有效專利的違法行為。中國專利法第三次修訂草案(送審稿)已提交國務院審議,“專利權的保護”是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的壹項主要內容。隨著專利申請的快速增長,也出現了壹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即專利侵權糾紛在大幅增加。以下是專利侵權相關信息及規定的詳細說明:1,專利侵權的主要類型:1,未經許可制造專利產品的行為;2.故意使用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3.銷售或者許諾銷售未經許可的專利產品;4、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許諾銷售根據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5.進口專利產品或者以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6.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7.假冒專利的行為。2.專利侵權的表現形式:專利侵權可以分為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直接侵權。這是指行為人直接實施的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其表現形式包括:制造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使用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許諾銷售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銷售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進口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根據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間接侵權。這就意味著行為人自己的行為並不直接構成對專利權的侵犯,但是他已經誘導、慫恿、教唆、幫助他人侵犯了專利權。間接侵權通常為直接侵權創造條件,常見的表現形式有:行為人銷售專利產品的零部件、專門用於實施專利產品的模具或者用於實施專利方法的機器設備;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授權或者委托,轉讓其專利技術的行為。3.專利侵權的形式:根據現行專利法,專利侵權的具體形式可以分為:(1)未經許可實施他人的專利行為。這種專利侵權必須滿足兩個條件:未經權利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根據專利法第十壹條的規定,包括以下三種具體形式: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他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專利產品;使用他人的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制造、銷售或者進口他人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2)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這種專利侵權是指侵犯專利權人的商標權。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2001)第八十四條規定,包括以下四種具體形式: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上標註他人專利號;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涉案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三)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根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此類行為需要承擔壹般民事侵權責任,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公正處罰。(4)除法律有明確規定外,理論上和實踐中還存在兩種侵權行為:過失假冒,即行為人有意冒充專利,隨機發明了壹個專利號,恰好與某人獲得的專利的專利號相同。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沒有假冒的故意,其行為的結果仍然構成假冒他人專利。反向假冒,也就是說行為人以自己的專利號銷售他人合法取得的專利產品,顯然不足以構成“假冒他人專利”,但實際上侵犯了合法專利權人的標記權,仍然屬於侵權行為,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4.專利侵權的歸責原則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銷售者或者使用者只有在“來源不明”、“合法”的情況下,才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仍構成侵權的,應當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的責任。也就是說,對於善意的銷售或者使用人,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停止侵權、消除影響,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進行賠償。但是,這種混合原則的適用範圍不能擴大到制造或進口專利產品的行為。過錯不是專利侵權的構成要件。在確定行為人的侵權責任時,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停止侵權責任,而根據不同場合適用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賠償損失。對同壹專利侵權可以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來確定不同的民事責任,應該說比傳統理論更合理。5.專利侵權的構成要件壹般來說,民事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通常包括四個方面:違法行為、損害結果、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對於專利行為的侵權責任,其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侵權的客體應當是我國有效的具有專利權的專利。首先,鑒於專利權的地域性,有效專利壹般應指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專利。其次,鑒於專利權的時間性,只有在規定的保護期內,因支付、無效、放棄等原因未到期的專利權才是有效專利。需要註意的是,如果某項專利權因為某種原因被宣告無效,那麽從壹開始就被視為不存在,所以即使之前有其他人實施過,也不屬於專利侵權。(2)有違法行為的。即行為人存在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專利的行為。需要註意的是,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了五種不視為侵權的行為,是專利侵權責任的例外。行為人不能提供證據作為抗辯的,應當認定構成專利侵權,依法承擔責任。(3)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侵權人的主觀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而實施;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而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但也有例外,比如《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即使行為人主觀上無過錯,也構成專利侵權,只是不承擔賠償責任。(四)應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專利法第十壹條規定,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實施該專利,並且該實施不得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因此,生產經營目的也應當是判斷專利侵權的構成要件之壹。6.專利侵權的法律後果專利權受到侵害時,專利權人和利害關系人都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司法程序處理。其中,行政程序不是終局的,當事人對行政處理不服的,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對侵權的民事制裁。專利法對專利侵權主要采取民事制裁?專利侵權糾紛調解流程圖或者人民法院處理侵權時?主要是判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未經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侵犯專利權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停止侵權。”關於專利侵權的賠償數額,《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專利侵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專利許可費的倍數合理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也作出了相關規定。此外,專利權人不僅可以要求賠償經濟損失,還可以采取措施恢復專利權人的商業信譽。(二)對侵權行為的行政制裁。專利法對假冒他人專利、泄露國家秘密、徇私舞弊等行為規定了行政責任。此外,我國《專利法》第五十八條和第五十九條還規定了侵害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的行政責任。(3)對侵權行為的刑事制裁。根據專利法?專利侵權主要給予民事制裁?但有時需要刑事制裁。專利法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總之,專利侵權是對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的嚴重侵犯,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然而,目前普通公眾的專利保護意識薄弱,專利管理機關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調查專利違法行為和調查取證方面也很薄弱。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盧永祥在報告中明確指出:“要解決這些問題,必須依法加強專利行政保護,發揮專利行政執法簡便、快捷、高效的優勢。”我們有理由相信,專利法第三次修改將進壹步完善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有效遏制專利侵權行為,通過不斷完善專利行政執法,使我國專利制度在更加健康的軌道上向前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