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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不良資產包”的處置價值

上壹期筆者談到了如何認定“不良資產包”的價值。本文探討了如何提高不良資產包(以下簡稱“包”)的處置價值,使其處置價值最大化,處置成本最小化。根據筆者多年的資產管理經驗,提升“包”的處置價值,可以歸納為以下“七”種方法:●資產重組法。主要包括債務重組、債務重組、股權重組、資產置換重組、資產股權重組等單項重組和企業整合重組。這是提高“包”處置價值的最有效手段之壹。投資人買下“包”後,將重點放在法院出具的債轉股協議或債轉股民事裁定書中已經合法有效處理的物權(股權)上。經過調查分析論證,他認為符合資產重組的條件,然後就大膽進行資產重組。整體整合重組。壹般來說,債務償還的物權是債務企業的主體或主要部分(如廠房、土地);房產證、土地權屬證清晰;水、電等生產基礎設施齊全;企業債務結構單壹或不單壹,但可能繼續取得其他債權;企業倒閉的主要原因是負債超過財務杠桿指標。對於這類企業,采取整體整合重組,加大投入,調整行業或產品結構,可以在短時間內實現復產,然後根據投資人的需求進行整體轉移或者繼續在這個平臺上實施戰略重組,以幾何級數提升自身價值。我認識的壹個浙江投資人第壹次試水,買了壹個水泥企業的債權。重組用了壹年時間,不良資產價值增加了十幾倍。兩年時間,總資產放大了幾百倍;少量投資實現了壹個現代化大型回轉窯生產企業運營後的絕對控制權。對於單壹重整,根據投資人取得債權(物權)的不同情況,因地、因事、因資產而宜。本文主要介紹資產置換重組和債權重組。資產置換和重組可以指同壹企業的投資者和債務人之間進行債權、股權和資產的交換, 或者可以指投資人同時擁有A企業和B企業的債權,計劃在A企業和B企業之間進行資產交換,如果妳已經收購了A企業的那部分不動產和B企業的全部土地和部分不動產,妳可以和A企業的債務人或者其他抵押權人協商,按照利益最大化或者效率最大化的原則,用A企業的全部設備置換A企業的部分不動產。 也可以與企業B的債務人或企業的其他抵押權人協商,用企業B的另壹部分財產置換企業A的壹部分財產,通過置換獲得企業B的全部土地和房產,使相對分散的資產變成相對完整的整體資產,從而大大提升不良資產的價值。債權重組主要是指投資者通過適當的讓步,將信用購買的貸款債權變更為擔保或抵押形式的債權,並重新實施還款計劃,以降低債權風險的重組。這看似減少收益,實際上是通過協商調整債權金額,從而調動債務人還款的積極性。作為債權人,也提高了讓步後的債權回收率,更符合債權人和債務人各自的商業目的,實現雙贏。其他單個重組的方法就不贅述了。●債轉股。投資人取得了債權,但債務人或擔保人缺乏現金流支付。只要債務人或擔保人是朝陽產業,企業處於成長期,可以考慮與企業協商債權轉股權,讓投資人在短期內成為債務企業的股東。這不僅加速了資本的擴張,促進了企業更好的發展壯大,也提高了不良資產的價值。這也是戰略投資者實現參股控股企業的重要手段之壹。●延遲處置法。對於地理位置和交通條件壹般的土地、房產等物權抵債項目,宜先了解政府的城市(集鎮)發展規劃,對增值潛力大的可實行先租賃後處置的策略;對於權證不齊的抵押房地產,應先辦妥相關權證;對於原有的集體土地和劃撥土地,需要繳納的費用和出讓金要計算清楚,土地價格的升值幾何要心中有數。並選擇合適的時機進行轉讓或開發,使處置價值得到應有的回報。對於以房產抵押的債權,如果房產有較大升值潛力,可以先做好維權工作,待抵押物升值後再行使訴訟追索權和追索權,使收購的本金、利息和孳息全部收回。●分包轉讓方式。壹般情況下,只要找到合適的買家,“包”裏的自然人貸款和不良貸款都會被轉包出去。因為作為投資人,如果不是本地人,找債務人比較困難,費時費錢,有時還得不償失。時間久了,訴訟時效就沒了。不良貸款基本沒有訴訟時效,法院不會受理。如果當地人買了,也許能找到債務人,協商收回壹部分。所以對於這種作為投資人基本零回收的債權,采用轉包轉讓最為可取。●賠償法。指投資者原有經營活動對債務人所欠的債務,投資者購買“包”後成為債務人的另壹債權人。這樣,投資人就可以用“包”中的債權與債務人進行協商,依法行使抵銷權。如果投資人沒有機會,可以找到對象,轉包轉讓,讓有權行使抵消權的轉包買方成為新的債權人,行使相應的抵消權。這樣做有利於將無價值的債權升級為有價值的債權。●快速清算法。投資方取得不良資產後,會有壹些原材料、滯銷品、低值易耗品或機器設備等有償實物資產。這些資產種類多,時間有限,不易保管,貶值快。應采取“快刀斬亂麻”的方式,通過公告拍賣或協商出售,既有利於收縮戰線,又有利於降低折舊,增加不良資產處置收入。●依法追償法。不良資產包中的債權從訴訟角度可以分為“三類”:非訴訟類;訴訟後被判決執行的類別;因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執行程序終結,包括債權人已申請的重新執行憑證,也稱債權憑證。對於第壹種債權,如果有可能追回部分,如果與債務人協商不成,要及時起訴,申請訴前保全,防止債務人轉移資產。對於第二種債權,由於各種原因,法院多年未能執行。要加強與法院執行局的溝通,配合法院加大對債務人的執行力度,迫使債務人主動提出和解。和解不成的,拍賣(變賣)債務人財產償還債務,或者經債權人同意,以債務人財產清償債務。對於第三類債權,債權人應當重點收集債務人財產線索,提交法院,請求法院立即恢復對債務人財產的執行。在法律追償過程中,如果投資人具備相當的法律知識,可以自行參與訴訟和追償工作。如果工作忙或者法律知識欠缺,可以委托律師代理。當然,在代理中,需要和律師溝通案件的代理思路和代理費的支付標準。律師代理工作的質量會影響不良資產的處置和回收價值。這裏就不贅述了。總之,提高不良資產包的處置價值,要根據每個不良資產的具體情況,不能壹概而論。只要方法得當,就會事半功倍,實現投資效益和處置價值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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