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安全組織農民工加入工會,提高維權意識。2004年,中央壹號文件首次提出“農村勞動力進城就業成為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正式將農民工納入產業工人行列,為農民工工會的組建提供了政策依據。農民工已經成為壹個龐大的群體,但由於他們處於流動分散的狀態,沒有形成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組織,這也是拖欠工資的重要原因。群體利益需要組織來維護,需要穩步組建農民工工會,引導農民工積極參與。有組織的維權可以更好地保護農民工的權益,防止他們在工資、工作時間、醫療、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同時,提高農民工的法律維權意識。加強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進壹步提高廣大農民工朋友的法律意識,設立舉報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電話號碼。壹旦發現拖欠工程款,農民工可以及時向政府舉報。
(3)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農民工問題引起了全社會的廣泛關註,新聞媒體的作用功不可沒。農民工權益受損案件的披露,凸顯了新聞媒體在維護農民工權益方面的重要作用。當今社會,新聞媒體作為社會監督的重要力量,在維護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弱勢群體利益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必須承認,仍有壹些地方政府和政府領導把媒體的曝光和負面報道視為抹黑和醜化。他們采取的行動不是正視問題,尋找解決辦法,而是千方百計阻撓媒體的真實報道。我們建議地方政府和政府領導壹定要給新聞媒體壹個寬松的輿論環境,充分發揮其社會監督功能。新聞媒體的報道是否真實恰當,受相關法律法規約束,各級政府的責任是正視出現的問題,並在職能範圍內解決。
(四)完善保護農民工權益的法律法規體系。
1.建立建設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約束和保障機制,從根本上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壹是施工單位在取得施工許可證前,按照工程合同價款的壹定比例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繳納職工工資保障金,工資保障金在工程合同價款中列支,專款專用。
第二,施工單位在招用農民工時,必須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農民工依法享有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待遇等權利,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持農民工名冊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三,施工單位要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工期不滿壹個月或者雙方約定支付不足壹個月工資的,另有約定。
四是施工期間和工程竣工後60日內,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啟動工資保障金,及時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2.嚴格規範新項目審批程序。對建設資金不足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立項審批,不予立項,不予開工建設,做到新賬不欠,舊賬限期還清。
3.建立單位信用檔案系統。對存在拖欠農民工資問題的房地產、施工單位,主管部門將記入單位信用檔案,並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對未及時清欠的房地產、施工單位,向社會公布曝光,讓欠款無處藏身。
4.建立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主要由政府財政拿出壹部分資金組成欠薪保障應急基金,專門用於應對突發、群體性欠薪糾紛。主要針對農民工這壹特殊群體,他們抵禦市場風險的能力相對較弱。在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存在農民工難以接受的時間成本和復雜程序的情況下,有效保障了農民工的臨時生活救濟。
5、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讓農民工有法可依。通過法律法規,科學合理地規定各部門的法律義務,“壹個和尚挑水喝,兩個和尚挑水喝,三個和尚沒水喝”,禁止籠統規定多部門聯合執法。這樣規定的後果只能是各部門互相推諉,沒有人會為農民工出頭。只有固定壹個部門牽頭,其他相關部門相互配合或者詳細規定各個部門的職責,哪個部門或者環節出了問題應該追究誰的責任,最後誰來管,不要把農民工當皮球來回踢。對農民工問題不重視、不問的,追究直接負責人的責任,並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此外,建議改變勞動爭議案件的“訴前仲裁”,建立“仲裁或審判”制度。對於簡單糾紛案件,建議15日內結案,對於復雜案件,最遲在兩個月內結案。同時,讓用人單位支付農民工訴訟案件的訴訟費或仲裁費,盡量以調解方式解決此類案件,提高效率,減少隱患。