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壹是完善行政組織和行政程序的法律制度,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和責任的法制化。
二是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按照職權法定原則全面梳理行政權力,明確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可以依法行使的職權範圍,堅決消除權力設租尋租的空間。
第三,推進各級政府事務的規範化和法制化,完善各級政府特別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政府事務法律制度,合理明確界定政府間事務,強化中央政府的宏觀管理和制度制定責任以及必要的執法權力,強化省級政府對促進區域內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總體責任,強化市縣政府的實施責任,促進政府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各盡其責,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
(二)完善依法決策機制。
壹是將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序,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
二是積極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抓緊建立以政府法制機構工作人員為主體、專家律師為參與人員的法律顧問隊伍,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機制,確保法律顧問在重大行政決策和推進依法行政中發揮積極作用。
三是要建立重大決策終身問責制度和責任追究機制,堅持“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強化各類決策主體的責任。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決策,但長期拖延決策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將嚴格追究行政首長、其他責任領導和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切實提高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
(三)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
壹是根據各級政府的職權和職能,按照減少層級、整合隊伍、提高效率的原則,合理配置執法力量,加快執法重點和執法力量向市縣轉移。
二是推進綜合執法,大幅壓縮市縣兩級執法隊伍類型,重點圍繞食品藥品安全、工商質檢、公共衛生、生產安全、文化旅遊、資源環境、農林水利、交通運輸、城鄉建設、海洋漁業等領域,在有條件的地區實行跨部門綜合執法。理順城市管理執法體制,加強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建設,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
三是完善市縣政府行政執法管理,加強統壹領導和協調,規範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效率。
四要嚴格執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未通過執法資格考試的,不得授予執法資格或從事執法活動,努力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和能力。
五是要嚴格執行罰繳分離、收支分離的管理制度,嚴禁將罰沒收入直接或變相與部門利益掛鉤。對下達或變相下達罰沒指標,將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和行政執法機關業務支出與工作人員福利掛鉤的,依法嚴格追究責任。
六是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完善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序,建立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件通報和案件移送制度,建立銜接工作信息共享平臺,加強銜接工作監督,堅決克服有案不遷、以罰代刑現象,實現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無縫銜接。
(四)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壹是依法懲治各類違法行為,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社會保障、征地拆遷、勞動保障、醫療衛生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和法律尊嚴。
二是完善執法程序,通過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明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行為的具體操作程序,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制度,及時發現、解決和有效防止執法不嚴、不規範、不公正、不文明等問題,有效規範執法行為。
第三,建立和完善行政裁量基準制度,細化和量化行政裁量標準,規範裁量範圍、種類和幅度,為執法活動提供明確依據,從制度上解決執法不公現象。
四是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共享,建立和運行執法信息平臺,實行執法過程網上管理,提高執法效率和規範化水平。
五是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確定不同部門、機構和崗位執法人員的執法責任和問責機制,強化執法監督,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非法幹擾,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懲治執法腐敗。
(五)加強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
壹是加強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制度建設,充分發揮各監督主體的作用和積極性,完善監督制度,科學設置監督職責,嚴格監督程序,努力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增強監督的合力和實效。
第二,要加強對政府內部權力的制約。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采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項目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要分別行使權力,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加強內部過程控制,防止權力濫用。完善政府內部的層級監督和專項監督,完善上級對下級的監督,建立常態化的監督體系。
三是完善糾錯問責機制,完善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罷免等問責方式和程序。
第四,完善審計制度,確保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全覆蓋。加強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的領導,探索省級以下地方審計機關人財物統壹管理,推進審計職業化建設,切實提高審計機關履職能力和水平。
(六)全面推進政務公開。
壹是完善政務公開和各領域公開制度,堅持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和結果公開。
二是依據權力清單,向社會全面公開政府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責任權限、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加強對行政權力行使的監督,防止行政權力隨意擴張。
三是重點推進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審批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
四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規範性文件,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五是實行行政執法公開制度,依法公開執法依據、程序和結果,加強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規範行政執法行為。
六是推進政務公開和信息化,加強互聯網政務信息數據服務平臺和便民服務平臺建設,充分運用信息技術手段,豐富公開內容,創新公開方式,提供便民行政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