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如何適用最高人民檢察院新的民事訴訟規則

如何適用最高人民檢察院新的民事訴訟規則

首先,需要壹個明確的最後期限。

1、上訴期限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了當事人可以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三種情形,但沒有規定當事人向檢察院提出上訴的具體期限。當事人只要符合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的條件,是否可以無限期行使申請權?2001最高法發布《關於當前司法監督若幹問題的紀要》(以下簡稱《紀要》),其中明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在原判決生效後兩年內未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後,檢察機關參照《紀要》將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訴的期限限定為兩年。無論是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辦案規則,還是現行的2013版《檢察機關執法基本規則》,都沒有規定受理時限。新民訴訟法頒布後,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訴的期限如何把握,是否仍參照《紀要》執行?此外,2007年《民事訴訟法》第184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申請再審;新民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為了保證法律關系的穩定,新《人民訴訟法》將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縮短為6個月,檢察機關能否明確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訴的期限也是6個月。

2.審查期限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檢察機關具體執行該條規定時,仍有三個問題需要明確。第壹,如何分配下級法院抗訴案件的審查時間。該條規定的期限是人民檢察院自受理當事人申請之日起的總審查期限,包括下級法院向上級法院提出抗訴的案件,兩級檢察院的總審查期限應當在三個月以內。上級案件管理部門、人民銀行部門、檢察院對下級法院抗訴的案件應如何分配* * *三個月的總審查時間?二是第208條規定的“自行”發現的監督案件,審查期限是否有效。第209條規定了檢察院審查當事人申訴的期限。208條規定的檢察院自己“發現”的監督案件是否有期限?復習期怎麽算?第三,2013新版《檢察機關執法規範》第9.31條與第209條相矛盾,應予修改。2013新版《檢察機關執法工作規範》第9.31條規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應當審查終結,依法對監督申請作出抗訴或者不予支持的決定。這個執法工作標準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的兩級檢察院審查期限之和應該在三個月以內,應該修改。

二、“前期方案”的適用範圍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壹)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將當事人申請再審作為其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前置程序。

壹般來說,檢察機關可以啟動監督程序,分為依當事人申請監督和依職權監督兩類。民事訴訟法第208條是從檢察機關“發現”(依職權)的角度作出的,第209條是從當事人“申請”(依申請)的角度作出的。208個檢察機關的“發現”和209個當事人的“申請”有沒有重疊?不同的理解會導致完全不同的結論,這關系到檢察機關在啟動監督前是否需要申請再審。有人認為,當事人的申請是檢察機關發現和監督案件的重要來源,而“發現”案件的途徑包括檢察機關對其他案件的處理和媒體報道。檢察機關依職權啟動監督,主要限於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損害“兩個利益”)和以違法犯罪損害司法公正的案件。但第二百零八條僅規定了調解書損害“兩個利益”時,檢察機關可以依職權進行監督,並沒有規定其他確實錯誤的生效判決、裁定必須損害“兩個利益”的條件。根據第208條的規定,檢察機關依職權對損害“兩個利益”的生效民事、行政判決和調解書進行監督,不受第209條審前程序的限制。這就帶來了壹個問題,除了當事人直接向檢察院投訴,其他案源是否屬於依職權監督,是否受到第209條的限制。比如生效判決確有錯誤,當事人向國家權力機關申訴(控告)而不向法院申請再審或者超過申請再審期限的,權力機關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處理。此時,檢察院是依當事人申請還是依“發現”受理案件,是否受“前置程序”的限制?

第三,“正當理由”的設定是否“正當”

2011“兩高”會簽的《關於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法律監督的若幹意見(試行)》第四條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後可以提起上訴的壹審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應當說明不提起上訴的理由;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之後,檢察機關對壹審生效判決抗訴申請的受理壹直嚴格控制在因“正當理由”不得上訴的範圍內,2013新版《檢察機關執法工作規範》第9.5條第五款也明確將該條列為檢察機關不予受理的情形之壹。筆者認為,在新民訴訟法頒布之前,這壹規定是為了防止當事人濫用檢察監督權,挑戰生效判決的既判力和程序穩定性,防止當事人惡意以“抗訴”代替“上訴”,在窮盡司法機關救濟程序之前“另辟蹊徑”。實踐中確實有當事人等待壹審判決生效後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所以這壹規定在新法頒布前具有現實意義。但新民事訴訟法實施後,對於“正當理由”的規定沒有法律依據和法律依據。從法律上講,壹審判決後當事人選擇通過上訴程序還是再審程序進行救濟,也是其自由處分訴訟權利的表達。第二百零九條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的前提條件是先向法院申請再審。這壹規定防止了當事人濫用檢察監督權,在當事人申請再審後,法院的救濟程序已經用盡。此時檢察機關無“正當理由”就會拒絕受理案件,導致當事人失去司法救濟的最後渠道。從法律上講,第二百零九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再審後,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該條不限定是壹審生效判決還是二審生效判決,也不要求壹審生效判決必須有未被上訴的“正當理由”。未上訴的生效判決不予受理的規定沒有法律依據。

  • 上一篇:如何強化大學生的法制觀念?
  • 下一篇:在哪裏可以拿到錄取通知書?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