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版總署行政審批行政許可事項報紙的設立和報紙出版單位的設立依據是《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3號)第十二條。許可條件1。有符合憲法的宗旨,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服務;2.有明確的專業分工和與主辦單位及主管部門的工作和業務相壹致的編輯方針;三、有壹定的能夠切實承擔領導責任的組織者和主管部門;四、能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符合專業要求,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專職編輯和壹定數量符合國家規定資格條件的專職編輯記者;(五)有與辦報規模相適應的創辦資金、辦公場所、出版印刷條件和正常出版所需的正當可靠的資金來源;六、設立報紙不僅要符合審批條件,還要符合國家關於出版單位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具有許可程序的中央單位(即中央和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民主黨派和全國性群眾團體及其直屬單位)設置報紙的數量,由報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解放軍系統開辦報紙,由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審核,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地方單位創辦報紙,由報紙主管機關向當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尚未設立的,可直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自收到申請之日起90天內提交的材料清單(形式審查要求詳見表格下載欄“投標材料說明”)1。中央在京單位創辦報紙設立報紙出版單位(1)主管單位向新聞出版總署上報申請文件;(2)主辦單位向主管單位提交的文件;(三)報紙出版申請表;(四)主辦單位的相關資質證明材料;(五)主管單位的相關資質證明材料;(六)擬任報紙出版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簡歷和身份證件;(七)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報紙出版法定代表人職業資格證書;(八)新聞編輯職業資格證書;(九)辦報資金來源和數額的有關文件;(10)工作場所使用證明;(十壹)報紙出版的可行性報告;(十二)報紙出版單位的章程。二、軍隊系統創辦報紙,成立報紙出版單位(壹)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批準後,向新聞出版總署提交申請文件;(二)主辦單位向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提交的申請文件;(三)報紙出版申請表;(四)主辦單位的相關資質證明材料;(五)主管單位的相關資質證明材料;(六)擬任報紙出版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簡歷和身份證件;(七)國家有關部門出具的擔任報紙出版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職業資格證明;(八)新聞編輯職業資格證書;(九)辦報資金來源和數額的有關文件;(10)工作場所使用證明;(十壹)報紙出版的可行性報告;(十二)報紙出版單位的章程。(壹)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向新聞出版總署提交的批準文件;(二)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的申請文件;(三)報紙出版申請表;(四)主辦單位的相關資質證明材料;(五)主管單位的相關資質證明材料;(六)擬任報紙出版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簡歷和身份證件;(七)國家有關部門出具的擔任報紙出版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職業資格證明;(八)新聞編輯職業資格證書;(九)辦報資金來源和數額的有關文件;(10)工作場所使用證明;(十壹)報紙出版的可行性報告;(十二)報紙出版單位的章程。申請書格式文本包括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出版管理條例、報刊管理暫行規定、主辦單位和綜合電話服務部,010-831389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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