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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識別合同的相對人

在合同中約定第三方權利義務的人是合同的相對人。簽訂合同時,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沒有高低從屬之分。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應當遵循當事人的真實意願,合同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公序良俗。

壹、如何確定合同的對應方?

合同相對人是指當事人之間在合同中約定了第三人權利義務的人。

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壹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平等的法律地位在以下三個方面發生了變化:

1.合同各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從法律上講,合同雙方是平等的主體,沒有高低貴賤和從屬之分,也沒有指揮者和被指揮者、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這意味著,無論所有制性質、單位大小、經濟實力,他們的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是平等的。所謂“對等”,是指在享受權利的同時,同時承擔義務,二者的權利和義務是對應的。這就要求當事人所獲得的財產、服務或工作成果與他們的義務大致相當;要求壹方不得無償占用另壹方的財產,侵害他人的權益;要求禁止平準和自由分配。

3.合同雙方必須充分協商,就合同條款達成壹致,合同才能成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協商壹致的結果,是在雙方充分發表意見並在互利的基礎上就合同條款達成壹致後達成的協議。

二、合同的相對性是什麽?

合同效力的相對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主體的相對性,即合同關系只能是特定主體之間的關系,只有合同的壹方可以基於合同向另壹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

(2)內容的相對性,即除法律和合同另有規定外,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利和承擔合同約定的義務,除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主張合同項下的權利和承擔合同項下的義務。在雙務合同中,內容的相對性還表現為壹方的權利就是另壹方的義務。既然合同的權利義務主要是對合同當事人的約束力,而合同的債務是壹種對內效力,那麽合同的內容就沒有公示效力,也不能對抗第三人。例如,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約定“承包人在承包經營過程中以發包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發包人對所發生的債務不承擔責任”,只能對發包人和承包人有效,發包人不能利用該條款反對債權人要求債務履行。

(3)違約責任的相對性,即違約責任只能發生在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合同關系之外的人不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當事人不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相對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第壹,違約方因自身原因應承擔違約責任,但不能將責任推卸給他人。比如,債務人因債務履行輔助人的過錯,仍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是在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債務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債務人仍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當然,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債務人只能對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對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即使是根據合同規定對第三人履行。

(4)效力判斷的相對性,即在確定合同有效、無效、可撤銷或效力未定時,應以合同本身提供的事實為依據進行判斷,不受其前後合同的影響。

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約定了第三人權利義務的人為合同相對人。合同的相對性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壹是合同主體的相對性,二是合同內容的相對性,三是違約責任的相對性,四是效力判斷的相對性。合同關系產生於特定主體之間,違約責任只能發生在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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